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书
甲方:A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05156…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B(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C职务:总经理
甲方诉乙方等人身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1)甬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甲方于2011年10月25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现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1)甬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共计金额15万。款项5万一期,分3期付清,第一期5万元于2012年1月15日付清,第二期5万元于2012年6月15日付清,第三期5万元于2012年12月15日付清。 三:以上任何一期偿付若有延迟或违约,乙方需将款项15万全部一次结清,且乙方将承担全部款项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执行机关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执行和解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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