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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县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张甲因建房需要,经尤甲介绍,与刘甲、李甲、李乙协商一致,使用位于某镇某村刘甲、李甲、李乙面积292.4平方米的小宗地,并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租地协议,协议中规定张甲长期使用其三人共同所有的小宗地,并约定张甲付给刘甲、李甲两人租用土地款4000元,协商张甲付李乙2500元。协商一致后,张甲随即付清租用土地使用费、刘甲、李甲、李乙交付土地给张甲。2002年春,张甲在租用的292.4平方米的土地上盖成砖混结构平房五间作为住房使用。2004年,张甲向村组申请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政府为张甲颁发了编号为(×)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期间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未向刘甲、李甲、李乙提及,也未征得他三人的同意。直至2017年张甲拆除旧房建新房时,刘甲、李甲、李乙出面予以阻止,由此几人发生纠纷后,才得知张甲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鉴于此,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在给张甲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未进行调查、核属审核这块地的真正所有人就给张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违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确权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确权行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行为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发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刘甲、李甲、李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至此案件的矛盾激化。

案件焦点

1.刘甲、李甲、李乙与张甲已经签订协议,张甲支付使用款并长期使用该土地,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止是否有法律依据?

2.张甲在为经刘甲、李甲、李乙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办理了土地确权,其行为是否合法?县政府的确权行为是否合法? 分析与结论

该县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实际,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符合法律程序,并且认定其对张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确权行为予以维持。

张甲认为其已经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过长期使用协议并且付过协议款的,就有权利在使用期间对这宗地的处置和使用权,盖房、拆旧房改造以及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刘甲、李甲、李乙认为他们只是租给张甲长期使用,但是这宗地的所有权还是归他三人所有,张甲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隐瞒他三人而擅自办理土地使用权,这侵犯了他三人的合法权益。刘甲、李甲、李乙认为政府的在没有调查核实清楚之后就颁发土地使用证,并且对他三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其三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转向了信访,势必对该县政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通过该案例我个人观点认为,张甲在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且约定支付使用费后长期使用,其实是默认了第三人张甲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默认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且在2002年张甲第一次盖房时候刘甲、李甲、李乙并未出面进行阻扰,却在张甲2017年盖房时出面阻挠进而产生纠纷。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推算,个人认为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及新型农村建设化的改造,刘甲、李甲、李乙租赁给张甲长期使用的土地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使用价值,利益空间的加大凸显了人性的弱点,为利益而战,故而引发了纠纷。刘甲、李甲、李乙对张甲建房行为进行阻挠,本意可能不是想将已经签订协议的土地予以收回,只是见利弃义,欲从中再次谋取利益。

张甲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虽然已与刘甲、李甲、李乙签订协议,但是在申请确权的时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而故意为之的,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其实,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他应该征得其三人的意见,毕竟他们签订的只是长期使用协议,并非所有权就归他,他没有处置权,只能遵照协议长期使用,但是张甲本人出于私心隐瞒其他三人私自赵县政府办理土地确权证书,将这宗土地占为己有,这样的做法就不合乎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其借助法律对其已经取得的利益进行合法化,故其隐瞒刘甲、李甲、李乙而获得土地的确认证书行为应认定为是不合法的。

县政府在为张甲颁布确认证书的行为是存在瑕疵的,他们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即对每宗地的土地确权都需要经过对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然后再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后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而是直接给张甲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并没有通过调查、走访、核实。也没有按照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没有依照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就确定张甲是这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确权结果予以公示并且认定颁证行为有效的,这是不严谨的,县镇府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在核实土地真实来源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否则容易存在乱确认、错确认现象,进而引发一些列的矛盾纠纷,这样既不利于群众的和谐相处也不利于政府的发展建设以及政府权威形象的树立。县政府应本着处处为民的思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去处理村民土地的纠纷以及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使得村民和社会各界老百姓的利益切实得到维护和实现。同时也应该使得村民的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都能得到妥善协调。因为对于刘甲、李甲、李乙的行政复议没有妥善处理,他三人认为这样的确权有失公平,所以他三人直接信访这势必给政府的形象带来影响。公平正义是我们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我们政府必须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如果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此案的处理,张甲、刘甲、李甲、李乙的土地纠纷利益进行协调处理,他三人就不会去信访这种损坏政府形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处理各种矛盾利益纠纷的时候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为指导,时时刻刻为民着想、为民排忧解难。让老百姓切实感到政府是提他们争取利益,为他们着想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定纷止争、才能让当事人息诉服判。同时政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始终贯穿于处理各种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公正、严明、廉洁、优质、高效的开展工作,使秩序、平等、正义得以充分实现,从而保障我们社会的安定、能够妥善处理老百姓诉求、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民着想,真正做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纠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树立好政府的良好形象,有了良好的形象,才能取得老百姓对政府的信赖。政府才能在平时的各项工作中得到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

附录: 本案适用的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来源:

1、110法律咨询网

《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问题》

2、华律网专题

《农村土地纠纷案》

3、土流网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的受案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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