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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1: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患者:蔡保林

医方:丘北县人民医院

陈述人:杨凤仙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蔡保林2009年9月7日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胸部在丘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医方给予清创缝合治疗。之后,患者蔡保林胸闷、呼吸困难的症状逐渐加重,至2009年9月9日因病情严重转文山州医院途中死亡。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过错:

1、患者蔡保林的伤情没有得到全面、准确的诊断。蔡保林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表明,其左肺上缘肋面有长1.5cm,深1.2 cm的创口。而住院期间的多次检查,医方均没有诊断出患者蔡保林左肺的损伤。故医方在诊断方面存在过错。

2、医方在治疗方面也存在过错。患者蔡保林的入院诊断是血气胸,出院诊断同样是血气胸,这个诊断是正确的。但医方并没有采取治疗措施,作为治疗血气胸简单、有效的重要措施,就是及时臵引流管或引流条。采取引流措施,第一,可以解除血气胸对肺及纵隔的压迫,改善呼吸、循环功能;第二,能预防或减少脓胸及凝固性血胸的发生率;第三,通过引流观察血流量多少确定有无活动性出血,以及确定下一步的治疗措施。所以,对血气

胸患者予以引流是诊疗常规。但医方没有对患者蔡保林采取引流措施,只是简单地把皮肤创口缝合了事,从而导致蔡保林病情加重不治身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蔡保林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文山州医学会

陈述人:杨凤仙2010年3月25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及要求

一、本案的争议要点:

患者蔡保林家属认为,医方为蔡保林进行的医疗活动,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导致蔡保林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医方认为其无过错,蔡保林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无关。故医方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蔡保林的死亡是否是医方过错所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二、要求:

希望医学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价医方的医疗行为,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错,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

此致

文山州医学会

患者家属:杨凤仙20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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