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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6: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五讲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

第一节

一、党的领导制度

指党的领导工作与活动的规则和程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对党的领导机关的产生、构成形式及其相互关系,领导机关的权限、活动程序、工作指导原则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等,是党的组织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是在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总体上看,它的基本制度是好的,是同党的性质和实现党的纲领、路线的要求相适应的,是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的,但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具体的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及工作方法,如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形成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新的领导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从制度上克服家长制和官僚主义作风。最后逐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制度,使党的领导干部受到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决策的参与和咨询权,对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与领导个人的作风相比,领导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健全的领导制度对于保证党的领导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作用,保证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领导制度的好坏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

二、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科学的领导制度是党有效治国理政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决定》的部署,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作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进党同国家政权组织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又要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第二,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党同民主党派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完善党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和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真诚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鼓励党外人士做我们党的挚友和诤友。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第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推进党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新社会阶层人士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按照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的要求,健全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

第四,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各级党委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本领,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节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作者:马先权 光明网

制度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保证。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就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健全和完善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相关制度上下工夫。

一、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

知情权。公开是民主的前提。党员了解党内事务,是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逻辑起点。党务公开的关键环节:一是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推进党务公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 是保障党员当家作主的实事。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首先要避免在党务公开中犯政治性和方向性的错误。而要有效避免这一点,就必须牢记党的保密纪律,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党章在党员义务部分第四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党员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因此,在实行党务公开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处理好党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就要做到:该公开的就公开,该保密的一定要保密;不能以公开为由拒绝保密,也不能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实践证明,从后果上看,拒绝保密或拒绝公开都会最终危及党的生存发展。二是推进党务公开,提高领导干部和组织行为透明度。如果领导干部的行为缺乏透明度,无法监督;组织行为缺乏透明度,无法参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历次党代会和全会,从议题到内容,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十六大以后,中台办、中组部、中联部等领导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为推动党务公开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基层,一些地方邀请党代表和普通党员旁听常委会和全委会,将领导干部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现在有个热门话题,就是党员领导干部私有财产公开问题,这可以解决经济人与掌权者身份矛盾问题。私务公开配合公务公开,形成全方位的公开,与国际惯例接轨。政务公开条例早几年就有了,我们还缺乏党务公开条例的规范。三是创新多样形式,增强党务公开吸引力。在实践中还应积极探索其他有益的公开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覆盖面,实现党务公开的现代化。事实上,一些党组织通过党务公开所取得的成效是值得学习借鉴的。比如,2008年4月12日,广东湛江通过网络和电视直播县市区书记述职,述职后当场投票,结果向全社会公开,以开放和活跃的方式使党委“一把手”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媒体网络吸引公众参与,民众的知情权比过去大大加强。这种创新党务公开形式的尝试不仅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进而增强了党的凝聚力、亲和力和吸引力。

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保障党员参与权。参与党内事务,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当前,健全党员的参与机制主要应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的领导体制。具体说来,一是要着眼于发挥党代会的作用,确立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权威地位。二是要继续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三是要继续充实、健全、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等制度体系,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制度保证。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列为第一项议程,此后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上中央政治局都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标志着这项述职制度初步建立。从过去强调与领导保持一致,到现在领导人公开接受全会监督,将进一步理顺党内权力关系。与之相应,各级地方党委班子也要向同级全委会述职,接受监督。四是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以确保党员的参与权。

三、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以此为基础形成的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党内民主发展要有根本性和实质性突破,必须着力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包括很多方面,目前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索的有:一是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变单纯由组织提名为由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统一。克服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的现象,避免出现上级推荐人选党员不选举,党员选举出来的人上级不认可的情况,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以任命或变相任命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二是要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了解;三是要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规定差额比例不少于15%),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四是建立健全与党内选举制度相配套的党内任期制;五是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直选的范围和层次(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探索从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级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等等。

四、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监督权。围绕党员的监督权利,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疏通党员民主监督渠道的制度和机制。如开辟更多有利于党员监督的“直通车”、建立党员(代表)参与纪委审案的制度、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的披露及查询制度、在党报党刊上开辟“党内批评”专栏或创办以党内批评为主旨的党内刊物等,从而为党员主体的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氛围。二是严肃党内纪律,保障党员行使监督权。党的纪律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坚强后盾,因此,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批评。各级部门和领导要认真对待党员的检举、申诉、控告,及时办理并给予党员满意的答复;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尤其应鼓励、支持保护署具真名、如实反映情况的检举控告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进行打击;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使广大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从而使他们摆脱后顾之忧,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三是构建党内问责体系,保障党员监督权的落实。在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基础上建立党内问责体系,构建起党员向党代表问责、党代表向党组织问责、党组织向党的领导干部问责这样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保证党代表忠实于该选区党员而不敢懈怠,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安全平台和可靠的服务者,保障党员监督主体地位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节 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四个着力点 吴 辉(作者为中央党校党建部副教授)(北京日报)

