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园区发展步伐,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更好地为入园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08]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一、入园管理
(一)入园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及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业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项目。
2、全国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项目。
3、具有主导产品、产业链延伸对县域经济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园区的产业布局,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的项目。
5、符合园区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6、禁止在园区兴办矿产品加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淘汰产业、落后技术工艺和对环保产生影响的企业。
7、禁止对钢结构、轻钢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腐蚀性的项目入驻园区标准厂房。
(二)投资要求
1、租用厂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自建厂房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每亩土地投资强度100万元以上。
3、入园投产后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三)环保要求
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环保要求标准,对园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无影响,或在可控和限定范围内。
二、土地管理
(一)土地性质
按园区管委会核准、规划的用地类别,其性质不得改变。入园项目按程序取得有偿使用的土地,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不得转让、抵押,否则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有偿转让费
1、根据国家关于工业用地取得方式的规定,园区工业用地的挂牌价不低于8万元/亩,其他类别的项目用地(如商业、物流用地)价格原则上按市场价格确定。
2、对产出效益高、市场竞争力强和劳动密集型项目,或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充分利用我县当地资源,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显著预期的项目,其用地面积和地价由管委会上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3、入园项目建成后,经园区管委会复核,其投资强度低于园区规定标准的,按其投资强度和园区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核算其应占用的土地面积,其余的土地能二次规划利用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原合同地价退还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费,收回多余用地;如园区无法二次规划利用的,则由用地企业按原合同地价的5倍补缴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费。
4、企业解散或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和程序执行,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企业按程序拿到土地一年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
三、项目入园程序
(一)申请及审核
1、由项目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园区管委会对上述资料审核合格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并确定租用厂房或地块。
3、对自建厂房的项目,待地块确定后,企业须在3个月内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所设计的总体、详规图及厂房设计图。
4、总体、详规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园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入园协议,凭土地款进账单,由管委会负责组织放线后,项目单位开始开工建设。
(二)入园确认
1、租用厂房项目:以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园区标准厂房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清有偿使用费为准。
2、有偿租地自建厂房项目:以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入园投资协议》并交付首期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费为准。
四、项目服务配套措施
园区管委会为项目入园开辟“绿色通道”,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优化环境,创造便捷、高效的办事机制,具体措施是:
(1)安排专人协助入园企业办理证照和工程报建工作。
(2)对企业提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实行即时服务,限时解决或答复。 (3)提供人才招聘、科技服务、融资帮助、法律咨询、物流等方面的服务与咨询。
五、本办法由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宁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