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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1 08:34:15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退税新手上路

●主要内容: ●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审批 ●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一、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或免税。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有权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的基本帐号、退税帐号和银行开户证明;

6、一般纳税人认定书或在税务登记证副书上加盖一般纳税人条型章;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有关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1、关于企业分类

目前分A、B、C、D、E、F类,新办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信息时企业类型都录“F”。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12个月以后,经退税部门调查无重大问题并批准后可将企业类型由“F”改为“C”(小型出口生产企业类型为E)。

2、关于变更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备案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变更认定手续。

3、关于注销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认定手续。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购买并安装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企业可到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驻淮安办事处购买,地址:淮安市淮海北路乐园购物广场B座1303室,电话:83939032,18952306522,15252387361。有关申报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可具体咨询该税务服务部。

购买申报软件时需区分企业类型(外贸或生产企业)。其中,生产企业在购买软件并安装成功后,需及时与主管退税机关联系(市区企业与市进出口处管理一科联系,电话:83750924,县区企业与县主管退税部门联系),以便我们对企业进行免抵退认定,采集相关的征免税数据。

★★有关申报软件升级的注意事项:因退税管理要求变化等申报软件需要升级、优化;退税率调整后系统代码库需要相应更新;因此企业要经常登录软件开发单位“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与升级等有关的信息。

(三)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作为入帐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有关收入时间确认的注意事项:不能等取得报关单并收汇核销后才确认收入.

(四)出口免税申报

1、已进行免抵退认定并确认出口收入的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出口免税申报。即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免税申报信息,并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将生成的电子数据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导入成功后才能进行增值税网上纳税申报。出口免税申报包括:(1)免税明细数据申报。根据开具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明细信息录入。(2)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根据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录入。(具体录入方法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 ★有关免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当月无出口收入,须进行免税“零申报”,操作时不需进行免税数据录入,直接生成免税电子数据;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按规定进行,即如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则录入相关信息,否则录入0。电子数据生成后导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

2、出口免税申报时运输、保险及佣金以负数录入,同时以负数录入不予抵扣税额.

3、出口免税收入须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反映。其中“出口销售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如果出口的产品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有差额,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除了反映出口销售额外,还须同时反映“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具体计算方法为: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出口销售额(人民币元)x(征税率—退税率);

出口明细申报。已进行免抵退认定的生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还需用申报系统生成免税电子信息进行出口征免税申报。

4、免税录入时须录入出口报关的明细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出口退税子系统——结关信息查询,获取关单信息;也可与代理报关人员联系。

★ ★有关收入金额确认的几点注意事项:

1、出口销售收入的入帐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入帐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五)出口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在当月免抵退申报期内(一般每月10—20号)办理退税申报;如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申报期内办理退税申报。每月只能申报一次(不能分批多次申报)。

2、退税申报须报送的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声明人签字:要求法人代表签章)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6)江苏省淮安市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专用)(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 (7)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用); (8)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代理出口用); ★ ★有关退税申报的几点注意事项:

1、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退税申报,必须提前提出退税申报延期备案申请,并报退税机关审批.

2、目前实行网上退税申报,申报数据都是从网上自动上传到 机关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而且网上申报只能点一次,如数据错误须重新申报则需撤销申报后重新录入正确的数据,生成电子数据后报盘到退税机关人工读入。

3、退税数据录入特别提醒:

(1) 录入报关单号码时取海关编号后9位+项号(001,002,003等); (2) 录入出口发票号码时必须与免税申报时的发票号码一致(税务机关领取的出口专用发票号码);

(3) 退税申报所属期与当期增值税申报的所属期一致,如:11年2月13日申报退税,所属期为201101;纳税汇总表录入时取所属期201101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

(4) 退税数据具体录入方法详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4、审核后的退税申报资料退企业保存,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原则上由财务人员担任;资料应当保存10年。

5、由于退税审核时退税审核系统必须将企业申报的出口信息与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所以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后必须及时进行报关单数据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见第四大类政策规定第八条)。

(六)出口退税审核、审批

主管退税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在办理内部申报资料交接后5——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领导审批后出具审批单(生产企业)。

(七)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可在退税申报的当月底,分别到其主管退税机关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内容,做好相关帐务处理。

(八)办理出口退税

税款到帐后及时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收入退还书”。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主要会计处理

(一)销售收入。

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出口外销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分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二)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

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体现为正数。

★注意: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以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体现为负数。注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剔除“免抵退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抵减额”后填报。

(三)按照退税审批单做帐务处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应根据批复上的“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退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额)

并将批复上的 “应退税额”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进行申报调整

(四)运保佣冲减:

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使用)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计算审批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1、应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免抵退抵减额的计算。

(1)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2)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应退税额

(3)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即先按计划分配率来计算,待《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用实际分配率来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注明的金额确定,最大值为100% (4)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A、如当期应纳税额≥0时,则当期应退税额=0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C、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指标确定。

四、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1、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最迟在货物报关出口后4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逾期未核销的,视同内销补征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可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退税。

2、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

(1)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 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 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三、)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四、)出口单证备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

2

3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五、)退税延期申报备案的政策规定

1、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必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前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退税申报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未经批准逾期申报的,或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申报,应视同内销征税。

2、时限:出口企业须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退税延期申报的期限为自退税申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申请材料: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具体说明。

六、)关于出口报关单数据处理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用海关报关单信息审核、审批退税。对企业而言,需对出口报关单数据做如下处理:

1、结关信息查询。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登录网站“中国电子口岸”(网址:www.daodoc.com),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结关信息查询”,查询到报关单结关信息后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该结关信息可用于出口征免税申报“免税明细录入)。

2、数据提交。在“数据报送”菜单中查询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报送”,以上数据供退税机关审核退税之用。

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几种情形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除外);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备案期)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7、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8、外贸企业少申报出口数量的出口货物;

9、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10、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

11、在规定期限内免税未核销的实行免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12、出口企业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

13、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本条所列征税情形,除注明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适用外,其他情形两类企业均适用。

