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农业循环经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阜新市被国家列为第一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市,为确保阜新市循环农业发展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积极推进阜新循环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循环农业快速发展,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农业部关于实施发展现代农业重点行动的意见》(农发〔2007〕2号)以及农业部《循环农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对象,是指阜新市辖区范围内承担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县(区)政府及其从事农业循环经济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确定的任务指标主要依据《阜新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规划目标以及年度计划指标。对每个循环经济链条中所涉及的项目内容、评价标准、完成时限均依据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
管理范围依据上述任务目标确定。
第四条 成立组织机构。为推进阜新市农业循环经济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各承担项目的县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要有专门从事此项工作的机构和管
理人员,两县人员编制不得少于6人,各区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整合项目资金。各县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整合资金,集中用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第六条 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阜新市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区域内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承担项目的县区规划完成的任务指标和实施进度不能低于《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中确立的任务目标。
第八条 市政府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任务指标作为农业及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九条 建立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年度考核制度,阜新市辖区内各承担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县(区),每半年要向市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市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于年末前组织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县(区)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将各承担单位项目完成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市级以上项目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资金,每年拿出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和鼓励从事农业循环经济工作的企业和单位。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扶持与奖励制度
1、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阜新市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下发项目补助资金。
2、对于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县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标准。市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农业循环经济工作进行考核,采取100分考核制,全部完成得满分。
1、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满分40分)
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指标的不得分。
2、组织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满分20分)
已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到位的得满分,未成立专门机构或人员编制未到位的不得分。
3、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满分10分)
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得满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4、项目配套资金(满分20分)
有项目配套资金的得满分,没有或不足的不得分。
5、工作汇报(满分10分)
各县区每半年向市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汇报的得满分,不及时或不汇报的不得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新市农业循环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