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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说谎

发布时间:2020-03-04 08:1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谎言

----从功利主义视角浅析

[摘要]作为指称个人德行或社会道德的一个词语,“谎言”在现代话语体系中使用广泛。然而人们为什么要说谎?人们可否说谎?说谎的目的又是什么?难道仅仅是生理的自然反应?诚然不是,人们说谎的理由自然是多种多样,有善意的,如为了使某人或某些人免受巨大的损失、或免于承受的不幸等谎言;有恶意的,如一个人为了给自己或其他某个个体提供便利,破坏大众的幸福,使之遭受不幸等谎言······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在所有谎言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出人们说谎的真正意图都是为了获得他们想得到的最大幸福或者最大快乐,也或是最大限度的减少痛苦。这也就是说谎者的真正目的。所以,只要遵循功利主义这一原则的谎言则是可以说的。

[关键词]谎言、道德、功利主义原则

在现如今这个社会,到处充斥着虚假的谎言。无论是在日常生活的公共场合,还是在审讯室、法庭等特殊场合,谎言的普遍性,似乎不必再多说。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难道是人们没有主见的、主观臆断的随意说谎,又或者是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反应······当然不是,每一个谎言背后都是有其原因的,或是出于善意、或是出于恶意、或是出于其他。都是其经过考虑后,权衡利弊,而作出自认为“正确”的、“理性”的判断。但是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他是善意抑或恶意、正确抑或错误,谎言毕竟是谎言,毕竟是对别人的欺骗,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谎言到底可否说呢?

一、从属性看说谎

说谎这一行为是属于道德的范畴。那么怎样从道德的范畴来理解说谎的行为?

在目前的学术界,学者大多是从规范性、约制性的角度来解读道德。即把道德解读为一种行为规范或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总和。而魏英敏教授认为,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感和行为习惯,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指导的人格完善与调节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且王海明教授又是这样对道德概念的界定:即所谓道德,也就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相较来说,我更赞同王海明教授的说法,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也可一这么说,行为的道德属性与行为与人己利害相关。道德的基本内容要求人们在内心中规定善恶标准,从而在行动中扬善去恶。

根据魏英敏老师和王海明老师对道德的界定,姑且粗略的把说谎的行为这样划分:一种是善意的谎言;一种是恶意的谎言;抑或一种是利他的谎言;一种是利己的谎言。那么一个人说不说谎我们是否可以视为有没有道德呢?按照常人的思维模式,结论是明确的:只要说谎,都是不道德的。那么怎样做说谎才是有道德的?我们是否还可以这样理解:说善意的谎言是有道德的,说恶意的谎言是不道德的。

二、从功利主义看说谎

那么什么是善意的谎言?什么又是恶意的谎言?怎样从功利主义来看谎言?

边沁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深受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他指出道德的出发点是人趋乐避苦的天性。幸福(也即快乐)和利益相连,二者支配着人的道德行为。“个人在任何地方都要受到趋乐避苦的心理命令的统治,以便实现‘总体幸福’。

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我认为善意的谎言应该是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谎言;所谓恶意的谎言自然是与其相背的的谎言。爱尔维修还这样说过,所谓利益,是一切使人幸福的东西。道德要以人的利益为准绳,“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那么按爱尔维修的说法,利益是一切使人幸福的东西。则又可把善意的谎言与恶意的谎言如此划分:如果是为了实现最大多说人的最大利益的谎言就是善意的,是道德所允许说的;如果是为了实现私人的最大利益而忽视大众利益的谎言则是恶意的,是与道德相悖的,是不可以说的。

我们再来看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它是其他一切渴望之事的参照点和归宿(无论是考虑自身的善还是他人的善),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不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而由那些亲身经历者提出的快乐质量的检验标准以及衡量质量与数量关系的准则(其中必须添加了他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判断),通过“比照”这一途径可得到最大程度的完满。这一终极目标在功利主义理论中被视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同时,他必然也是整个道德的标准,故也可以将其定义为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的存在状态就是对这一准则的遵守。该准则在最大程度上适用于全体人类,就其本质而言,还同样适用于世间一切有知觉的生灵。通过我们对功利主义如此更加深入地了解后,我们还可以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这样理解谎言,如果接受了功利主义原则(或最大幸福原则)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就是善的、道德的;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就是恶的、不道德的这一信条。再考虑了道德因素和后果这两种情况后,我们就可以更深入的了解到什么是善意的谎言,什么是恶意的谎言,什么谎言是可以说的,什么谎言是不可以说的。