(二)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

(三)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

推荐第2篇:出口退税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方法和技巧。

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适用于免、抵、退税方法,退税软件可以从中国出口退税资讯网\\下载专区\\“生产企业”版本下载,同时需下载“生产企业退税率库”。 当出口退税率调整时,国家税务总局会上传新的退税率库供各地使用。安装完退税系统后,导入新的退税率库,并进入系统进行基本资料的修改:系统维护\\系统配臵设臵、系统参数设臵和远程申报参数设臵等,设臵完成以后,进行系统初始化就可以正常使用了。以上软件操作应该是比较简单的,难点在于以后的工作当中,由于退税率的不断升级,导入系统的时间不恰当将使系统数据出错。如:在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导入以前进行了退税率升级,有些老代码在新的退税率库中更换了新的商品代码,因此,这种方法进行升级将导致升级后某些商品代码为空。正确的方法是先导入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再进行升级。退税系统的备份功能是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有好多企业不能灵活地运用它,甚至安装软件以来一直没用过,因此遇到的麻烦也多。当退税率升级前、预申报或正式申报后均需对出口退税系统进行备份,这样做的好处是:当发现升级后系统数据出错,可以直接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当然也要记得将前几个月的备份及时地给删除,因为它占有的资源很大,一个备份文件,相当于一个退税系统。

出口退税系统的操作一定要按部就班,不可以跳跃式地操作。因重新预申报,前面所做的工作必须要检查一遍,同时掌握每一步的精髓是最重要的。正确的操作顺序是:

第一步:明细数据录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以上如果没有进料加工的话,相对简单许多。在该步中,操作要点是要准确无误地将进口明细表和出口明细表录入,如果该步出现差错,就好像是预埋的地雷,日后扫雷的工作将会是很复杂和麻烦的。在该步中,要将进口料件明细表和出口货物明细表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的目的是保证日后纳税申报数据与出口退税系统数据的同步性。

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在该步中,大部分企业不涉及免税货物,因此该步一般不用理它。

第三步:预申报。该步骤是预扫雷,在一致性检查中,系统将一些不合理的数据进行分析,列出清单,等待修改。通常,该部分被发现的问题是序号重复、同一核销单号出现二份以上的报关单号或同一报关单号出现二份以上的核销单号、各申报表之间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超期或即将到期单证情况等。将一致性检查表中的错误进行一一更正,直至该表中无异常情况的时候,可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预申报分为网上申报和国税管理员处申报,如果网上申报系统可以正常使用的话,应尽量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该系统的好处是方便、快捷。但10日以后大部分企业都集中地使用该系统,致使等待时间过长甚至信息堵塞,因此,这时要跑一趟国税了,不要再浪费时间空等了。

第四步,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在该步中,操作步骤较多,因此建议先将国税反馈信息进行接收、读入,再对预审疑点反馈情况进行查询。在查询疑点表中,可以通过“打印”(通用报表打印)\\报表设臵\\导出数据,将疑点表导出至Excel表,进行逐行次的分析。这时可以撤销预申报数据,将疑点进行逐一更正(更正以后不要将税务机关预审反馈信息进行处理更新)。更正完毕以后再按预申报程序进行预申报,直至国税预审反馈信息全部正确为止。反馈信息显示全部正确以后,撤销已申报数据,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进行处理。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的本月佣金、运保费,该条信息不齐标志显示为“B”,因为该报关单号是虚拟的,因此要让该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需将该“B”去掉。操作的方法是:申报数据处理\\设臵出口信息不齐标志,找到该条数据,点击红色的“信息不齐”,将当前记录设臵为空。每一次预审后将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导入退税系统,均需记得将这个“B”给去掉。

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不仅能够将企业录入的明细数据生成出来,它还是出具进料免税证明和计算免抵退汇总表的必要步骤。当前期数据经预审核正确以后,需将它们生成退税报表。生成明细表数据以后,需对所有的单证查核信息不齐的情况。具体操作方法是:综合数据查询\\出口货物明细数据查询,进入申报查询页面,通过“打印”(通用报表打印)\\报表设臵\\导出数据,将可打印字段为全部导出至Excel表进行处理。该导出功能很实用,使用该功能能极大地提高出口退税的业务水平。导出数据以后,用Excel功能进行筛选,将信息不齐标志为空白的数据进行删除(该部分数据表明全部有信息)。接着筛选出单证不齐标志为“BH”的数据,这部分数据有二个功用:一是检查出口日期,有没有90天即将到期的单证,如果有,需催收报关单进行接单,二是可以过滤出下个退税申报期90天报关单到期清单,通知业务部门进行催单。进行上述处理以后,将该部分数据全部删去,剩下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为什么单证已经收齐而信息不齐标志始终为“B”?除去佣金、运费保的信息不齐“B”(如果属于当期退税月份,则为不正常,未在申报数据处理\\设臵出口信息不齐标志将该条设臵为空。)和因货未出等进行红冲的一正一负二条数据,其它的基本上为非正常数据。处理非正常数据,首先要检查报关单号是否正确,报关单号的项号是否正确,这都将影响信息的不齐。其次,在出口电子口岸系统查询该票的状态,是否因为电子口岸未发送至国税系统而无信息,如果是,将该条数据进行发送,下月出口退税申报时,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会将该票信息计算在内进行退税。最后,电子口岸里也查不到该票报关单,需将电子口岸查询不到的页面、报关单复印件、情况说明,向出口海关报送,请海关协助将该票信息进行重新发送。如果该票报关单90天即将到期,应在当月马上进行接单,无信息的情况按上述办法处理。

第六步,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该步不管你企业有没有进料加工,建议去点击一下。如果有进料加工的企业,该步是计算出口企业不得抵扣税额的重要数据。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明细表中“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情况中“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退税汇总表报表差额。

第七步,纳税申报。在该步中,建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先将有关数据录入,但不要急于进行纳税申报。等退税申报系统无差错,准备进行正式申报时,方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报送至国税局。

第八步,纳税申报数据采集。将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二的资料录入该表中,该表是出口退税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进行对审的重要数据,一定要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好多企业差一分或几分的,导致最终审核失败。最常见的错误是出在“不得抵扣税额”,由于财务报表出具时间较早,纳税申报也按财务数据进行申报,该项数据是从理论上进行的计算:销售额×退税率之差-进口料件额×退税率之差,而且也早早地进行了纳税申报,致使纳税申报数据不能进行修改。避免该步出错的方法是:

