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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科业务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21 08:32:31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不动产抵押业务流程图

不动产抵押业务流程图

——业务部工作人员将“典当须知”相关要求告之客户

1、洽

——接待人员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2、证件查验

——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及修正案、不动产权 属证书等

——双方到场

3、现场查看 ——抵押物状况是否与权属证书记载一致 抵押物 ——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论证 对抵押物预评估 ——填写勘察登记表

——与会人员讨论达成共识

4、上会研究

——评估确定当金,填写抵押借款办理意见表(评估资产质量、分析用款事由、还款能力、评价经营者为人)

——当金50万以下,经业务讨论决定确定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当金50

5、上报审批 万以上报董事长审批 ——确定业务办理责任人、协助人、审核人等

——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当票等

6、签合同 ——个人需财产共有人签字抵押,公司需股东会决议同意抵押借款

办公证 ——填写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委托书 ——填写公证表格,交纳公证费,办理公证

——双方当事人到场

7、办理他项 ——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受托人证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权证 各一份,当票复印件,双方证件复印件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当户交纳抵押登记费用,领取受理单 ——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

——填写当金发放申请表,财务及领导审核

8、当金发放 ——当户将当金收据移交给典当行后,发放当金

——公证书、当票当户联交予客户

——总经理保管: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9、材料归档 ——业务部保管:公证书,当票保管联,当金收据第二联,不动产权属、证书、他项权证、当金发放申请表、当户资料等复印件,以及其他 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财务部保管:当票财务联、当金收据第一联、当金发放申请表

10、业务跟踪 ——确定客户经理,收取费用,维护客户关系,不定期回访

——收回当票,结清前期费息

11、续

——签订续当凭证及续当合同(办理公证),续当凭证当户联交予当户

——当户结清当金及相关费息,出示当票或续当凭证当户联,填写赎当

12、赎 当 登记表(退费单) ——典当行交予当户房产证、他项权证、注销函

——抵押物估价3万以上,通过诉讼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当金及费息

13、绝

——抵押物估价3万以下,典当行自行处置,损溢自负

注:现场查看、办理抵押、领取证件需2个以上工作人员亲手办理并做记录。

一、产品功能定义

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用于其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所需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占用借款人流动资金借款额度。

二、业务特点和优势

(一)准入条件低,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均可申请。

(二)不同于一般融资产品,不仅满足融资的需求,还可以满足企业规避经营风险的需求。

(三)期限可长可短,仓单可以置换。

三、产品服务对象

从事套期保值并以其自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的工商企业。

四、服务渠道及网络

主要依靠对公客户经理渠道。

五、服务价格

(一)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具体利率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仓单质押登记、质押解除、交割、转让、手续费、仓储费、相关的增值税及处置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六、客户流程

(一)贷款申请与受理

企业客户向建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建设银行进行受理,并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贷款调查评价

贷款行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和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建设银行对大、中、小型企业调查评价的不同要求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完成客户信用评级报告、担保评价报告、流动资金贷款申报书和额度授信等评价工作。

(三)贷款审批

信贷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标准仓单质押贷款进行审批。

(四)签订合同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和《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五)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

贷款行依据《中国建设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合同》的规定要求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保证金账户。

(六)办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

贷款行及其所属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承办行按照操作规程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

(七)贷款行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贷款行经办人员按照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客户提款和转存手续,并进行贷后管理。

(八)质押标准仓单的处置

贷款到期,借款人按时足额还款,解除质押,将借款人仓单登记回原期货公司。否则建设银行通过转让、交易等方式处置仓单,获得资金。

推荐第2篇:不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了_________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_________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共有附着物_________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抵押予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第二条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_________(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 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约定期限: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推荐第3篇: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立等可取)

(二)业务流程图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2、一般不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属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还须提交担保书和第三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反担保抵押登记还须另提交《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债权人的相关材料;

(3)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的,还须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4)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股东会)名单;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司章程为准)。

3、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 (5)抵押合同;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实地查看报告;

属以下特殊情况的,除以上材料外,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抵押权人为典当行的,还须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2)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股东会)名单;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司章程为准)。

4、最高额抵押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最高额抵押登记除按相应登记类型提交申请材料外,需另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属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5、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①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②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②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③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7、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推荐第4篇: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分(支)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即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_____元(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_____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 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_____%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_____‰;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_____‰;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 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_____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合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 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时,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 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 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不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 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减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3)其他;

合同债权的转让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 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费用

第五十三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授权

第五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违约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其他约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2)借款借据;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5篇:抵押反担保协议(不动产)

抵押合同

编号:抵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深圳签订:

1、抵押人: 住 所:

2、抵押权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二号新闻大厦一号楼二十二层

鉴于乙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 鉴于乙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乙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为确保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书的履行,甲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以反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身份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及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

1.1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1.11 抵押物名称:1.12 数量:

1.13所有权:

1.14所在地:

1.15其他:

1.1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担保协议书项下担保费用及其它费用止。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2.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的管理者,本 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2甲方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甲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2.4甲方保证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之财产和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之反担保、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之担保,并保证承担反担保及担保责任。

