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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险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2: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第三者责任险

1、概念: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二)汽车损失保险

1、概念:汽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包括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2、保险责任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碰撞责任,包括保险车辆及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碰撞、倾覆、坠落)

(2)非碰撞责任,包括自然灾害责任和意外事故责任。(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3)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此费用不包括车辆修复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车辆的保额为限。

家庭自用:火灾、爆炸。

非营业用:火灾、爆炸、自然。

(三)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1、概念: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承保规定:每座最低限额1000元,乘客须按核定座位数全部投保。

(四)盗抢险

1、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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