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林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承包协议书
根据兴安盟林业局《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在国有林业内部引入民营机制,国有林场应鼓励和扶持职工发展家庭生态林场,采伐迹地承包给林场职工更新造林,并可对外发包造林。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林场的实际情况,以有利于林场的经济建设,有利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在广泛征求林场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场务会和职工代表研究决定,并报主管局批准,把林场部分采伐迹地承包给林场职工和有志于林业事业的其它人员。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发包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承包期限:承包期为三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面积为亩,承包费用为每年2元/亩,承包费合计元整。
三、承包林地的地点在。附更新造林示意图和GPS点。
四、造林整地费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整地方式为全面整地既起树根和清理树根、翻耙地。整地费用和造林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造林更新时间:乙方应在2007年4月份到2007年10月份或 1
2008年4月份完成更新造林,按期完不成更新造林,甲方有权利将乙方的所承包的地收回,乙方支出的费用不再返回。
六、更新造林技术标准及技术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执行,甲方在乙方造林期间及时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技术标准要求,造林树种由乙方自行决定,造林规划乙方在造林前报给甲方,由甲方审核后实施;
七、承包方不能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搞建筑和其他用途。搞养殖业需甲方同意。林粮间种要种植矮棵和有利于树木生长的植物,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要达到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乙方要认真搞好幼林地的抚育管理,甲方及时检查督促乙方的抚育管理工作;
八、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林场的相关规定;
九、乙方在承包期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林地的使用权依法继承、转让、抵押、担保、入股;
十、乙方在造林整地后,甲方协助办理林权证。
(此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乙方: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