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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0: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

(一)、

(三)、

(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1 第六条 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市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县级人民政府批文;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财务报表;

(四)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中小企业成效的评价;

(七)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九)市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择优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财务报表及《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2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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