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
()恒律民代字第号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地址:邮编:
乙方: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查证网址:东方律师网E座
电话:021-50818675传真:021-50814463 邮编:200122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许斌龙律师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三、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的协商,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律师出差的费用及其他行政收费由甲方据实报销。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
五、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须知: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
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承办律师的行为标准见《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
《聘用律师合同(民事诉讼)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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