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粤刑字第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东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合同法》等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提供如下法律服务(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
2、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
3、担任甲方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
2、会见犯罪嫌疑人;
□
3、提供法律咨询 ;
□
4、代理申诉、控告 ;
□
5、申请取保候审 。
(二)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会见犯罪嫌疑人;
□
2、提供法律咨询;
□
3、代理申诉、控告;
□
4、申请取保候审;
□
5、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
□
6、辩护。
(三)审判段阶。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辩护或代理。
(四)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不得伪造证据或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律师费采用(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计件收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元
2.办案费: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复印费、翻译费、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计时收费。
按照每小时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收费,以6分钟为一个最小计费单位,不足6分钟的,按6分钟计算。具体见“特别约定”条款。
家属委托后,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拒绝乙方聘请律师,而律师已实际开展工作的,费用的收取问题由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收取律师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六、有下述情形之一,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的,
乙方不予退还;甲方未支付的,仍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1、甲方委托乙方后,就同一事项另行委托他人辩护或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服务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辩护或代理准备后,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服务费。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所收律师费一倍为限。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律师费或办案费,乙方有权中止合同,暂停工作,逾期满五天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佛山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的送达。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所委托的诉讼阶段终结之日终止。
甲方所委托的诉讼阶段终结之日:侦查阶段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撤
销案件之日;审查起诉阶段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结之日;审判阶段为法院判决或裁定之日,裁定发回重审之日,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之日。
十一、特别约定:
十二、特别申明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执业规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对案件最终的诉讼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广东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主任(签名):
联系人:承办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