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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2009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常熟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常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常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工商登记不在常熟市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常熟市建设局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常熟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常熟市建筑管理处、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常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常熟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常熟市城建监察大队等单位受建设局委托,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常熟市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备案登记、长期注册登记制度。

第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常熟市从事建筑活动,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中建筑业施工企业(劳务企业除外)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除外); (三)企业信誉良好,企业近二年内未发生下列行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2、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不良行为;

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登记的前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优质工程;

2、在申请备案登记的前三年内,至少取得一项省辖市市级以上文明工地。

且上述施工业绩不能低于本次进入常熟市拟承接项目的规模标准。

(五)其他有关规定所明确的条件。

第六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

2 复印件(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无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需提供质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盖有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社保有效凭证原件、身份证; (五) 在《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登记表》中所列人员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应当与备案登记单位相同),社保交纳有效凭证;

(六)项目负责人施工业绩证明: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相应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未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

(三)点所列的行为(见附件三);

2、同意外出施工证明(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项目负责人诚信状况和无在建工程证明; (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的“遵守常熟市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和《使用常熟建设信息网及短信接收责任书》;

(九)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具体措施; (十)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注册登记:

(一)上年度在常熟市建筑业年度综合考评中被定为B类(或B类以上);

(二)上年度在常熟市完成施工产值:总承包企业2000万元以上,其中有一项工程10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500万元以上,其中有一项工程3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近三年在常熟市承接的工程中至少有一项获得苏州市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

(四)在常熟市设立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电话、传真、网络计算机等办公用品、设备。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有相应的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的内设机构,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班子和管理人员,在常管理人员相对固定。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江苏省建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管质„2009‟2号)的从业条件,持有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 机构负责人还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其他管理人员。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不少于5名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包括建造师),经济、统计、会计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二级资质施工企业:不少于4名注册建造师和5名以 4 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包括建造师),经济、统计、会计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第八条 外地企业申请长期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长期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常办公场所证明;

(六)近三年在常熟市承接的工程中获得苏州市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的文件;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有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按第六条第

(七)点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九)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驻常机构负责人共同签署的“遵守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和《使用常熟建设信息网及短信接收责任书》;

(十)在《常熟市外地进常建筑业企业长期注册登记表》中所列人员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应当与备案登记单位相同),社保交纳有效凭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上要加盖“执业印章”;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5 第九条 长期注册登记实行年度集中时段办理和集体会商制。外地企业长期注册登记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一般为4月份。经市建管处、公用处初审、分管局长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后,由建设局审批。

第十条 凡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外地建筑业企业须凭单项工程备案手续,将企业有关信息录入《常熟市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领取《常熟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卡》后,方可参加工程交易。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使用未办理进市备案登记的外地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质量须强制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强制检测由市质监站直接指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费用由发包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对初次进入常熟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教育制度。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

第十三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经常浏览“常熟建设信息网”(www.daodoc.com),及时了解和掌握动态信息、管理要求。按规定向市建管处、公用处、质监站、安监站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常熟市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更,应从变更起7日内持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当领取信用管理手册,自觉接受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六条 各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动

6 态管理,开展动态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在常熟市有不良行为或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将作以下处理:

1、对办理单项备案登记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告诫、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的处理。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内暂停其在常熟市承接新的业务,整改期满经查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且一年内不予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不良行为年度记分满100分的,自记分满100分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

2、对办理长期注册登记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告诫、限期整改、记录不良行为、取消长期注册登记的处理。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满经查整改不到位的,或不良行为年度记分满100分的,取消长期注册登记,并自取消长期注册登记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其长期注册登记申请。

3、限期整改期一般为15天至30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4年3月13日印发的 《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常建 „2004‟39号)同时废止。

常熟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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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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