2.5甲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甲方之董事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

议,若甲方违反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三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3.1本合同所反担保的债权为: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其中万元以抵押反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金额及期限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据担保协议书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等(包括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其它费用。

第五条抵押登记与生效

5.1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定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乙方。

5.2如甲方未办理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无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办登记手续,甲方必须办理。若原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已无法实现,甲方必须另行提供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6.1甲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 或任何目的。

6.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甲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化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4甲方对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5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如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甲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乙方代垫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用全部还清为止。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获得赔偿。

7.2甲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乙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7.3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为其上述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费用。

7.4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须无条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7.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甲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抵押物的处分

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11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情形出现,甲方未依本合同代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

8.12担保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的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担保协议的约定支付担保费用。

8.13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或被依法撤销。

8.2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清偿:

8.2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8.22主债权的利息;

8.23主债权。

8.3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 其他有关费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9.2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书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天内,甲方无条件代借款人向乙方清偿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9.3甲方应偕同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4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

9.5在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9.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9.6.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6.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9.6.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6.4抵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9.6.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6.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9.7甲方有9.6.1和9.6.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9.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9在甲乙两方签定本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甲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10借款人偿清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抵押财产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2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0…4抵押财产在偿清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书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

11.2 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还款时限的,每延长一日还 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1.3若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书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

11.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11.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代偿,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本息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1.6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1.7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甲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

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全部偿清之日自动失效。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失效,不影响任何其他部分的效力。

12.2本合同独立于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协议书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及担保协议书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乙方所在地的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14.1本合同一式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5.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企业仍有发展前景,经贷款人与乙方谨慎协商、共同认定,同意给予展期或转贷,甲方承诺本抵押合同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抵押反担保与担保责任。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邓虹电话:82091879传真:82091877

推荐第6篇:不动产抵押申请书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登记事由:填写申请登记的权利及登记的类型

1、首次登记:

①无地上建筑物的净地抵押: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 ②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抵押: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③在建建筑物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④预告抵押转持证抵押登记

⑤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2、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②土地抵押权预告登记 ③土地及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④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变更登记 ⑤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转移登记

3、转移登记

①土地抵押权转移登记 ②土地及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

①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②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③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④土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⑤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5、注销: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土地及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注销登记、土地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土地及房屋抵押预告注销登记。

二、申请人情况: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义务人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往来地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三、不动产情况

【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此处不填写盖权利人公章)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面积。(土地面积不填写盖权利人公章)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四、抵押情况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抵押方式】填写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 【注销日期】填写注销日期

【备注】可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签章】权利人盖公章、法人章;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盖公章、法人章。义务人为个人时必须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签字按手印。 【询问笔录】打印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后面。

推荐第7篇:车辆抵押业务

车辆抵押业务

抵押登记业务流程:

一、由贷款公司指定的评估人员对需抵押车辆进行评估;

二、双方协商抵押价值;

三、借款人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并持相关材料办理贷款业务。需准备的材料:

1、机动车主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5、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或者从事经营项目的有效证件

6、购置发票、税本和保险单(全保)

四、双方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并同时进行公证。公证完后双方至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相关证明;

五、借款人将车辆行驶至我公司指定位置,将所有车钥匙交我公司保管,我公司开出收件清单交给借款人。

六、发放贷款(注意当天上报领导批复)

推荐第8篇:不动产登记科自查报告

不动产登记工作自查报告

登记科是直接服务群众的最前线,自成立以来,我科室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行政、为群众提供满意服务为目标,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窗口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不动产登记事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照市局关于开展“推绕拖”排查整改活动的要求,我科室认真安排部署,细致开展对照检查,扎实开展整改。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汇报:

一、强化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提效能

强化登记作风规范化建设。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重点,每周科室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努力营造廉洁高效、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多项规章制度,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胸牌,以规范、大方、得体的行为举止,展示窗口单位的整体素质和良好精神,不定时对窗口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窗口始终规范有序办理业务。同时,从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着手,进行业务提速。

一是精简收件材料。将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询问笔录合二为一,取消预告、预抵押和正式抵押交易告知单,取消婚姻状况证明、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收件资料。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公积金等机构的信息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时直接从公共平台调取,避免重复收取纸质资料。

二是压缩办理时限。将业务办理时限普遍压缩至1至15个工作日,其中房屋(土地)查(解)封登记、注销登记、查询业务等做到当场办结,抵押登记7个工作日办结,商品房转移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二手房转移登记15个工作日办结。

三是简化办证环节。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预抵押注销登记由窗口受理人员初审并核定,使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二、增强服务理念,多措并举促便民

一直以来,不动产窗口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理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扎实落实窗口便民服务举措。

一是特殊件帮办服务。为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提供免排队、预约服务、无偿上门服务。

二是“八小时”外延时服务。针对业务高峰时期、部分群众办公时间难请假等情况,坚持实施提前上岗、延时离岗措施。

三是“绿色通道”服务。积极服务全市大局,针对七里铺、文化宫等片区改造项目,窗口安排专人办理拆迁户双证注销业务。积极服务开发企业,每天设立1-2个“大宗业务窗口”专办小区业务。

