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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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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相关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办理交易联网开户手续、市场监测、信息披露服务、更名和终止联网等事项。

1.3同业拆借中心仅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网信息、财务数据、财务报表、书面说明等材料做形式核对,金融机构应对其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联网流程

2.1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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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损益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四)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本年度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半年损益表;

(五)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3.3 除3.2披露要求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还应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息:

(一)保险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专项审计报告。

(二)信托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上年度本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中,信托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关系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本公司股东中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本公司持有股份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状况;截至上年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时持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本公司与前述金融机构发生拆借交易的明细表。

3.4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有效,交易达成后应当按约定履行交易。若双方同意撤销、修改成交单的,应当于成交日当天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若出现未按约定履行交易的情形,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次一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书面报备。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及时将履约信息报人民银行及相关分支机构。

第四章 更名与终止联网

4.1金融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成员更名情况表。

(二) 监管部门更名批复;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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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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