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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4: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诊制度

一、科间会诊

1、凡住院病人,因病情需同其它科共同研究的病例,可由经治医师提出会诊要求,填写会诊申请单,做好病情小结,提出会诊目的,经本科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同意签字后,送往有关科室医师。

2、会诊医师应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认真填写好会诊记录。

3、会诊医师如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前来会诊,不可推托病人,延误会诊时间。

4、如需进行专科特殊检查者,经治医师应亲自参加协同检查。

5、会诊医师必须是科室主任或专家顾问,如以上人员不在可由科室负责主治医师会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会诊,邀请科室也不得擅自邀请不具备会诊资格的医师会诊。

二、急诊会诊

1、凡病人有紧急病情变化需要它科会诊时,经治医师经主治医师同意后方可申请紧急会诊,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特别紧急者可用电话邀请。

2、被邀请医师应随叫随到,如本人不能前往时,可派相应资历的医师前往会诊。

3、紧急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三、科内会诊

1、科内有较疑难和有教学意义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召集科内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

2、通常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史,病人分析诊治意见,进行广泛讨论。

四、全院会诊

1、凡需院内多科共同会诊的病例,可由申请科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组织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非紧急会诊一般应提前两天将会诊病例的病历摘要打印发给有关会诊人员。

2、会诊时申请主任医师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做好会诊记录。

3、凡经院会诊讨论的重危疑难病例,外请会诊时需医务科长和业务院长参加。

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防止不及时请求会诊,也避免科内不讨论就盲目邀请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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