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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饮品店)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9: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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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2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

(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3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4

(五)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

(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

(七)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5

(八)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5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5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6

(十一)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7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

XXXXX饮品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第八条: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保健食品不受污染.第九条: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三)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培训方式以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企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第十六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第十七条: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保证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五)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食品质量,企业质量部门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年度自查。

第二十三条:每月定期有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保健品养护。

(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索证索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产品注册证书、所供货产品的检验报告书和保健食品其它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购入食品或保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保健食品的品名、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供货单位、购进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以备查。

(七)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十七条:仓库内设施设备应由食品安全员每月进行保养,发现异常或损坏应立即挂牌停用,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更换期间调用备用设备以保证食品与保健食品存储温度的正常。

(八)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八条: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鉴定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九)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 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三十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 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 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 品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 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 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第三十三条: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三十四条: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十)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三十六条: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七条: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第三十八条: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十一)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第四十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一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6、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7、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滕飞

二、主要职责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

组员:黄志英

工作,依靠科学,处置有力。

三、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程序及措施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

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5、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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