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编号:
盘源编号:NO.D
独家代理委托书
填写说明:[ ]中内容,打√选择,打×删除;三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位内打×,以示删除。
本人/本公司现委托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满堂红”)独家代理出租【 】出售【 】以下物业,特签订以下内容:
一、出租【 】出售【 】物业的内容(以下简称“该物业):
1、物业地址:。
2、建筑面积:(本人保证该面积与房产证【 】预售合同【 】一致)
3、元,此价格包括本人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次出售前已产生之
一切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煤气管道、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费用等等)。
4、交易税费支付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各付各税【 】由买方支付【 】由卖方支付【 】。
5、交吉情况:出租则交付吉屋(不带家私家电)【 】;带家私家电(详见备注或清单)【 】;出售
则交付吉屋(不带家私家电)【 】;带家电/家私【 】,家私家电赠送【 】、折价出售予买方【 】(详见备注/清单)。交吉时间:年月日即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6、委托期限:从年月月日止。
二、本人/本公司指定满堂红为该物业出租【 】出售【 】的独家代理公司。一旦达成上述条件,本人/
本公司全权委托满堂红按上述租金【 】售价【 】适当收取客户定金。在贵司介绍的客户按本人委托条件承诺后,本人不得擅自终止委托或拒绝出租/出售,否则应向贵司支付等额于买卖双方代理费总和的违约金。
三、满堂红公司在代理期限内有义务协助本人/本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家/租客。如该物业成功出租【 】出
售【 】,本人/本公司愿意向满堂红支付个月的租金【 】买卖成交价的%【 】作为房地产咨询及代理费。
四、在委托期间,本人保证不会自行出租/出售物业及不会委托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进行代理,并不会
与满堂红所介绍的买家/承租人私下进行交易。在委托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会与满堂红所介绍之买方/承租人成交、或利用满堂红提供的信息、条件通过第三方成交。否则,本人/本公司将向满堂红公司支付第一条规定之租赁为一个月租金【 】售价3%【 】作为违约金。
五、本人知悉满堂红同时会向买家/租客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代理费,对此本人并无异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本人/本公司及满堂红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注:
委托人:独家代理公司签署及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委托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