另一方面,针对过去房产、土地分开登记造成权责不明等让人头疼的遗留问题,我们本着严格把关,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把握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按照相关文件及会议纪切实为企业群众解决难题。

三、存在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经过科室全体人员的努力,登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够等诸多问题。我们将以这次检查整改为契机,思想再发动,认识再统一,服务再提高,努力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窗口人员优质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转变工作作风,提振精神状态,提升系统形象。

(二)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从各窗口的工作量、工作效能、服务态度等方面统一考评。定期将各个窗口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通报。

(三)不断提升登记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聚焦业务难点、服务焦点问题,通过组织登记人员成立疑难问题内部研讨组、开展知识竞赛等方式,不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水平。

推荐第9篇:备案、不动产登记、抵押、按揭流程

房管局及银行需要的资料

一、签订合同需提供的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除房款外客户需要缴纳的费用 维修基金:55元/㎡ 抵押登记:550元/户 契税:3%房款总额

三、房管局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

2、维修基金缴费单子

3、银行进账单

4、收据

四、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次需提供原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具结保证书

6、客户身份证、结婚证

7、购房备案合同

8、房管局打印的查询告知单。

9、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

10、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客户必须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场面签)

五、抵押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出具的法人)身份证明;3.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 5.抵押担保承诺书(2份) 6.抵押登记申请书 7.抵押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8.具结保证书 9.个人借款合同

10.客户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客户需到场面签)

六、银行按揭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借款合同

2、借款申请书

3、面谈笔录

4、借款人配偶及关联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借款人结婚状况证明

6、借款人及关联人收入证明

7、借款人资产证明

8、个人信用报告(征信)

9、借款人及家庭人员情况表

10、代扣卡号、首付款凭证、进账单、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

11、住房借款申请书

12、保证函

13、按揭电话核实内容表

14、住房按揭转账付款委托书

15、授权委托书及代扣卡号

16、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证明

17、合同备案查询

18、贷款审查审批表

19、财产共有债务共担承诺书 20、抵押担保承诺书

21、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不办理按揭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办理按揭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者需提供平常流水及交税情况)

3、资产证明(如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租房合同等能证明你拥有资产的材料)

4、银行流水

5、征信查询

6、代扣卡号

推荐第10篇:业务窗口整改措施

业务窗口整改措施

依据《整顿工作作风整改通知》要求,我中心业务窗口认真总结了前段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拟定以下几点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强化为民服务意识

不断推进全体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窗口业务培训和理论技能学习,始终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端正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为服务对象办事的能力,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圆满完成中心各项工作任务。

2、简化流程,公开业务,提高服务水平

保证服务大厅办事程序和办事窗口标识清晰,电子显示屏、服务设施工作正常,确保各项业务流程图、办事须知、办事程序及时公开上墙,简单明了;业务高峰期安排窗口工作人员每天认真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同时实行咨询服务窗口专人负责咨询解答,力图让每一位到窗口办事的群众满意;坚持“限时办结制”,凡是办事群众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时,只要符合条件,按照办理程序,做到随到随办,限时办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开通网站,建立现代化便民服务

初步完成开通网上平台的前期工作,搭建起良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方便快捷的现代化服务。

第11篇:科工作作风整改措施

质量安全环保科(安全监督站)转变工作作风具体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升自身素质

1、善于思考,明确工作思路。科、站全体人员要吃透公司及安全方面相关各项规章制度(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及时掌握了解全处各单位情况,通过不断学习形成既切合实际,又能具体操作的工作方法。

2、加强学习,通过自身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不断提高,在安全管理上做到敢说、敢言、敢做。

二、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意识

1、对来科、站办理业务的任何人员,使用礼貌用语,注重态度、礼节,要有耐心,坚决杜绝脾气暴躁或急躁现象发生。

2、对来科、站办理的工作,是谁的工作谁负责办理,科、站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的事件发生。

3、实行“首问负责制”,最先受理办事人员来访、咨询、办事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涉及本人业务范围,都要负责给予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4、对于基层的询问、申请或是要办理的事情要求件件有回信,事事有落实。杜绝有“石沉大海”的现象发生。

5、不说诳语,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有损处里的话不说,有损团结的事情不做。

三、深入基层常态化、制度化

1、科、站里领导要定期不定期的到基层进行走访,着力与基层领导、员工交流,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方面的实际问题。

2、根据工作分工不同(交通安全、工业安全、体系管理、环保),科员每周到与自己工作相关的1-2单位进行交流指导,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就现场解决。

3、安全监督站人员坚持每月到基层单位检查监督1次,重点做好对现场的检查、上路检查;凡是大钻搬迁做到时间、地点、人员三到位。

四、规范资料、减轻基层资料上的压力

1、各岗位重新规范资料,能删除的删除,能合并的合并,减轻基层资料上的压力。

2、可要可不要的资料坚决不要,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深入基层了解的就深入基层了解,最大可能的不采取电话或发放文件的指导方式。

