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新型社区组织包括党组织、管理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及各类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新型社区党组织是党在新型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新型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新型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八条规划建设的新型社区,由县委组织部审批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委)隶属所在乡(镇、办事处)党(工)委直接领导。
第九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社区党员大会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新型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三)领导社区管理委员会,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居民自治;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服务组织开展工作,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负责本社区干部和集体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新型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
(六)加强新型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新型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七)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八)加强新型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八条新型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一是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二是由每户派代表组成;三是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听取、审议新型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新型社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五)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六)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于我县社区主要以村改社区为主和发展处于不成熟阶段,特此设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社区过渡期的管理体制,在社区过渡期,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行使管理职能,比如:原行政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依旧由原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继续管理,社区内新产生的集体资产由社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区内的居民,以原所属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居民小组(必要的时候选出组长),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本社区区域履行统一的服务、管理职能。社区管理委员会的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支持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属于原行政村的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和组织居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生活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管理委员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依规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账目。
(五)组织开展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群众争做文明居民、创建文明社区。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结合我县以村改社区为主的现状,做好城中村社区居民和外来居住人员的宣传工作,避免因生活习惯差异、宗教信仰差异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促进社区居民和睦友好,和平共处。
(九)结合
本社区实际,完成其它工作任务。社区内的居民,以原所属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居民小组(必要时选出居民小组长),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乡(镇、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
(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主要是协助社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壮大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做好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乡(镇、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管理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和评议。 社区服务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共青团、妇联、民兵、计划生育协会等社区群团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对具有公益性质、服
务居民的政务类、服务类社会组织,应简化登记手续,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者组织要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新型社区党组织、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支持。
第十四条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组织,在专业化人才和信息化设施的支撑下,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民服务。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人,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规模特大社区可适当增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服务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下派2名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市级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统一招考、统一管理、统一报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提倡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交叉任职。
第十三条社区服务站总规划面积原则上1500㎡至2000㎡。按照社区承载的服务职能,社区服务站可下设“一办三中心”。
(一)综合办公室
1、党组织、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办公室;
2、财务办公室;
3、综合档案室。
(二)公共服务中心
1、党团活动室;
2、警务室;
3、治安民调室;
4、居民议事室;
5、便民服务大厅;
6、计划生育服
务站;
7、卫生服务站;
8、环卫服务站;
9、党务、社务公开栏;
10、科普宣传栏。
(三)商业服务中心 ,可根据社区实际情况设置,尽可能使社区居民不出辖区能享受到各项商业服务。
1、便民超市;
2、邮政网点;
3、金融网点;
4、家政服务中心;
5、水电服务站;
6、美容美发厅;
7、饭店。
(四)文体活动中心
1、图书阅览室;
2、室内文化活动场所;
3、室外健身娱乐场所。党团活动室可按照一室多用的原则,加挂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室等牌子,满足党员教育、群众活动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