一、将错就错,纳税申报表怎么填,这张采集表也就怎么填,汇总表出现了差异,向国税局进行纸质说明,在下期进行帐务和纳税申报表的同时调整。

二、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前臵到财务关帐以前,好多企业说这步时间太紧,做不到。其实,只要录入完当期的出口明细和进口明细就可以了,如果前期有差错单证,需将该部分调整因素考虑在内,进行虚拟申报,一步一步地往下做,只要生成的退税申报汇总表中,报表差额栏销售额为“0”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财务帐计算出来的留抵税额与汇总表的留抵税额相等时,财务帐可以先关帐出报表了。 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该表是根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模拟出具进料免税证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生成数据的。在该表中,最主要的关键点是“报表差额”栏是否为零、当期应退税额是多少、免抵率是否正常。“报表差额”栏不为零表明出口退税系统与纳税申报数据不相符,需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当期应退税额少免抵率低说明报关单接单不够,在报关单的催收环节出现了问题,需及时与船运公司沟通索取报关单。如果是你企业未及时支付对方运费的原因使退单不及时,这时需向老总汇报加快运费的支付工作。当然,当汇总表出来以后才发现报关单不够,这时为时已晚,因为前期退税系统中的大部分工作已做完,重新返工是件很痛苦的事。怎样进行提前呢?首先要预估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出期末留抵税额,或者在进项税额和销售额与上月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按上月的留抵税额作为参考值进行计算。当期需接单的报关单美元数=(上期留抵税额或预估留抵税额/退税率+当月预估进口料件)/(1-预估免抵率)/外汇牌价。将预估的报关单数据和当期90天即将到期清单向业务部发出通知,请在指定时间内将退税单证及时送达财务进行退税。

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该步主要检查所有单证的一致性情况,打印出退税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在打印报表时建议将报表设臵为“B4”纸张类型,有些财务人员将该栏设臵为“A3”其实是错误的,出口退税的专用纸型是“B4”的纸张类型。

第十一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该步的功能是企业报送的申报数据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生成反馈信息。企业须用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导入退税申报系统,并更新原申报数据,以确保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同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当遇到退税版本升级、退税率升级,需先进行该步处理,再进行升级。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中国电子口岸是我们财务人员退税的眼睛,要充分运用它。当期申报的退税明细,均需在该电子口岸中查询相关信息至正确,如报关单号、核销单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数量、金额等重要数据。每月的25日前需将电子口岸的数据报送至国税系统,保证下期退税系统的单证都有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外汇核销系统数据,该系统中可以查出未核销单证,对该部分未核销单证要加以重视,如果这部分未核销单证超期的话,也要进行补税的。未核销数据另外还有一个用处,将该部分数据与出口退税系统的数据进行一一比对,可以检查出退税系统中遗漏的未申报数据。

以上部分是笔者多年的经验总结,若要迅速提高出口退税的水平其实并不难,做好笔记是最基本的,遇到问题多与同行沟通。希望以上资料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从事出口退税工作。

推荐第3篇: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简介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编辑本段

二、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

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编辑本段

三、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编辑本段

四、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编辑本段

五、出口退税特点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是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自成体系的专项税收制度。这项新的税收制度与其他税收制度比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出口货物退(免)税作为一项具体的税收制度,其目的与其他税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这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意在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的特点。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实行间接税制度,虽然其具体的间接税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言,各国都是一致的。为奉行出口货物间接税的“零税率”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免税制度,有的国家实行退税制度,有的国家则退、免税制度同时并行,其目的都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产品能以不含间接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与各国的征税制度是密切相关的,脱离了征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便将失去具体的依据 编辑本段

六、出口退税公式

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例如:货值100万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币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 18730,365,1.99%)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

出口退税

、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编辑本段

七、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编辑本段

八、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

出口退税

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编辑本段

九、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

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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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

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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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

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编辑本段十

二、增值税退税率

退税率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时间不确定,跟踪最新的退税率变化内容可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税率速查栏目,可进行多年度、多时间段的查询,包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该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

(一)款、第

(二)款、第

(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

(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编辑本段十

三、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

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

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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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税--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3、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退税一般是出口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将视同内销,每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调整,像

服装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现在是征17%,退11% 编辑本段十

五、退税票据丢失

出口退税票据遗失怎么办?

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内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证明的报告;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企业丢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丢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报告;

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推荐第4篇:出口退税

2011年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变

化?http://www.daodoc.com

2011年出口退税政策变化,可分为四个方面。

政策扶持

(一)放宽边境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明确,自2010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进出口口岸出口至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同时,新政策规定对确有困难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入账单的边境贸易企业,可凭签注“人民币核销”字样的收汇核销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放宽了企业限定范围。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明确,增加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试点企业实行进口货物、跨境服务和其他经常性项目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明确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四个省(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已扩大至全国范围。

(三)飞机维修企业不再享受“免、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明确,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不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四)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明确,自2011年3月1日起,对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函调,证实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对受托方企业不再进行征税。否则,应比照原政策对受托方企业按视同内销货物进行征税。

(五)软件设计出口业务纳入免抵退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明确,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部分出口业务,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例如一些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在技术自主研发、设计的前提下,如果是通过外加工后收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出口货物,可比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的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二是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是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税审核系统升级

系统升级带给企业三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网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2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83号)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原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升级为生产企业V9.0版、外贸企业V11.0版、小规模纳税人V3.0版和审核系统V9.20版,并在全国推广应用,实现系统之间定向传递,数据资源共享,使报关单数据零距离应用到出口退税申报中,带给出口企业三大利好。一是减负,从电子口岸下载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采集,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明细数据,减少了人工录入报关单数据的工作量;二是保质,下载的报关单信息能够保证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并且数据源比较全,不会出现遗漏报关单未申报的情况;三是排疑,由于下载的报关单号码为18位号码,解决了9位报关单编号出现重复的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排除出口企业重复申报退税的嫌疑。

简化核销手续

(一)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进出口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由外汇局视情分为A、B、C三类,A类实行便利化管理措施,B类实行电子数据核查管理,C类实行逐笔登记监控管理。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只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届时全部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出口退税无须外汇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应注意对12月1日前已办理正常核销和逾期核销及逾期未核销的出口业务,按试点前的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对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12月1日后出口的货物,税务部门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并办理出口退(免)税。

防范骗税

(一)电子和服装列入全国指令性检查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规定,将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主要目的是加大两类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力度,控制出口骗税案件的滋生蔓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维护正常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二)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规定,办理税款退库属于税收会计业务范围,其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办理税款退库的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等各项税款的退库业务。同时,要求退税审批部门和退库办理部门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由一个部门既进行退税审批,又办理具体退库手续。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2号)规定,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采集质量和效率,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一级采集,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关注信息生成的审核疑点提示加强审核,并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对话陈德铭:出口退税政策将保持稳定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腾讯财经讯 3月18日消息,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间歇对腾讯财经表示,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保持稳定。

