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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汽车维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车辆牌照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 盘 号:

颜 色:

行驶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项目:

1、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2、甲方对乙方诊断后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可逐一询问,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3、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标识来源和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原厂配件

2、乙方提供配件材料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但涉及环保的危险废弃物,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维修价格按照市物价局规定:

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2、乙方公示:

(1)工时单价:30元/小时,优惠按80%,即24元/小时结算; 材料进销差价率:15%;

(2)结算工时定额:市交通局制定

3、费用结算按照月结方式,由乙方于次月10日之前提供发票,进行结算。如需增值税票,由甲方提供开票资料。

第五条 车辆交接: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2.质量保证期: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整车或总成修理(发动机)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

二级维护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 □;

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

(2)按照乙方公示承诺的车辆行驶 公里或 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一般修理为当天提车,如有其它情况,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确定具体交车时间。

2.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八条 发票结算

1、车辆修竣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凭证,并附市运输管理处监制《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末出具法定的结算凭证和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结算方式 :转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非乙方原因,甲方自约定竣工交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验收车辆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方无故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三日内,应当将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增加约定维修费用的,应当按以下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

书面(含传真、信息、电报等)。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或者在约定保质期内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2.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有末尽事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特 别 提 示( 使 用 说 明 )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承接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维修费用达四千元人民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合同。

三、本合同文本中若干定义:

⒈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俗称保养)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2.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 修复的配件。

四、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验看承修人(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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