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刑事法律事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涉嫌 案的 的辩护律师。
第二条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交通费 元。
2、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等政府机关、办案机关收取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4、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5、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告、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
2、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4、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5、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法律程序终结时止。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 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身份证号码: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