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聘用合同
聘用方(甲方):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乙方):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聘用方聘请受聘方在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两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相互的权利、义务、责任,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受聘方自愿受聘,并在聘用方的指派下,从事《律师法》相关业务。受聘方非受聘用方指派,或非从事上述业务的行为,均属非因公执业行为。
二、聘用期限:
聘用方聘请受聘方在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为续约期,逾期不续约的,聘用关系终止。
三、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聘用双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支付和领取薪酬:()
1、乙方向甲方缴纳固定管理费方式: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人民币元每年。乙方律师年检费用、相关税费、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
2、业务收入提成方式:甲方在乙方的业务收入中扣除税收、管理费用后,按比例付给乙方工资报酬,提成给乙方的比例为乙方业务收入的%(不含税)。聘用方和受聘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由受聘方支付,
四、聘用期间,受聘方应遵守聘用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遵守聘用方的章程。服从聘用方的管理。努力维护聘用方的形象和声誉。自费参加律师业务责任保险。
五、聘用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支付工资薪酬。
2、确定收入报酬提成的比例、合理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时间,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支付给受聘方报酬。
3、监督、检查、管理受聘方的执业活动。按权限决定或提议对受聘方的奖惩。
4、按法律和合同承担受聘方因执业行为的法律后果。追究受聘方因执业失误给聘用方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追偿因乙方执业失误或违纪而垫付的相关赔偿、行政处罚费用。- 1 -
5、保障受聘方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
6、为受聘方的执业活动提供便利和相应的条件。
7、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执业责任保险。
六、受聘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保障业务质量,完成基本业务量。
3、不私自办理法律事务,不私自收费,不向委托人收取委托约定之外的报酬和费用。
4、对非因公执业行为或执业行为中对外造成的民事赔偿自负责任。
5、按时交纳管理费、保险金、注册费等。
6、承担因执业失误而给聘用方造成的损失赔偿。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1、受聘方在受聘期间,如因迁徙、健康等合理原因,无法继续执业,可与聘用方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须补足合同期间应交纳的各种管理费、欠款、税金、注册费、保险费等。
2、受聘方在执业期间违纪、执业失误被客户投诉、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等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聘用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受聘方须补足合同期间应交纳的各种管理费、欠款、税金、注册费、保险费等。
八、合同期满的结算:
聘用期满,受聘方离开聘用方前,须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妥善处理完毕已接受代理委托的各类法律事务。并进行财务结算。
九、违约处理:
聘用期间,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须赔偿另一方损失。
十、补充条款。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当事各方正式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用方: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受聘方:
签约代表人: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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