让我们通过下面几个案例来深入的分析。案例一,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案例二,关于福特平托的案例,福特平托车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风靡一时的小型车,它的油箱装在车的尾部,如果发生追尾时油箱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的伤亡,因此受害者就将福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调查中发现,其实福特公司早就发现了车子存在的这个缺陷,并且还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来决定是否值得装上一面特殊的隔板来保护油箱以防止油箱的爆炸,他们算出每个这样的隔板的成本是11美元,给1250辆车装上这样的隔板,共需花费一亿三千七百美元,接着也算出这些花费来提高安全性所带来的收益,预计是可以减少180例的死亡,因车祸死亡的每条人命是20万美元,可减少180例伤残,每例67000美元,加上车辆维修的费用,算上各项收益最后是4950万美元,因此他们没有安装这样的装置。

在这两个例子中,他们就是根据功利主义利益最大化原则,都是用金钱来计算了生命的价值,并没有把事情真像告知大众,他们向人们隐瞒了事情的真相,用人们的生命安全来换取公司获得的更多利润。对于公司这样一种用金钱来衡量生命的算法,很多人不可以理解,并且会反对这样一种算法,认为他们是在拿人们的生命作儿戏。从而反对政府的效益成本分析,反对福特汽车公司成本效益分析对生命的估价。认为他们是对大众的欺骗,损害了大众的利益,是对大众的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从道德维度来看,他们就是恶意的。从另一方面,对政府和公司来说,根据功利主义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有利的,他们虽然向大众隐瞒了事实,欺骗了大众,更多的为政府和公司考虑,但是这样一来却能够给政府带来各项税收,能够给政府的财政减少很大一笔开支;能够使企业获得巨大的收益。我们来这样看,如果这些汽车公司坦诚地向人们公布他们的所有经营信息,不作任何隐瞒,并且都不用成本效益分析的话,则他们没有经过衡量收益和亏损来经营公司,则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倒闭,从而导致很多人都没有车开,很多人得挤车上班,迟到或者另外一些辅助原因再导致他们失业,再养不起孩子,等等之类的,这样的结果即是牺牲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从道德的维度来看,他们这样的行为却又是善意的。

这也就是说我们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去计算一切利益,最后可能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或幸福,但是却维护了更多人的利益或幸福。用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来计算看起来是有些残酷、无情,但是只要是他们的目标是意在减少那些社会功利的问题,并且是用来促进社会整体的福利的增加抑或使更多的人获得幸福。虽然是说谎,但却是可以原谅的,是善意的谎言。反之,则是不可原谅的,是恶意的谎言。中国有句古老的话语 “牺牲小我,完成大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再来看一个例子。一个杀人犯在追杀一个无辜的人,而那个无辜的人跑到你的家中,并且在你的家中躲藏了起来。这时杀人犯赶到,向你逼问那位无辜者的下落,你会如何回答?如果你要愚昧的对杀人犯遵守诚信(什么是诚信?就是在与人打交道时,仿佛如此说:我要把我的真实想法告诉你,并且一定会对它负责。这就是诚实和守信用),你就需要把这位被追杀者的藏身之处告诉杀人犯,如若不说实话你可能也会成为杀人犯的伤害对象。所以,在这里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与他人利益的关系,一是与自我利益的关系。如果你说出了被追杀者的藏身之处,他就会被杀害,而你却免于危险。这样你的行为虽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保全了自己,但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并且背上不道德之名。长期会受到世人的唾骂,以及自己内心的自责。但是如果你不畏惧恐惧,勇敢的向杀人犯撒谎,将杀人犯指引到别处,或者干脆说不知。这样你的行为就是道德的,既能保全了自己又能帮助这名被追杀者脱离危险。所以,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仍按照功利主义原则来衡量是否可以说谎,如果仅仅是为了保全自己,你就可以说谎,但是这样一来却是不道德。如果可以通过说谎来保全自己又可以拯救那位被杀者的生命。根据功利主义最大效益原则,经过计算之后,我们自然要说谎了。

通过上文几个案例的分析,已充分说明只要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并据此计算出说谎的结果后而说出的谎言,就是合理的说谎,就是符合道德的范畴的行为,就是可以说的谎言。

参考文献:

[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0.[2] 魏英敏.《伦理、道德问题再认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3] 王海明.《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1.[4] 王润生.《西方功利主义伦理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5] [英]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6] 舒远招、朱俊林.《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M].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7] 吴琼.刘学义.《黑格尔哲学思想诠释》[M].人民出版社,2006.[8] [美]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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