一、针对问题

从我们党80多年的历史来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有所改进和发展,但还不是很完善,甚至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使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能够使广大党员最直接地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形势下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一个重点。

从我们党的历史来看,80多年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有所改进和发展,但还不是很完善,甚至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弊端,使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难以得到发挥。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地方上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长期不按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重大的问题往往并不是由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而是被全委会、常委会或其他工作会议、扩大会议取而代之;党的代表大会的选举,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冲击;等等。仅从党代表结构来看: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党代表大会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权力往往集中在常委会或书记手中。他们不但不受代表大会的制约,反而会用其他会议代替代表大会决定重大问题,甚至在工作中随意改变代表大会的决定。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党代表的结构不尽合理。以市、县两级为例,目前领导干部占党代表人数的75%左右。这部分代表实际上是集决策者、监督者与执行者的身份于一身。而来自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一线的代表比例明显偏少。相应地,来自这些方面的呼声和建议也就比较少,这方面代表的作用也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新要求、新举措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曾对此作出过部署。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举措。

1.改善党代表结构,扩大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增强代表广泛性。改善党代表结构的必要性在于:首先,领导干部代表太多,会造成代表在代表大会上的实际地位不平等,使部分基层党代表不敢讲真话,不敢讲实话。其次,党代表大会是表达和整合党内不同方面利益的平台,党代表的构成理应充分兼顾党内不同层次的党员。如果党代表的结构明显同质化,就会妨碍党内不同声音在党代会上的表达,尤其是基层困难党员的利益就容易被忽视。再次,党员代表与领导干部一身两任,会混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影响党代表大会监督权的落实。最后,党代表大会不是党的工作会、干部会,限制和减少领导干部兼任党代表,更符合党员广泛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党内民主原则。

2.扩大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这一要求是针对党代表在行使选举权方面的不足而提出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由此,党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选举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而要保证选举真正体现党代表的意志,首先要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扩大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

扩大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其正面意义至少有二:首先,它能满足党代表对党内选举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更好地落实其选举权。其次,它能树立起党的民主、开明形象,减少“暗箱”操作,最终从根本上消除用人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此次十七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扩大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实际上是明确了党代表有权参与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

3.建立党代表提案制度。在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党代表就同级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提出提案,是党代表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是丰富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举措。实践表明,建立和执行好党代表提案制度,除了要有制度本身作支撑外,还要增加党代表对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特别是党的建设情况的了解和接触,扩大党代表的知情权,大力提高党代表的素质,同时,要把握好党代表提案与人大代表提案的区别。

4.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的十七大首次作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部署。2008年7月,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代表任期制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

三、何谓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

党代会常任制:一般认为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代表任期制:一般认为是指党代会的代表资格与它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资格和权利同时存在,任期与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近几年,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试点主要集中在党代表提案制度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两个方面。

1、关于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的十七大以来,浙江台州、四川雅安、湖北宜都、广东惠州、辽宁鞍山等地都加强了党代表任期制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肯定。

第一,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发挥党代表的资政作用。辽宁鞍山出台的《关于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每年要确定一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课题、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由代表团(组)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决策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党委工作重点,在代表中开展提意见和建议等活动,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推动工作落实。湖北宜都市委注重发挥党代表在参与决策中的作用。近年来,市委在《宜都市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纲要》、《宜都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重大政策出台和新建体育馆选址等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共向党代表发出征询意见函4350份,收回合理化建议169条,并全部得到采纳。

第二,建立健全党代表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广东惠州市委规定,提拔任用市管干部,所在单位党代表必须参加民主推荐,考察过程中必须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市委全委会每次票决任免干部,都邀请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并安排代表发言议程,充分听取和吸纳民意。在党代表评议干部方面,辽宁鞍山的做法是,党委每年组织党代表对当地党委及其成员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党代表列席党委常委会。四川雅安荥经县的做法是:党代表列席常委会和全委会,一般一次选择5―8人,主要来自基层和一线,内容包括重大经济、社会、民生问题,甚至人事问题,都不避讳。“常委们讨论完后,还专门问了在场的3名党代表有没有什么意见?”当了两届党代表的石华雷,曾两度列席荥经县委常委会,这让来自一线的他很有使命感,“别人再对县里的决策发议论时,我就有发言权了。因为当时决策的过程,我全程见证了。”

第四,实行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辽宁鞍山要求每位党代表要联系本地区、本系统5名以上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员,向他们宣传党委的各项决策、决定和决议,经常了解、收集所联系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反映。湖北宜都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五,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简称“党联办”),使其上通下联,成为党代会闭会期间的联络机构,专司为党代表提供联系、信息等服务。

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是一项新的探索实践,也是党内民主建设中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目前各地的探索实践还是初步的,这项制度要继续走向丰富完善,还有一些方面值得深入探索。

