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确保实现万家企业“十二五”节能2.5亿吨标准煤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性,将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作为强化企业节能责任,推动落实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建立节能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区要将《考核实施方案》及时转发至当地相关企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活动,使企业全面了解有关考核要求。要制定考核方案,落实工作经费、人员等保障条件,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作用,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将把各地区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在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区要按照《考核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万家企业2011
—1—
年节能情况进行考核,于今年10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我委。国家将把2011年和2012年度万家企业节能考核工作情况纳入对2012年度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但不对万家企业2011年度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问责。
附件:
1、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2、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略)
3、各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略)
4、各地区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略)
5、各地区未完成节能目标企业汇总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7月11日
—2—
附件1
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工作评价相结合,统一标准与分类考核相结合,依法强化对万家企业的节能监管,通过开展节能评价考核,形成倒逼机制,促进万家企业落实各项节能政策措施,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建立节能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内的用能单位。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两个部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是指“十二五”节能量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技术进步、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评价办法,根据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企业,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 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十二五”节能量目标为基准,根据企业每年完成节能量情况及进度要求进行评分,分值为40 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目标完成超过进度要求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根据企业落实各项节能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 分,对开展创新性工作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见附件2。
—3—
(四)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95 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80 分—95 分为完成、60 分—80 分为基本完成、60 分以下为未完成。
三、考核步骤
每年1 月份,万家企业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 月1日前上报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审核企业自查报告基础上,组织对万家企业进行现场评价考核。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于3 月31 日前完成本地区万家企业考核工作,并于4 月30 日前将《各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各地区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各地区未完成节能目标企业汇总表》(见附件5)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于4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本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社会公告各地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总体情况、中央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企业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国资委、银监会等有关部门。
(三)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强制进行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项目能评暂缓审批;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以及贷款投放等方面,由银行业监管机构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限制措施;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奖惩措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