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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陈述人:梁翠霞,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地大街63号,居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08100665。

就诊医疗机构: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红岭二路4号之一

主要负责人:王建明职务:院长

一、医疗经过简述

患者梁翠霞(以下简称患者,女,26岁,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居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08100665,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住院号:00171),因出现临产征兆,于2009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住进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该院)妇产科待产,住院后,该院的医生对患者梁翠霞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检查结果:生命体征平稳,宫高X腹围:36X113CM,胎位ROA,胎先露为头,未入盆,宫缩不规则,胎心156次/分,律齐。骨盆外测量正常。肛查:宫口松,宫颈管消退50%,S-3,胎膜未破。入院论断为第2孕2胎1产、孕37+6周,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一切正常。

2009年3月24日16时35分,患者在该院自然分娩一活体男婴(以下简称新生儿)。患者的新生儿出生后一直未哭,该院遂邀请何贤医院的医生出诊,当天18时10分,该院将患者及患者的新生儿转往何贤医院新生儿科。转院后经初步检查,何贤医院建议患者将新生儿转往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以下简称珠江医院)进行抢救治疗。2009年3月25日13时,患者及其新生儿住进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并接受了一系列的检查,于次日出院,珠江医院对新生儿最后诊断为:

1、新生儿窒息,

2、新生儿颅内出血,

3、脑疝,

4、吸入性肺炎,

5、新生儿贫血,

6、新生儿缺氧缺血性疾病。出院后的第五天即2009年3月31日,患者的新生儿因伤重经抢救无效各死亡。

患者认为其新生儿的死亡是医疗事故造成的,理由如下:

1、广州市南沙区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保护和风险告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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