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托管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35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的实施意见》和其它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煤矿托管经营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系指煤矿的所有权人或股东)
托管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三章托管标的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总则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精神,
经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煤矿,委托给乙方托管
经营。
第三条托管煤矿的名称为。采矿权人
为:。 现有采矿权证号为:煤矿所有权性质
为。
第四条托管煤矿的资产包括煤矿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其他固定资产和一切设备,以及和煤矿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证
照等。
第五条乙方进行托管经营,煤矿名称、采矿权主体及其他相关
法律手续、证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进行变更登记。托管前甲
方因煤矿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处理承担。如因法律的规定
而使乙方承担了托管前的债务,乙方可向甲方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
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害,比如律师费、诉讼费等。也可在应交托
管收益费中扣除。
第六条乙方以其科学的管理、先进的生产及工艺,以及自有采
掘设备、人员,以吨煤成本包干的方式,经营煤矿的生产、管理和经
营。
第四章托管经营的包干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第七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托管包干费用,甲方按生产原煤每吨元支付乙方托管费用。在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投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费用包含在托管费用中。
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签
订生效之日起计算,托管包干费用支付、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履行约定
第九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根据合同附件资产清单进行
资产的清点工作,资产清点工作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并在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对托管成本范围
和生产、经营、改造的投入费用,双方可另定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甲方对托管煤矿资产的使用享有监督权,但不得无故干
扰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甲方支付包干费用,不承担托管经营的任何
其他安全风险。有义务办理经营中涉及煤矿的证照年检、年审或换发,
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对托管煤矿的资产享有完整的使用权,并对生产
中的人事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和生产人员组织等行使权力。甲方有义
务按约定及时投入应承担的成本费用,自行缴纳经营中托管煤矿应承
担的一切税费。乙方保证托管财产的不受损害(自然使用和损耗除
外)。同时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中的煤矿再投资和一切安全经
营风险。乙方自行用工,承担法律规定的一切用工责任和法定义务。
第六章陈述与保证条款
第十二条甲方保证资产明细单上所列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及
合法真实。保证托管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担保、无其他司法执
行,并且拥有完全的权利,如由此发生有关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
部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甲方委托托管的上述资产和产权,涉及的文件、证照全部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乙方保证诚信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本次煤矿托管经营的资产产权双方获取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具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六条甲方要按产业政策和有关办矿标准,积极对乙方矿井及附属设施进行改造,一年内煤炭产能和办矿标准无明显进展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七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八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有关煤矿资产、证照、文件的清点、移交清单或列表,以及与该合同有关的附属协议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可根据托管煤矿的实际情况,另定协议予以细化,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政府有关部门有特殊审批要求,自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公平协商解决。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的,乙方添附的财产能够拆除的,在不损害煤矿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由有关部门评估作价留给甲方。
本合同签订地为:。并同意发生纠纷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执份,有关部门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