此前,陈德铭2月份在安徽调研时表示,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一系列稳定外贸增长的政策措施。当时,我国出口从去年8月达到24.5%的增速以来,连续5个月持续回落。

对于商务部出台稳定外贸增长政策的表态,有猜测认为,2010年被取消出口退税的一些行业,有可能会再度恢复。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取消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包括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建材、化工产品等在内。这是金融危机发生以来,我国连续7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后,第一次反向调整。

如今,在出口面临增速连续回落,出口退税政策会否再次反向,从下调和取消重新转为恢复和上调?对此,陈德铭对腾讯财经表示,“出口退税政策,温总理已经说了要保持稳定。”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保持外贸政策基本稳定,稳定出口退税政策。

不过,在保持稳定的基调下,陈德铭也在3月7日的商务部发布会上表示,即便有微调,也是鼓励性的政策多于限制性的政策,此外他还表示出口退税要加快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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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案例:4种出口退税你选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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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企业而言,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合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筹划,可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政策依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请注意,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有本质不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具体操作如某生产性集团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暂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a>b)。该集团公司可采用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也不同。

第一种方式:该集团公司所属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当月应纳税额:a×2%-b×17%;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b×17%-a×2%。

第二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委托后者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第三种方式: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委托后者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后者,由后者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此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a×17%-b×17%。另外,集团公司还应按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a×15%。总算起来,集团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减去集团公司已缴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集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获得的退税要少些。

第四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按成本价格卖给后者,由后者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此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进销项税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0.另外,集团公司还应按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四种方式比较前三种方式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式比前三种得到更多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在第

三、第四种方式中,按政策规定预缴的此部分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若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可申请退税。

第一、第二种方式虽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较少;第三种方式不但占用部分资金,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最不可取的方式;第四种方法虽暂时占用少量资金,但企业得到更多退税。可见,不管出口企业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第

一、第二种方式;若资金充足,可选第四种方式以得到更多退税。

推荐第6篇: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

在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相应的销项税额为零。正是由于销项税额为零,使得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实际的抵扣,因此,需要以退税的形式使得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实际的抵扣。

目前,在实务上,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超低税率”,即征税率(17%、13%)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即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比率。

我国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办法。“免、抵、退”的含义如下:

“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为负数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未能完全抵扣时,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一、归纳起来,“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分为四个步骤:

(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相关会计处理为: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三)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四)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1、若应纳税额为零或正数时,即:没有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时,则可以免抵退税额为限享受退税:

(1)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相关会计处理(根据税务局“免抵退审批通知单”)为:

借:应收补贴款 -出口退税 (与通知单上所载“应退税额”一致)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税额”一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与通知单上所载“免抵退税额”一致)

(2)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全部退税,则: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收补贴款”所对应的金额,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

应收补贴款科目在会计上属于过渡科目,不应结转利润,待补贴款到账后,该科目余额自然归零。

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情况下,应当交纳的销项税额。在内销情况下,增值税(销项税)应由购买方支付,但由于出口实行免税政策,购买方免于向销售方支付增值税款(这就是免税的结果),对此,国家以“出口退税”的办法进行补偿。在这个意义上讲,出口退税就相当于销项税,其目的就是用于进项税的抵扣,抵扣有余的部分则给予退还。

在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中,计算“当期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免抵税额即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的数额,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二、现结合实例说明如何进行计算和账务处理。

(一)一般生产企业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2008年1—3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一月份,期初增值税留抵5万元,购进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

①外购原材料、备件、能耗等,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5850000

②产品外销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

③内销产品,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④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⑤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51-(85-48)-5=9(万元)>0,仍应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12000000*13%=1560000

从应纳税额计算可知,本月应纳税大于0,则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560000-0=156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0

2、二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等支付价款85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5万元;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①采购原料、出口及内销的会计分录与1月份类似,不再赘述。

②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3%)=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③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300×17%-(144.5-20)=-73.5(万元)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73.5(万元),可全部申请退税

⑤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65万元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73.5-65=8.5(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65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2,8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进料加工的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即: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1)销售收入: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20,7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A、来料加工的核算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3)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a、销售收入同(1)、(2)

b、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称)

c、进口料件外商要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4)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B、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即只免不退)。进料加工贸易则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不但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而且使用的国产料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办理出口退税(即又免又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加工利润计算如下: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

A、进料加工:

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B、来料加工:

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所述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推荐第7篇: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 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

第七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下列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五)其他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的货物。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

(三)项所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时或者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根据实际受损程度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税款。

第七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签发《征免税证明》。

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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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题】 第十章 出口退税 【教学目标】

学生应该学会如何进行出口之后的退税以及与退税相关的知识。

【教学重点、难点】

出口退税的工作程序

【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

PPT课件 讲授法

【课时安排】

1课时(45分钟)。

【教学过程】

第一环节 新课导入

出口退税是指货物报关后,将其在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的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1996年国家出口退税实现了海关、外汇管理局和退税局电脑联网,这对保征出口退税、防范出口骗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环节 新课呈现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单据

1.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完外汇核销手续后,出口企业取得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报关单 (黄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2.会计核算上做出销售处理后,按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以供稽核。一般情况下,需附送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如:

(1)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商业发票

(2) 提供进货发票

(3)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产品,非专业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银行结汇水单,并在结汇水单内注明核销单编号,税务机关查验后将其退还出口企业。专业外贸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结汇水单确有实际困难的,以及用于对外承包的成套设备和国家允许中、远期结汇的出口产品,可延期提供水单。

(4)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口后6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所附的报关单,须填写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在收汇后办理核销时须提供相应的原“出口收汇已核销证。

(5)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产品,还应附送“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书”,“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由委托企业开具,并经受托企业所在地市、县以上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6)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制产品,凡以CIF价结算的,应附送出口货物货运单和保险单。

(7)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实际进口料件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征免税比例、进口成本等有关资料。 第三环节 课堂实训

采用《外贸单证实务学习指导与训练》中第四简答题中的

2、3两题及第五题计算题。第四环节 总结回顾

本节内容主要讲述了下几个问题:

一、出口退税一般程序

二、出口退税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环节 布置作业

思考题: P137第1.2.3.4.5题 实训题: P138 附答案: 思考题:

1.出口退税的概念与作用是什么? 答: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流转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作用是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出口退税的范围有哪些?

