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消防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编号:[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
对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4、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6、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8、占用防火间距;
□
9、□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10、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对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
1、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
2、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
3、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4、电器产品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5、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
6、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消防监督检查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5、责令改正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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