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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7: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于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规定

各科室:

根据我院第五届二次职代会提案及院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程序,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决定对我院2009年《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若干规定》(沭医政字【2009】8号文)文件重新修订。

一、对退休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返聘。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日起,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保存在医院的,可签字后领走。

二、如科室工作确实需要对退休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能胜任科室正常工作)进行返聘,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科室主任主持召开科室全体成员会议投票评议,评议票封存后连同科室申请书交

医务科。科室评议同意票不超过60%的,原则上不再返聘。

2、科室评议同意票超过60%的,医院周一例会再进行全院评议。全院评议结果同意票不超过60%的,原则上不再返聘。医院和科室不接受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自行提出的返聘申请。

三、经研究批准返聘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回所在科室正常值班,服从科室统一安排,每周值班不少于6天,按时参加科室查房、会诊、病例讨论、晨会、交班、手术、病历书写等日常医疗活动。返聘人员不得固定门诊,避免造成门诊和病房之间业务脱节。

四、返聘人员享受所在科室全额效益工资,由所返聘科室承担。

五、返聘人员每年与科室签订一次返聘协议书。医院将定期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对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科室管理的的返聘人员,可随时终止返聘协议。

六、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若干规定》(沭医政字【2009】8号)不再执行。

七、本规定若有不明之处,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磐人医〔2011〕15号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返聘的管理规定

创建时间: 2011-05-31 发布机构: 人民医院

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积极作用,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的原则和条件

1.医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师,确因医院工作需要的,原则上在退休后都要进行返聘;其他专业人员,医院有特殊需要的,酌情返聘。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师退休后五年内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受聘于其他医疗机构,医院不予执业资格变更并停止其退休待遇。

3.返聘人员应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医务工作和医院管理工作的;返聘期间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医院有权中止其聘期。

4.返聘人员需本人自愿,且专业与工作需要对口,返聘期间须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领导及科室管理。

二、返聘的操作办法

1.返聘人员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

2.临退休人员在退休前一个月,填写《退休返聘申请表》,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科审核,报院长审批。

3.医院与受聘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每一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受聘人向医院提出下一轮续聘申请。

4.返聘期间个人要求辞聘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返聘的工资待遇和奖励

1.返聘人员享受在职职工福利待遇及退休职工待遇;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待遇,以退休返聘协议为准。

2.返聘期间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在职工资待遇。

3.每一返聘期满给予一次性的现金奖励,第一聘期满10000元,第二聘期满20000元,第三聘期满40000元,第四聘期满60000元,第五聘期满80000元,在每一聘期期满之日兑现。

4.返聘人员享受外出学术交流优先的权利。

四、其他

1.本规定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试行,

2.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退休返聘员工管理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管理规定

医院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退休返聘协议书

退休返聘协议

退休返聘协议书

退休返聘协议

退休返聘申请书

退休返聘协议书

于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规定
《于退休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返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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