答: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4个条件: ①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② 必须报关离境。

③ 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3.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提交哪些单据? 答: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2)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4.国家对出口退税违章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1)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准,可独立立案检查。

(2)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之一,除另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薄票证的; 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并拒绝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3)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 (4)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外,对骗取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5)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

5.试述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填制方法。 详见教材第133——135页

实训题: 答:退税额=375000*13%=48750元

实际收购成本= 375000 – 48750 = 326250 元

推荐第9篇:出口退税

1、贸易型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条件流程:

2、生产型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条件流程:

3、企业获得合法退税资格后的财税收益核算:

1、贸易型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条件流程:

★贸易型与生产型变更一般纳税企业变更需要具备那些条件?变更后怎样规范财税可以令退税工作更易于操作? a.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生产型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前一年内的销售额达到50万元----例如:您今年8月去申请一般纳税人,则您计算一下从去年8月1日~今年7月31日止,您向国税局申报小规模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累计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额+出口报关单上折人民币的金额+其他已向国税申报的销售额(备注:小规模的票面总额/(1+3%)=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额); ●贸易型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前一年内的销售额达到80万元;计算如同上述生产型的企业 b.变更后应该作如下规范性操作才有利于退税和税负降低:

●本企业的供货商尽量要求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需要对其作相应的要求,让其达到一般纳税人,开具17%的税票给您或者本企业自行调整供货商,尽量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采购价格有所调整:详细理解例1-例4,税点由本企业与供货商的协商.原则是:不能高于退税率,不能高于您销售货物时收取客户的税点数.●销售价格有所调整:原理是按原来的不含税销售额与您客户协商加多少点的价格销售,因为您是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客户可以借此抵扣17%的税额,协商一个税点数,彼此都有利,但是这一条只对一般纳税人客户有利.●购货和其他各项费用类发票索要原则:如果您的商品全部以正规发票或者其他正规票据(如以自已公司报关出口)销售出去,那您必须全部都要索取购货和其他各项费用类发票,这样有利于降低税负.

2、生产型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条件流程:

★未取得一般纳税资格与已获得一般纳税资格的企业办理进出口权、出口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办理要涉及的部门程序?办理的工作时效?

a.无出口权且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想要申请取得退税资格: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15个工作日(备注:如果要做内销,后期另需要申购防伪税控系统和设备开票,由企业派员申请培训航天信息的开票系统)---国税局办理

●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3-5个工作日(增加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商局 ●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贸工局 ●海关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海关

●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3个工作日--市民中心电子口岸窗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1-5个工作日(生产型自出口第一笔货物30天内申请,外贸型取得上述资格后可立即申请)---国税局

●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登记(规定是20个工作日实际一般1-3个工作日即可)外汇管理局 ●领取核销单(规定是20个工作日,实际是即办,1个工作日)--外汇管理局

●商检登记1-3个工作日(本企业出口的商品需要商检的才需要登记,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办理即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b.无出口权且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退税资格:

●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3-5个工作日(增加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商局 ●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贸工局 ●海关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海关

●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3个工作日--市民中心电子口岸窗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1-5个工作日(生产型自出口第一笔货物30天内申请,外贸型取得上述资格后可立即申请)---国税局

●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登记(规定是20个工作日实际一般1-3个工作日即可)-外汇管理局 ●商检登记1-3个工作日(本企业出口的商品需要商检的才需要登记,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办理即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c.提供资料:企业目前已经拥有的所有证书,主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章程(有电子章程最好)、租赁合同、开户银行许可证。

3、企业获得合法退税资格后的财税增收核算:

您想出口利益最大化吗?您想赚更多钱吗?国家退税补贴为您的产品增值,别让您的产品白白出口,赶快行动吧!我们将助您一臂之力!帮您申请进出口权、出口退税资格。如果您的企业还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我们可为您作企业变更,获得完全合法退税资格!下面我们来谈谈出口退税规划吧!(值得提醒的是您要养成买任何东西都要求提供发票的习惯。) ★当您的企业达到出口退税资格而您又没去办理时,您知道出口不退税将会浪费您多少钱吗?您又知道出口退税能为您多赚多少钱吗?让我们来帮您算算看:

例1: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一般贸易进出口,2011年7月初无留抵进项税额,本月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要求供应商开出发票时,双方协商加6个点开具106万元(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生产企业当月出口货物110万元(折人民币),则当月该企业应退多少税款?比不办退税的出口多赚多少呢?(该企业当月无内销,且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16%)

a.本月进项税额=含税额/(1+17%)*17%=106/1.17*17%=15.4万元; b.本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额*(17%-退税率)=110*(17%-16%)=1.1万元; c.本月实际还余下的可用的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15.4-1.1=14.3万元;

d.免抵退税额=出口额*退税率=110*16%=17.6万元; e.本月应退税额为:取c和d绝对值最小者,即14.3万元

d.按上述销售模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不含税内销额*3%=110*3%=3.3万元; e.本例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多赚税款=7.65+3.3=10.95万元; 看看上面,会算就可以了,不退税浪费多少,退税赚多少,一算就明白了,想想做生意算成本费用,算利润多复杂呀,而这里就只需要您算几步搞定,而且这里与供应商和客户算税点时都是由您们协商确定的,可能低于6个点就开票,也可能高于6个点开票,这样赚取的税金多少又不一样了---可能赚得更多,当然点数越高赚得会少些.可能您会纳闷,我怎样才能具备出口退税资格呢?其实很简单,我们可以帮您完成,让您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变身成为赚税赚利的企业!

可能您还会纳闷,退税操作怎么办呢?其实也很简单,我们也可以帮您完成,也可以帮您培训您的财务人员来操作,您只需要提供业务过程中最础的资料即可,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等相关资料,就这样简简单单的获取退税款就行了,还犹豫什么呢?赶快利用起国家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吧!更多的收获将属于您的!