安全管理工作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苦练内功,只要我们做到多观察,常思考,善总结,始终把提升全员意识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管安全管理工作有多枯燥、有多难,我们要始终坚信,只要真正付出了,用心管了,总会收到积极的效果。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第12篇:信息科整改措施

信息科整改方案落实措施

1.针对医院提出的内网速度慢,影响日常工作的建议,信息科已作出网络整改措施.整改前:榆林院区和绥德院区四个核心网络跑的专线只能用一条跑数据另外一条逻辑阻塞,原因是四个核心网络跑的都是纯二层网络环境,运行STP二层协议防环,这样只能保证冗余不能实现两条链路冗余负载。

整改后:通过在榆林院区两台75核心上增加3层业务板卡用于隔离2层网络环路,并配置OSPF路由协议,实现两院区四个核心全网OSPF路由收敛,方可达到两条专线冗余负载,保证可靠性 2.针对信息安全性的防护

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通过都会经历事前、事中、事后这么个过程,不同的阶段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采用安全措施,事前预防为主,事中有效防护,事后应急响应及审计追查。

医院信息系统虽然进行了内外网隔离,但还是有必要加强内网的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泄密的通道通常是通过移动介质(U盘、移动硬盘)、终端设备、网络系统而发生的;启用外设访问控制功能来控制U盘、移动硬盘、光驱等外设的使用,管理员可以对USB外设进行注册授权认证,注册认证过的USB外设才可以在医院内网使用,而加密的U盘则无法在别的电脑上打开,这样能有效地管理控制USB外设滥用行为; 网络系统要实行准入控制,设置准入的安全策略对接入设备进行验证,保证认证通过的机器才能接入网络,防止存在安全隐患或未经授权的机器接入内网,对第三方要求接入的设备都要进行木马、病毒查杀。在网络系统的出入口要进行安全防护,部署安全网关,很好地控制不同网段的访问,与医保、卫生局的网络隔离,防范黑客的攻击及木马、蠕虫等恶意软件入侵。对医院内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各种可能突发的信息安全事件,医院制订对应的应急响应预案,预案对响应的流程进行梳理,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确专人负责,预案对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别,不同级别事件启动相应的流程,对应不同的组织人员响应,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

3.人员培训

医院信息系统是计算机与人密切配合的系统,人员使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系统功能的发挥和系统的正常运行,集合工作实际,将与日常工作密切联系、迫切需要的、今后工作急需掌握使用的相关信息化基本知识、操作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扩大基础知识及使用技能培训,并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解读作为培训的重点,为确保培训质量,对每次培训工作均采取签到,严格要求培训课堂纪律,培训后实地抽查培训掌握情况;加强对医院内部员工进行专业系统实时操作和安全意识培训,制定并落实医院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局域网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4.软件维护 医院和软件开发商建立紧密的关系基础,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完善、软件公司应紧密围绕医院管理目标,体现管理思想,须从医院实际出发,针对具体情况,本着优质、高效的管理目标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充分考虑整个网络的开放性、可扩充性、维护性,以及先进性要求,为医院未来发展做好准备;在资金保证的前提下提高性能及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问题。

医院方面来说,全力配合软件开发人员做好技术调研和系统应用工作,培养建设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一体化,资源高度共享的安全有效性。

在医院的数字化应用不断普及、深入的今天,和其它行业一样医疗行业对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所以采取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加强人员安全管理等措施来保证信息安全。但是信息系统没有绝对的安全,只有通过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网络安全技术队伍的水平;通过技术管理,制定合理的网络安全策略;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范措施 ,才能切实保障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正常地运行,保障各项医疗业务的正常开展,体现信息化给患者就医带来的便捷服务,提高医院的医疗、管理、教学、科研水平,给医院带来巨大的综合效益。

第13篇:故城不动产登记业务暂行

故城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暂行)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收件清单

一、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划拨用地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政务大厅B厅不动产综合业务窗口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政务大厅B厅不动产权籍调查窗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土局一楼土地耕保股);

5、土地划拨价款;

6、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住建局8楼质检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收费标准为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

第14篇:抵押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书暨承诺书

兹有全权委托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事宜,房产地址:,房产面积m2,申请贷款万元(具体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并向乙方承诺如下:

一、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贷款业务的各项工作;

三、委托人夫妻双方保证在银行无信用不良,如果因委托人隐瞒或不知自己有信用不良等情况的,代理费用另外增加;

四、委托代理费用及付款方式:甲方保证在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同时一次性支出元人民币(税后)给乙方作为代理费。(抵押及加快费180元、评估费元等费用自理)。

五、如遇国家政策、放款制度、银行利率等的调整,以银行最新的规定为准。

此承诺和保证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如我未按本承诺执行,乙方可将此承诺所代表的费用数额作为债务向我追讨,我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的权利.

特此承诺!

