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
更新日期:2011-01-04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凭证并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四)《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九)《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十)《关于山东省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
(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六)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七)广东省出口商品发票。
(八)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九)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代理出口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十)如属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出口的(包括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
(十一)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需提供加盖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十二)如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采取作价方式复出口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如属进料加工委托加工贸易方式,需提供原材料的采购完税凭证。
(十四)如属逾期申报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复印件)或《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保税区出口)。
(十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人工调整申请表》(有数据调整时报送)。
(十六) 纳税人就其电子数据明细申报记录已经人工二次核对、确保单证真实、与明细申报相符、号码录入无误的书面声明。
以上退税纸质凭证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四、收费标准:免费
五、咨询及监督电话:12366-1(点击查看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