4、一般纳税人企业与小规模企业税务上优劣对比:

★贸易型与生产型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企业各自有什么不同,财税管理优势劣势在那里? a.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征税率不同,实际税负率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无论生产型还是贸易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征税率为3%,也就是实际的增值税税负率也为3%;一般纳税人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税率为17%,但是可以扣减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17%的税额后的余额交税,这样最终的税负率可能低于3%,也可能高于3%----详见上述例3和例4中的内销货物实际纳税额,借此可以算出该企业实际税负率才1%,由此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没有筹划的空间,即无论怎样,实际税负率均为3%,但一般纳税人却有筹划的空间,因为它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可能低于3%; b.从出口的角度看,一般纳税人企业优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无论生产型还是贸易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而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免税并退税,详见上述例1-例4。 c.财税管理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优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为一般纳税人帐务处理和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票据方面要求正规很多,而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平常采购和各项费用很多没有正规发票的情况,可能帐务也不健全;而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出去的货物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正规销售单据,则必须要求采购和各项费用都必须有正规的发票进来,只有这样才能筹划到更低的税负率,获得更大的实惠。 d.小规模纳税人资信度低于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下,大企业采购货物时不愿意跟小规模纳税人做生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小规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收筹划空间完全不一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他们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例如: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含税100万(即便含税开票给大企业100万元),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含税100万(加6个点开具给大企业106万元),则小规模的税票,大企业只能抵扣100/1.03*3%=2.9万块,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具的发票大企业可以抵扣106/1.17*0.17=15.4万,这样一来,大企业采购一般纳税人的106万,虽然当时多付了6万,但实际还多得了15.4-6=9.4万元的税额,从而变相的降低了采购成本;

推荐第10篇: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1号公告)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开具的时间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或者是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等原因,企业常常没有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开具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导致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形发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1号公告针对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中规定的证明开具时间作了修改,间接取消了开具证明的时间限制,避免了外贸企业由于开具证明不及时而造成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损失。

第11篇:出口退税

一般步骤如下:货物结关以后3-5个工作日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系统中即会有报关单电子数据,企业进行数据报送,待数据报送成功、传输至国税系统后可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可在单证未收齐前先进行单证不齐申报,待单证收齐后再做单证收齐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审批通过后企业即可携带材料前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如是生产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第12篇:出口退税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流程

1领取核销单

(1) 先在电子口岸申领核销单,具体步骤为:进入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

(2) 再带着相关资料包括电子口岸卡等到外管局,领取核销单

2 核销单备案

(1)领回来的空白核销单要先在电子口岸备案,备在常出的港口,如个别单子需从别的港口出,先撤销备案,再备案到其他的港口。

(2)具体如下:

进入电子口岸—批量备案---输入核销单号---口岸(xx00)---设置口岸。

备案完成后,先在空白的核销单上盖上单位公章(骑缝章)和条形码章。并在自制核销单申领表上登记。

(3) 应注意的是因为报关错误而废掉的核销单,要拿着废的核销单,到外管局注销,注销后把废的留在外管局。

3; 网上交单

(1)核销单交单是将报关单的信息通过电子口岸,上传到外管局,银行和税务局。

(2)核对报关单信息

(3)货物出口以后,要及时上电子口岸察看是否有报关单的信息。有了报关单信息就可以网上交单(也可在货代退回核销单后交单)。

(3)具体如下:插入电子口岸卡,进入电子口岸主页—点击登陆---输入密码—确认。

① 核销交单:出口收汇---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点击---交单

② 交单后要及时在核销系统中察看是否有核销单的信息。如果没有从数据交换中选择单笔数据更新,重新输入核销单号进行更新。

(4)交单后要在核销单申领表上(自制)找出相对应的核销单号,并注明核销单退回时间和网上交单时间。

4; 银行核销

银行通知收到外汇后,带电子口岸卡、公章,填写出口收汇申报单,办理收汇。银行“出口收汇核销专

用联(境外收入)”,盖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核销专用章。

5; 网上核销报审

核销分为逐笔核销(一次只能核一笔)和批次核销。

不收汇的,只能逐笔核销。逐笔核销的贸易方式为货样广告品等。

批次核销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

目前青岛的政策是一般贸易只需在网上核销,货样广告品需到外管局核销

(1)网上报审主要是将核销信息通过核销系统上报到外管局。一般贸易从银行核销完以后,要进行网上报审。

(2)具体操作如下;

① 进入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

② 选择正处理业务中的批次报审,

③ 点击新建,贸易方式选择一般贸易,

④ 从核销单信息上选择要报审的核销单号,添加,

⑤ 从收汇水单信息中选择相对应的水单号,添加。

注意查看右上方的差额,不可太大。

⑥ 保存放入待报审箱。

⑦ 选择数据交换菜单---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选择点及左键开始报送。报审成功后会有提示。

(3) 境内收汇的网上没有水单的信息,要选择补录入信息申报,补录入水单信息。具体如下:

进入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补录入信息申报---境内收汇管理---新建---输入内容(带星号的必填)---保存

(4)报审完要及时查询报审结果。(一般第二天就会有消息)

6 退税交单

退税交单是将核销单的信息上报到国税局。

我们一般贸易在银行核销完以后进行退税交单。

退税交单:进入电子口岸--- 出口退税---数据报送---选择报送---选择报关单号(后9位)----报送 。

退税查询: 出口退税---数据查询---状态查询---输入报关单号。

有消息财务才可去办理退税。

7

一、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

外贸企业应在商务厅办理从事进出口业务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认定登记.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软件的下载、安装、启动、维护

(一)软件下载: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daodoc.com/

(二)安装、启动

1、系统安装 执行安装文件,按提示操作即可。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请重新启动计算机时。

2、运行退税申报系统 系统显示登陆界面后,输入系统默认的管理员用户名“sa”,密码为空,在“当前所属期”中输入本次申报期后,点击“确认”,即可进入系统主菜单。

特别注意一下:“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数据采集时的“申报年月”,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数据采集前,按本次申报资料中报关单日期最迟的日期,先确定“当前所属期”。

(三)、系统维护

只在首次使用时需要做且必须做。

1、系统初始化。注意:年度中间无需做初始化。

2、修改系统配置

(1)、部门代码,执行“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部门代码”,选择“修改”或“增加”进行部门代码维护。

建议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分设部门代码,其他公司不设。

注意:申报系统的部门代码必须与退税登记中的部门代码一致,如有增加,必须报告退税机关。

(2)、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执行“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进入编辑画面,点击“修改”对系统配置字段作如下操作(以下未列字段可不操作):

企业代码:即本企业的10位海关代码,如3401910001; 纳税人识别号:即本企业的税务登记号15位号码; 企业名称:本企业的工商登记全称;

计税计算方法:输入数字“2”,单票对应法; 开户银行名称:这不要说了吧,呵呵

银行帐号:与上述开户行对应的退税专用帐号; 换汇成本检查:选“T”;

进货足额检查:选“2”,同时检查增值税、消费税; 是否预申报:选“T”。此处选择对数据加工处理有影响。

是否分部核算:选“F”,不分部门核算;“T”,分部门核算;如果企业要分部门核算,则选“T”,并且要进入“系统维护”之“代码维护”中的“部门代码”,点击“增加”或“修改”,进行部门代码维护;并且要与退税登记表的部门代码一致。