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年月日

第15篇:中国银行房产抵押业务

中国银行房产抵押业务

作者:金投网

中国银行房产抵押业务指在贷款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业主)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出售,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向新业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贷款人向新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人的按揭贷款;二是由银行通过与新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变更住房抵押登记,由新借款人承担原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债务。

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贷款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

提交资料:参考二手房安居宝的提交资料要求。

办理流程:参考一手房易居宝办理流程 抵押额度视具体房屋情况而定。

第16篇:主权债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一般抵押)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址:

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详情

1、最高债权金额及币种:人民币

2、债务履行期阳:

日至

第二条 抵押详情

1、√不动产权证号:

字第

或□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抵押不动产坐落:朝阳区 路 楼 号

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

4、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 人民币

5、担保范围:

6、债务人:

7、备注: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权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17篇:银行1供应1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收件

编号

(工作人员编写)

收件人

(工作人员填写)

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日期

2015年×月×日

√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抵押权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云南省昆明市

身份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

证件号

03010201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周彦宏

联系电话

18388263440

代理人姓名

周彦宏

联系电话

18388263440

登记申请人(抵押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刘静宇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B001122310000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奕安

联系电话

/

代理人姓名

刘静宇

联系电话

139×××××××

不 动 产 情 况

不动产单元号

(工作人员填写)

坐落

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图室5楼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 性质

出让/商品房

不动产权证书号

/ 面积

900亩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所占比例%)

不动产权利设立期限

/

抵押 情况

债务人

周彦宏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500万元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 年6月31日止。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登记原因及证明

登记 原因

原材料采购,抵押行政大楼

登记 原因 证明 文件

(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填写,如预告登记约定书、抵押合同等)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否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第18篇: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试行)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预复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书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非继承、受遗赠取得)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书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取得)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继承或受遗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申请继承或受遗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预复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名。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8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8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预复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预复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七)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预复审→复审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八)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九)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一)预告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二)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三)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签订不动产入场交易合同)→受理(初审)→复审登簿→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四)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不动产登记证明;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五)更正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六)异议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七)注销异议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登簿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九)查封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

三、办事期限: 当场办结

(三十)注销查封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

三、办事期限: 当场办结

(三十一)补证、换证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书;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3 遗失补证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仅遗失一本的,需提交另一本产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下载已到期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证书需就补发事项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原件);

4 换证的,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房产部门依法移交房屋登记簿等资料的前提下)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9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2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4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5

注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6)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9)代理申请或代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6 ④监护人代为申请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7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原件);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含经确认的楼幢、房屋测绘信息表);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8.相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9.派出所出具的坐落证明和分层分户定位表;10.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11.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1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

11 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3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原件);

9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10.因划拨、移交取得的房屋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11.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1)单位房改福利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购房协议、购房人员名单;

(2)夫妻离婚涉及共有房屋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记载有关房屋分割内容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房屋为政策性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变更批复及清单;

(3)因政策性住房退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同意退房批复、退房协议书;

(4)因拆迁赔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安置单; (5)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屋的,或权利人自行委托拍卖的,提供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6)房屋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7)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8)非法人企业、组织转移房屋的,提供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14 1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所有权注销登记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15 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依职权注销登记需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期限。

九、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地役权合同(原件);

16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7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四、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18 5 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二、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 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19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三、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抵押财产范围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20 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五、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为金融机构,需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 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动产抵押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未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21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应提供证明材料并作出说明(原件);

(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原件)。

(6)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7)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当事人确认或约定抵押物价值的相关材料或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价值确认函(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四、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22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23

十五、抵押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24

十六、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4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25 十

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5 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需提交《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6

二、申请主体

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九、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7

二、申请主体

买卖双方或协议双方当事人,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情形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28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应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的《金融许可证》;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证件;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1)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2)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预购商品房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在抵押人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后,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一、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29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

二、预告登记的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30 (1)继承、受遗赠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三、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1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注:经法院判决(调解)、仲裁机构裁决、公证等方式注销预告登记的,可以单方申请。应提交生效的明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注销预告登记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书等资料。

预购(现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设定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再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十四、依申请更正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或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32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因登记机关原因进行更正登记的,免费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五、异议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3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六、异议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4

二十七、查封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二、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原件);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八、查封登记注销

一、办理程序

嘱托-→受理-→审核-→登簿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35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原件,留复印件)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时限

资料完备当场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二十九、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换发/补发

一、办理程序

1、换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收回并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2、补发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声明-→注销原证书/证明-→登簿-→缴费-→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换发的提供破损、污损或填制错误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补发的提交证明不动产权属的相关材料(相关不动产证书/登记证明复印件、查询结果原件或查询档案复印件等)。

36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十、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原件):

1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37 7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十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及开具证明

个人查询的:

(一)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所需材料:

1 本人到场查询本人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

2 开具夫妻双方相关房产证明的,夫妻双方至少一方需到场,并交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查询父母名下房产信息的,应当交验户口簿(申请人须与父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上)、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 查询子女(18周岁以下)房产信息的,需父母一方到场,并交验父母本人身份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或户口簿)或出生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4 继承人前来查询被继承人房产信息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簿。

5 原告或原告代理律师查询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已立案的证明材料、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

38 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代理律师前来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与原告签署的代理协议、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函。人民法院委托律师查询的需出具加盖公章的调查令。

6 受委托查询当事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的,除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原件,提交复印件外,还需提交经公证或经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见证的委托书,被查询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登记信息查询所需材料:

