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 承包方所施工工程范围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为 无 年;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无年;⒊ 装修工程为无年;
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⒌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无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 所施工项目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无年;
⒎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⒈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⒊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10%。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0。
第五条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第六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 账号:账户: 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