是否分部申报:选“F”,不分部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用系统配置中“分部核算”属性来解决分部门审核,用“分部申报”属性解决分部门申报。

是否财务挂钩:选“F”;

退税机关代码:输入退税机关所在地行政编码,一般是税号的前四位就可以了 退税机关名称:输入退税机关名称

以上输入完毕后,确认正确的,点击“保存”并在提示信息中点击“是”,完成系统配置设置,按提示进行系统重入。

(3)、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换汇成本上下限:上限7.0,下限4.0。超过系统设置的上下限,会出现错误提示,但不影响退税申报。企业应对有异常的数据进行检查,确认后再申报。

(4)、在“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中进行自用商品的设定。点击“自用商品”,在对话窗口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所有记录”,再点击“设为自用商品”。

三、出口退税申报前准备事项

(一)、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交单工作

(三)、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否则不能退税。

四、出口退税申报

(一)申报明细数据录入

“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进货数据明细录入”,进入操作窗口,点击“增加”进入编辑窗口进行数据录入,具体要求如下:

关联号:必录内容,一个年度内不能重复,一次申报可以有多个关联号。

1、企业按“2位年+2位月+2位号批次+4位顺序号”有规则编排关联号。必须保证每一个关联号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相等,并且换汇成本正常。

2、对多条进货(出口)对应一条出口(进货)或多条进货对应多条出口的,可使用一个关联号;

部门代码:只有分部核算单位录入。在“部门代码”维护完成后,点击下▼选择。注意:进货和出口的部门码必须一一对应,同一部门码项下同一商品的进货和出口数量必须相等;

部门名称:系统自动生成;

申报年月:本次申报的退税所属期,如“200704”,以本次申报报关单中日期最迟的月份为申报月份,如:本次申报有3份报关单,出关日期分别为“20070115”、“20070103”、“20070319”,那么本次的申报年月为“200703”。但遇到有退税率调整的,要分开申报。此栏按系统进入时显示的“当前所属期”自动生成,亦可以更改,为了操作方便并保证准确录入“申报年月”,建议在每次数据采集前,先对“当前所属期”进行更改。

申报批次:本月第几次申报,如第一次输入“1”。

序号:四位数字码,特别注意,序号一个关联号内不能重复。如果一个月内有多次申报,可以按顺序连续编排。在数据录入时,可以都输入“1”,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然后进行“序号重排”,建议按批次加顺序号进行物理排序。

出口进货标志:录“0”,表示既有进货又有出口;“1”表示只有进货;“2”表示只有出口;

税种:增值税选“v”;消费税选“c”; 出口发票号:即企业出口商品的定单外运编号;

报关单号:12位,由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编号”9位码+0+商品项号组成。注意:

1、当报关单上只有一条记录时,录入“9位码+0+商品项号01”;

2、当报关单上有多条记录时,有几条记录要逐条录入几次,在9位码后面第一条加“001”,第二条加“002”,以此类推;

3、假如关单上有4条记录,其中第三条不申报退税,录入时则不录入“003”项,录第4条记录直接跳到“004”。

出口日期:输入报关单中的出口日期。

美元离岸价:录入实际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的依据,如报关不是FOB成交价,就换算成FOB价后录入。

核销单号:7位码,见核销单右上角或报关单内的批准文号,如“069956703”,数字间不得留空格。委托代理出口的,此栏也应录入,否则审核出错。

代理证明号:若是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输入外贸企业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12位码(即2位年份+4位地区码+4位顺序码+2位项号);项号录入规则同报关单项号;若自营出口的,此项为空

远期收汇证明:属远期收汇的,录入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号;非远期收汇的,此项为空,不得录入任何内容;

出口备注:可录可不录。

商品代码:见关单商口明细中“商品编号”,区分以下情况录入: 1, 8位商品码

①商品编码仅为8位的,录入8位商品编码后补加“00”补足10位码;

②同一商品名称相同,对应不同的征税税率,如征13在10位商品编码后加1,征17则加2(注意)。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生成,和报关品不一样,也无需改动 单位:系统自动生成,不能改动

出口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关单上相应数量 进货凭证号:10位发票代码+8位号码;

退消费税的,进货凭证号录消费税专用税票号码,该号码录入,系统自动补录到专用税票号码栏。

分批批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的必须录入,若增值税发票数据1000,本次出口400,结余600,则本次录入分批批次“1”;下次用分割单申报时录入分批批次“2”。

供货方纳税号:按进货凭证的对应内容录入;

进货数量: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的相应数量,录入的数量只能等于或小于关单数量并且与“出口数量”一致;进货凭证的计量单位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与系统内商品代码对应计量单位进行转换后,录入对应的数量;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录入原材料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加工费或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如果委托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其原材料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则录入加工费的专用税票时按加工收回的出口数量录入“进货数量”,辅料、包装物等的“进货数量”为空。购进其他外贸企业调拨的货物出口的,按分割单的数量录入“进货数量”,增值部分的“进货数量”为空。(特别说明:上述金额录0时,不要在备注栏加“WT”)。

计税金额:即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

法定征税税率:录入该产品的征税率,增值税为17或13;消费税从价定率的按小数点方式录入,如10%,录入0.1;从量定额的录入单位税额。

税额:自动生成。如果生成的税额比发票上的税额大,要进行修改,小的可以不作修改,按回车进入下个字段;

退税率:系统根据商品码自动生成;

可退税额:自动生成;

申报标志:空 : 该记录处于未申报状态 R : 该记录已确认需要申报。 上述标志不需录入,系统自动生成;

以上完毕后,点击“保存”,按提示进行确认或确认并继续追加。

注意:退消费税的,在上述增值税数据采集完成后,再进行消费税进货数据采集即可,不需要再做出口处理。

在所有数据录入结束后,进行数据分解,数据分解后分别在出口录入和进货录入中进行“序号重排”、“审核认可”。

出口货物单证目录的录入:进入基础数据采集--企业经营情况--出口货物单证目录的录入.