1 因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来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需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及房产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2 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前来查询土地登记信息的,参照房屋查询所需材料执行。

单位查询的:

需交验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39

第20篇:关于不动产登记业务的试题

一、单选题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C )方式进行[1分] A意思自治 B书面 C要约与承诺 D公证

2.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由( C )负责所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管理工作[1分] A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 B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C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D乡(镇)房地产管理部门

3.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 D )[1分] A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 B有公信力而无公示力 C既无公信力又无公信力 D既有公信力又有公示力

4.某特许经营企业2000年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经营期限20年,200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块综合用地,2004年三通一平等完成土地开发,2006年拟办理土地抵押,其最长抵押年限为( D )。[1分] A

6 B

16 C

20 D

14 5.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D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1分] A30

B60

C90

D15 6.关于房屋预告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 C )[1分] A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C预告登记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

D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是( D )。[1分] A互换 B继承 C赠与 D抵押

8.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已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并经( A )后。[1分] A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B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C在建工程预售登记 D房屋销售预告登记

9.因房屋改建致使部分房屋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 C )登记。[1分] A更正 B注销 C变更 D撤销

10.房屋登记机构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应当依据( C)记载的事项。[1分] A申请书 B证明材料 C房屋登记簿 D法律文书

11.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D )登记。[1分] A预告 B变更 C更正 D异议

12.农民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登记,应缴纳房屋登记费 ( A )元。[1分] A0 B10 C80 D550 13.下列关于预告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1分] A预告登记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

B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C房屋预告登记只能由双方共同申请

D房屋预告登记仅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14.异议登记不当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由( B )承担赔偿责任。[1分] A登记机构 B异议登记申请人 C登记机构的经办人 D登记机构和申请人共同

15.下列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D )。[1分] A已经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B已经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C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D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16.王某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该住房( B )。[1分] A只能自住不能出租 B产权归王某所有 C房主拥有部分产权 D不得设定抵押

17.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性和登记内容的可信赖性,有利于房地产交易( B )的减少。[1分] A税金 B成本 C手续 D要件

18.由于房屋的改建致使部分房屋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 C )。[1分] A更正登记 B注销登记 C变更登记 D撤销登记

19.新开发的商品住宅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的房屋登记,由( A )。[1分] A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B业主委员会申请房屋登记 C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房屋登记 D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 20.房屋登记机构自受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工作不予登记的决定的时限,应为( C )个工作日。[1分] A1 B7 C10 D30 21.下列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B )。[1分] A在建工程抵押可转让

B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C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D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22.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套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收费标准每件为( B )元。[1分] A10元 B40元 C80元 D550元

23.李某继承了一套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此时他首先应办理房屋( B )。[1分] A总登记 B初始登记 C转移登记 D变更登记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 B )登记发证制度”。[1分] A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 B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C国有土地范围的

D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25.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不正确的表述是( D )。[1分] A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由其他法定代表人申请

B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C夫妻共有的房屋,由夫妻共同申请 D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由抵押人申请 26.( B )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1分] A不动产的权利证 B不动产登记簿 C房屋所有权证 D不动产权属证书

27.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C )。[1分] A异议登记 B变更登记 C更正登记 D预告登记

28.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C )日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1分] A10 B20 C15 D30 29.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为了保障将来物权实现,按照规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B )登记。[1分] A初始登记 B预告登记 C更正登记 D异议登记

30.维护登记材料的的完整和( B ),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1分] A真实 B安全 C规范 D价值

31.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与登记管理子系统产生的数据是( A )[1分] A基础数据 B统计数据 C业务数据 D从业主体数据

32.房产调查是以( A )作为计量单位。[1分] A幢 B户 C丘 D层

33.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是(B)[1分] A土地管理局 B县以上人民政府 C指定机构 D干扰项

34.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由( B )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签字。[1分] A1 B2 C3 D4 35.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B )年。[1分] A15 B20 C30 D5 36.利害关系人除房屋自然状况外可以查询的事项是( B )[1分] A权利人的个人信息 B房屋抵押查封情况 C原始凭证 D审批意见

37.未成年的房屋应当由( B )代为申请登记[1分] A祖父母 B监护人 C成年亲属 D社区

3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 C 并出具书面登记。[1分] A接待 B申请 C受理 D审核

39.登记机构询问当事人的结果应当经当事人( B )确认。[1分] A口头 B签字 C电话 D传真

40.下列那些登记发放登记证明( B )。[1分] A房屋初始登记 B预告登记 C房屋变更登记 D房屋所有权登记

)4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建房资金将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自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 C )登记。[1分] A一般抵押权 B最高额抵押权 C在建工程抵押权 D留置权

42.沈某购买某处二手房办理过户登记,审查中工作人员发现沈某的身份证于结婚证上的姓名不符,房屋登记机构首先应当( A )。[1分] A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需要补充的事项 B告知申请人撤回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撤回的原因 C暂缓登记,并告知申请人暂缓登记的期限 D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书

43.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出始登记时,对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用房等房屋应当( A )。[1分] A一并申请登记 B单独申请登记 C分别申请登记 D不申请登记

