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须知
一、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很少裁员(少裁员是指裁员比例3%以内且裁员人数不超过50人);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
4、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生产。
二、申报资料
1、困难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遇到的困难及申请补贴的理由;2010年稳定员工队伍的主要措施;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2010年元月以来参保人员异动情况。报告题头: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09年末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月度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前最后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最早缴纳失业保险凭证(税票)。
*2009年12月份及申报前最后一个月财务报表需提供原件。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前最后一个月企业参保人数应与当月实际工资发放人数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写清楚情况说明;
2、申报材料中的工资报表必须有各项合计。
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期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系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系指近三届(含应届)国家承认学历的,为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经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三年期满为止。
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要求
企业(单位)应与吸纳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企业与被吸纳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补贴至退休。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的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派遣的人员,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申请()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或《武汉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武汉市企业(单位)申报()年()月至()月社保补贴资金人员名单》。劳务派遣单位按用人单位分别造册,同时报电子表格。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单位]不提供)
5、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定表》;
6、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7、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企业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新招用的复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凭证及明细表;
8、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员工持有相应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城乡低保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及派遣员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