2、关于党代会代表提案制:

广东惠州在全国最早创立党代表提案制度。自2003年确立提案制度以来,惠州6次党代会年会,共收到党代表提案和建议80条。党代表、民营企业金宝集团党支部书记兼工会主席曲文东就是一个积极的提案者,通过提案,他顺利地帮助所在地居民化解了一起污水矛盾。这说明,让党代表充当党员、群众与党的领导机构沟通的渠道,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群众对党的向心力,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实行党代表提案制度,要求各级党委要明确规定党代表大会提案的条件和程序,形成提案提出、确立、处理、反馈等一整套工作机制。

第四节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

方伟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8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从更加坚强有力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高度,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大限度凝聚全党智慧和力量,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更好地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一步形成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齐心协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强大合力。“三个最大限度”充分表明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当代价值,同时也再次凸显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必将成为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实践课题。

一、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最基本的内容 毋容置疑,发展党内民主的主体是广大党员,党员要成为党内民主的主体,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明确的、有保障的民主权利。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既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党的执政方式变革的内在需要,是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的需要。落实好这项工作,可以赢得党员同志对党的认同、支持和忠诚,这是党有效执政的重要资源,也是党民主执政的直接体现。而且,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事关党内民主建设质量和水平,行使的程度,更是衡量党内民主建设成效和政党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民主建设、对党民主执政具有基础性意义。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自身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长期以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和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一直是我们党探索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更是将之作为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将之作为克服党员民主权力虚泛化、扩大党内民主的重要条件。2004年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具体、规范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使党员的民主权利有了制度保障。党的十七大将党内民主与思想理论、执政能力、干部人事制度、基层党建、反腐倡廉并列为六项党建新工程,明确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现行党章也规定了党员享有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申诉权等八项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已被提升到制度安排的高度,有了十分有力的价值支持和制度支撑。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课题,涉及到党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根本上讲就是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意志和民主权利,其最直接的实现路径就是要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现有规定都能得到切实的落实和执行。

(一)要掌握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的各项具体规定,从党规党法上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实现。首先,我们要明确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八项权利,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比如参加会议、阅读党内文件、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比如可以批评和揭发检举违纪违法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比如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其次,我们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坚持和完善党章关于党员权利规定的基础上,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作出的全部具体规定。第三,我们还要明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条例,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相关规定。

(二)切实贯彻落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和具体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促使党员充分行使享有的民主权利。 1.坚决贯彻党章,以党章的最高权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增强执行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2.将相关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执行到位。如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责任追究制度、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将“保障措施”单列一章,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比如,在保障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方面,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方面,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人、检举人,党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告诉其处理结果等。这些规定和措施,为党员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靠保证。

3.改革创新,进一步疏通党内民主渠道,拓宽党内民主途径,丰富党内民主形式,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更充分的行使。一是继续扩大知情权。抓住工作流程创新、结果通报反馈等党务公开的制度新形式,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使党员在更深程度和更广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二是继续完善参与权实现通道和形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党员意见征集制度、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员代表参与干部选任制度、党员代表会议议事制度、党员代表联系党员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机制拓展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途径,营造党内民主的良好环境,从而影响和推动党内民主生活。三是继续加强民主制度监督检查,加强民主程序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各级纪检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职责,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压制党内民主的行为,为讲真话、讲实话的同志提供支持和保护,对违反党内民主的现象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压制党员批评、打击报复等言行,要依照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4.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关怀关爱机制,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一些专家指出,在实际工作中, 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现状与党章规定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党员还没有认识到在党内享有的民主权利,缺少权利意识;一些领导干部轻视党员的民主权利,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只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不鼓励党员行使权利,有的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批评权,对党内选举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对组织给予个人奖励的公平权或处分决定的申诉权,以及对党的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等落实很不到位;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和机制不完善,党员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不健全,在权利保障、救助方面,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还缺乏一个完备的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造成维权难、程序繁琐,效果不佳。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党员民主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党内民主也就不能得到切实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除了加强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外,还要坚持以人为本,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建立关怀关爱机制。一是加强对广大党员进行关于党员权利义务的教育,使党员和干部珍惜民主权利,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民主权利,努力在党内形成贯彻党章、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风气。应着重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认识,增强在实践中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二是采取有效方式,创造党员积极参与党的领导和管理党内事务的形式,营造党内讲真话的良好氛围,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信赖感和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逐步解决一些党员中存在的不愿民主、不会民主、不敢民主的问题,调动广大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彰显。

(三)要落实好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宣传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

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条例明确了党的组织、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这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保障党员权利工作;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五节 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

一、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

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增强代表广泛性。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维护选举结果严肃性。

二、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

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意见和建议,发挥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本领,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发挥地方积极性同维护中央权威结合起来,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统一起来,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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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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