44.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 C )。[1分]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用益物权

45.下列物权的基本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 B )。[1分] A物权是行政管理权 B物权是支配权

C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结合 D物权是非排他性权利

46.从事房屋登记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 D )领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1分] A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 B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 C国务院司法主管部门 D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47.房屋登记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1分] A房屋用途为当事人申报的用途 B非法人担保不能申请房屋登记

C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利主体一致 D房屋应当按基本单位登记

48.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为( B )。[1分] A抵押权 B最高额抵押权 C一般抵押权 D抵押权设立登记

49.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 A )。[1分] A“集体土地”字样 B“宅基地”字样

C“农村集体经济担保”字样 D“房屋所有权”字样

50.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主要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和( C )。[1分] A营业用地 B住宅用地 C建设用地 D办公用地

51.申请人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伪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可能承担以下责任( B )。[1分] A国家赔偿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其他责任

52.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包括下列哪项( D )。[1分] A房屋建筑面积 B法院查封情况 C抵押权

D购房合同备案号

53.房屋测量主要包括( C )。[1分] A控制测量 B碎部测量 C面积测量 D外业踏勘

54.从比例尺为1:10000的图上量取某线段长为50mm,则该线段所对应的实地水平距离是:( D )。[1分] A500000米 B5000米 C50000米 D500米

55.当标尺倾斜时,读得的标尺读数会比真值 ( B )。[1分] A减少 B增大 C相同 D不一定

56.丘的编号有( C ) 位数字[1分] A2 B3 C4 D5 57.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C)负责组织编制[1分] A镇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58.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下列( A )情形的,不得以租赁方式处置[1分] A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 B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C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D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二、多选题

59.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 )。[1分]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E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60.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的种类包括(

)。[1分] A房屋所有权登记 B房屋抵押权登记 C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D地役权登记 E房屋预告登记

61.根据《土地登记办法》,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情形有(

)。[1分] A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的 B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C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D土地使用权人失踪或死亡的

E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

6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有( )。[1分] A合法建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B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C主债权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 D遗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E拍卖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63.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有( )。[1分] A房屋面积 B房屋坐落 C房屋用途

D他项权利的设定时间 E房屋原始登记凭证 64.申领施工许可证要求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工期(

)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1分] A不足一年,30% B不足一年,50% C超过一年,30% D超过一年,50%

65.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包括(

)。A受理 B审核 C公告

D记载于登记簿 E发证

66.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可以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情形有([1分] A房屋所有权转让 B房屋所有权抵押 C房屋出租 D预购商品房抵押 E预购商品房

67.下列关于房地产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分] A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交易安全

分] )。[1 B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C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包括统一登记时间、范围、机构和办法

D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发生效力 E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68.下列情形中,应当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

)。[1分] A部分房屋拆除 B法人名称改变 C交换房屋 D继承房屋 E赠与房屋

69.属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有( )。[1分] A张某转让其房屋后应办理的登记 B房屋灭失后,原所有权人应办理的登记 C他项权利终止应办理的登记

D土地使用届满,房屋所有权由国家收回应办理的登记 E设定抵押权应办理的登记

70.以下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有(

)。[1分] A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B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C因继承取得房屋权利 D房屋转移登记 E房屋灭失

71.以下关于房屋登记费说法正确的是(

)。[1分] A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B经济适用住房,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房屋变更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C住房登记以每件80元标准收费

D农民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 E非住房登记以每件550元标准收费; 72.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

)。[1分] A国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房屋 B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C集体土地使用权 D乡.村企业的厂房 E用于市政的房地产

73.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应当按照(

)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分] A城市规划和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B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C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D住宅小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 E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74.关于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说法正确的是(

)。[1分] A在建工程抵押时,当事人应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抵押合同中载明有关内容

B在建工程抵押时,当事人应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抵押合同中不载明有关内容

C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在建工程抵押 D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E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不用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5.房屋登记簿具有( )特征[1分] A法定性 B权威性 C统一性 D永久性 E合理性 76.利益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分] A利益关系证明 B申请书

C权利人同意更正证明 D登记簿记载由错误的证明 E身份证明 77.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1分] A期限届满

B因自然原因不能在利用供役地 C地役权人放弃

D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或被征收 E供役地使用权转让

78.关于购房户高某采取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1分] A高某采取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方式,实际上是用房屋期权抵押 B高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获得的不仅仅是债权,也是房屋所有权 C高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只是产生了债的关系,获得的仅仅是债权,尚不是房屋所有权

D在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E在该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不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79.下列关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1分] A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

B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付给被拆迁人,但须经抵押权人认可 C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补偿款支付给抵押权人

D不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E抵押权人承担由于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80.房地产投资具有(

)等特点[1分] A投资品种的多样性 B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C投资价值的附加性 D投资变现的便利性 E投资区域的差异性

81.下列财产中,不得抵押的有(

)。[1分] A宅基地 B土地所有权 C集体土地使用权 D乡镇企业厂房 E村企业厂房

82.下列关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1分] A抵押人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B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

