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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加强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员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党组关于公司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山西省委员会及其各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组(委)的领导下,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股东、经营者和员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党组、董事会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董事会和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按省、市、县分别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制度。省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县(市)营业部建立职工大会。省级职工代表大会在太原地区的工作由省公司机关工会具体负责。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 省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会前征集的提案内容,组织开展职工代表与公司领导沟通交流。

二、听取平等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省级集体合同(草案)文本。

三、审议讨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福利项目和政策,以及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和使用情况报告。

四、对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否决意见;对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向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九条 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是:

一、听取审议分公司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会前征集的提案内容,组织开展职工代表与分公司领导沟通交流。

二、听取平等协商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集体合同(单项或补充)文本,听取审议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三、评议公司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述职、民主测评等形式),并将评议结果提交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市)营业部职工大会(含社聘员工)的内容是:

一、听取县市营业部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二、讨论通过重要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三、评议营业部经理的工作业绩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在省、市两级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分公司)代表一方的首席代表与公司(分公司)工会主席作为员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省级职代会指导、支持和维护市级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市级职代会应向省级职代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员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省级)以各地市分公司、省公司机关(含太原地区各中心、分公司、所)为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地市级)以地市分公司各部室、中心、营业部为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需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市级职代会代表名额为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35%—45%,女职工应占有一定的比例。省级职代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市级职代会代表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资格须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代表团(组)长1人。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由生产一线员工组成。市级职代会的代表中,分公司部室、中心、营业部经理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宣传并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退休、调离原选区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第二十三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二、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由同级职代会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省级、市级)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应与公司工作会议同期举行。

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总经理(经理)、工会主席协商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按其身份向省移动工会或地市分公司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程序组织筹备。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0%。 主席团原则上由各职工代表团(组)长组成,经职工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二、主持大会议程。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省、市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同级工会要围绕公司改革、发展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确定中心议题,并向党组(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征集和处理员工提案,主要程序是: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由工会将大会的中心议题印发各代表团(组),发动职工代表和员工提出提案。

二、围绕中心议题,由职工代表牵头会同员工(必须三人以上)集体讨论形成提案。提案要有事实依据、明确的目标要求和改进措施,提案应一事一案。

三、填写《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表》,经提案人和附议职工签名后,交提案审查小组。

四、提案审查小组对提案进行综合分类和审查,一经立案,即填写正表、副表各一份,正表送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送有关部门处理,副表留工会备查。

五、公司领导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答复,并在下次职代会上报告提案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采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临时协商处理某些重大、紧急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确认。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山西省委员会及其各地市分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省级及市级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以多种形式向员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员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

二、组织员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建方案。

四、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五、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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