C抵押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D抵押人擅自在抵押房地产范围内新增房屋的

E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将房地产抵押后的价值余额进行再次抵押的

8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

)负责[1分]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客观性 D有效性 E完整性

84.下列房屋登记不可以单方申请的是:(

)[1分] A法院判决的离婚归并 B赠与 C房屋拆除 D商品房转移 E现房抵押

85.办理下列哪些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分] A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B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C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D房屋扩建变更登记 E商品房转移登记

86.下列哪些物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1分] A国有自然资源 B抵押权 C继承权

)[1D地役权

E购买二手房之所有权

87.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哪些情形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分] A抵押物消灭 B主债权消灭 C主债权转移

D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E抵押权已经实现

88.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分] A房屋所有权人发现姓名有误

B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发现共有关系有误 C抵押权人发现抵押权顺位有误 D法院发现查封记载有误 E债权人发现房屋面积有误

89.一物之上可以并存的权利是:(

)[1分] A所有权、所有权 B抵押权、质押权 C质押权、质押权 D抵押权、用益物权 E抵押权、抵押权

三 判断题 90.《定立法法》规: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规定的上一级机关裁决;(

)[1分] 91.地役权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1分] 92.《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1分] 93.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1分] 94.用户就是一个可以独立访问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或者用数据表示的其他资源的主体。(

)[1分] 95.房屋登记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1分] 96.有天盖作为计算建筑面积的依据,没有天盖的楼梯不计算面积(

)[1分] 97.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是指测绘机构将测绘得到的基础数据直接进入到成果管理库(

)[1分] 98.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分] 99.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分] 100.不动产物权德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法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1分] 101.房屋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丢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登记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1分] 102.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编订由统一的编号,在全国使用(

)[1分] 103.中华人们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们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们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

)[1分] 10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分] 105.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分] 106.处分共有的 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四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分] 107.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分] 108.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1分] 109.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

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1分] 110.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分] 111.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1分] 112.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

)[1分] 113.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

)[1分] 114.在我国,“按揭”一词既不是在建工程抵押也不是预购商品房的抵押。而在建工程抵押也不同于预购商品房的抵押。(

)[1分] 115.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分] 116.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分] 117.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分] 118.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分] 119.共有房屋所有权因共有性质或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变更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1分] 120.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1分] 121.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分] 122.更正登记是一种被动的登记行为,而变更登记是一种主动的登记行为(

)[1分] 123.房产抵押后,抵押人不可以将其出租(

)[1分] 124.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1分] 125.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1分] 126.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执行法院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候,办理查封登记。(

)[1分] 127.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1分] 128.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1分] 129.申请登记登记为共有房屋的,登记机构应当发放《房屋共有权证》。( )[1分] 130.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1分] 131.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分] 132.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不需要全部共有人共同申请。(

)[1分] 133.在房屋登记机构审批申请登记事项之后,申请人不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1分] 134.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1分] 135.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1分] 136.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1分] 137.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1分] 138.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1分] 139.预售商品房抵押,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只产生债的关系,购房者获得的仅是债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

)[1分] 140.对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直接代为登记。(

)[1分] 141.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灭失,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不需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1分] 142.在办理某房屋产权登记时,工作人员发现该房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不是同一人,同时对暂时查不清原因的,因此可以暂不予以办理登记。(

)[1分] 143.公告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时才进行公告。(

)[1分] 14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

)[1分] 145.房地产权利丧失时,原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 (

) [1分] 146.建设部对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做了如下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只能拥有部分产权。(

)[1分] 147.权属档案记载了每户每处房地产的面积、价值,但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收房地税 。( )[1分] 148.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1分] 149.抵押权和典权均属物权的一种。 ( )[1分] 150.典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分] 151.《房产测量规范》于 2000年08月1日由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0-02-22发布 2000-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分] 152.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1分] 153.层高2.20M以下(含2.20M)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分] 15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各产权主不得私自占有。 (

)[1分] 155.位于地下室的水池、水箱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分] 156.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护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1分] 157.建筑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

)[1分] 158.伸缩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1分] 159.商业楼层、车库层内无间隔墙的权属单元须埋设永久性界址标志后才能进行分户测绘(

)[1分] 160.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二部分组成。[1分] 161.房屋产权面积与测绘面积应该完全一致。(

)[1分] 162.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不包括隔热层高度)的垂直距离。 (

)[1分] 163.假层、附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1分] 164.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自然层计算( )[1分] 165.非落地凸窗(高度大于2.20 m)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分] 166.机械停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分] 167.独立户室内已封闭的花园房屋和阳光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分] 168.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分] 169.房屋的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1分] 17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 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分] 171.在测量中,只要使用精密仪器,观测仔细,就能求得测量的真值。[1分] 172.房地产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包括房屋面积测算和土地面积测算。(

)[1分] 173.房产分户图是在分丘图的基础上进一步绘制的明细图,以某房屋的具体权属为单元(

)[1分] 174.房产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00。(

)[1分] 175.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是 可以出租.(

)[1分] 176.房屋租赁当事人是否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1分] 17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

) [1分]

不动产抵押科业务整改措施
《不动产抵押科业务整改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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