(二)数据加工处理

实退税数量以下为空,并不为错,数据加工处理后将出现数字。

①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对同一关联号,同一商品码下的进货和出口数量进行检查。 执行“数据加工处理\\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此步必做,否则申报数据容易出错,并且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出口进货金额、退税率、应退税额等栏目数据无法生成)。如果检查结果出现错误标志“E”或“W”,则需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关联检查后有“E”错误,必须检查。

②换汇成本关联检查

建议要求所有外贸企业均在系统配置中设置换汇成本的检查。 ③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 ④生成预申报数据。

在关联检查结果未出现“E”的情况下,进行如下处理:

预申报:点击“数据加工处理” 之“生成预申报数据”,依提示生成一个文件夹,将该文件夹压缩命名为本单位的海关代码,在国税我的办税厅或高信等软件的出口退税上进行预审。输入关联号≤“”,在空白处输满“9”,生成预申报数据。

(三)、预申报及预审

1税务机关反馈预申报审核结果。

2业根据反馈的预申报审核结果调整申报数据,准备正式申报。

(四)、退税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执行“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将数据提交到“正式申报环节”。

1、生成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表 ①、查询并打印退税申报表

确认申报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表格。

打印明细申报表:在“退税申报本次申报明细”和“退税进货本次申报明细”中,执行“扩展功能”申报表打印,预览无误后,点击打印及可。

②、生成并打印汇总表

汇总表的主要内容根据明细表数据自动生成,但企业可以进行修改。注意以下内容是否有误:

申报年月 申报批次 总进项金额 申报退税额 打印汇总表,同上。 打印主要对“扩展功能”。

注意一点:汇总表上的应退税额和进货税额可能和明细表上有点小差异,修改的方法是:1应退税额要达到三表统一2进项税额要求和进货明细表的数据统一,和出货不统一,不影响退税申报

上述操作后,若发现有错误或已申报数据中无数据,点击“撤销本次申报”,重新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生成申报。

③打印出口货物单证目录:退税正式申报---打印其它申报报表---打印出口货物单证目录

④生成退税软盘:

执行“数据统计上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选择路径后点“确定”。生成申报软盘共12个文件:

建议:每一次申报按“申报年月+批次”在硬盘建立一个文件夹进行数据备份,以防软盘损坏,避免批次及序号重复。

把其中6个DBF文件以邮件形式发给国税负责退税人员的邮箱。

2、整理装订单证

按照出口明细表顺序逐票整理装订单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须报消费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3、上门申报退税

携带申报表(主要包括:汇总表一份、进货明细表一份、出口明细表一份)、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到申报大厅办理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税资料不得使用钉书机,需用内线装订或胶水粘贴

第13篇:出口退税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免税,进项税额退税。该方法适用于贸易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内资或外资企业);

⑶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商业和工业)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等。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必须是属于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关口,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视为离境;而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基本计算过程为:

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B: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一般是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C: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五、基本帐务处理 外贸企业:

1、购进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采购

3、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商品销售收入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4、申报退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

1、购入原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2、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内销计提,外销不计提)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外销

3、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

—外销

贷:库存商品

4、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出口货物产品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取得《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对免抵税额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对应退税额做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

6、计算并缴纳当期应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7、申报入库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六、退税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在办理认定手续时企业办税人员应报名参加退(免)税业务培训。颁证的培训通知将在“昆山国税”网站(www.daodoc.com)“通知公告”栏里公告。不颁证的免费培训在每月的17日下午一点半国税局后二楼举行(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软件的安装

出口企业在认定手续完毕后,并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下购买安装退(免)税申报软件。

软件技术支持企业—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地址:柏庐中路401号成峰商苑4楼040室;

擎天公司网址:www.daodoc.com; 购买咨询电话:132051560

56、68860270、132229737

34、130135850660、1595111040

7、57597527。

注意:软件安装完毕后,请保存好配送的软件操作手册,在日常工作以及集中培训时都要使用

(三)出口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后确认出口销售收入,而后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生成免税申报数据,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导入到“绿色通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征免税申报),同时在擎天系统中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随同其它申报资料一起报送至主管征税机关(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外贸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限与生产企业相同,但无需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录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6栏”通过“绿色通道”进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制《增值税抵扣明细表》时,申请退税货物的进项发票的“状态”栏应选择“外贸退税”。

(四)网上交单与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即黄单)后,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核对无误后,使用“选择提交”向国税局提交报关单信息。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黄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后的第一个退税申报期(每月15日前)结束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黄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

退税申报凭证: ⑴出口发票; ⑵出口报关单;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

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需提供)

退税申报资料: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⑵《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信息(仅限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⑻《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上述退税申报资料是在擎天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并打印,其中⑴-⑷为生产企业适用,⑸-⑻为外贸企业适用。退税凭证须装订成册与退税申报资料一起在前述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报送至主管退税机关,其中电子信息也可网上报送。

(五)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出口企业应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上述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退税申报时报一份至主管退税部门。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生产企业自海关对手册核销完毕之日起10日内,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这些表格要有金额栏)、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及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手册复印件等其他核销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手册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七)出口补征税

1、补征税范围: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等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业务;出口企业因未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规定时间内退(免)税审核未通过、免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有差异以及退税申报数量小于出口报关数量等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其他国税机关认定应该征税的出口业务。

2、补征税申报办法

对于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不包括含金成份产品)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包括视同自产货物)的业务,相关企业应该在销售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随同内销货物进行纳税申报,填写《零退税率(不包括含金成份产品)和非自产货物纳明细表》、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向主管征税机关提交。 对于出口企业因未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规定时间内退(免)税审核未通过以及其他需要征税的出口业务,企业应该每月进行清进核算,并在这些情形出现后的次月10日至20日,填写《出口货物补征税申报明细表》、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补充纳税申报。 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进行征税申报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通知补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上述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八)外销免税核销

凡发生以下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到各分局进行外销免税核销申报:

1、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含提供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转加工);

2、暂按免税处理的间接出口业务(又称进料深加工、转厂或国内结转);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4、出口含金成份产品;

5、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出口免税货物

第14篇:出口退税作业指导书

为了自己记住,也为了新手有所了解,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给予我 你们的意见 归纳一下: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核销单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共有三联,企业存根联,银行签注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由于我国出口政策的不断改变,目前核销单在实际操作中就只有出口退税联还在发挥其功效。

空白核销单在报关以前所需要做的准备:

1、核销单三联的出口单位和单位代码需要填写,盖章或手写均可

2、联与联之间骑缝盖出口单位公章 按出口收汇核销细则第十四条 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下面讲讲电子口岸关于核销单方面的操作

一、登录电子口岸

www.daodoc.com/pub 插入操作员IC卡,输入密码 图

1、

图1中如果系统登录有问题,可以选择“一键恢复”,页面上方有电子口岸的热线电话,如有问题,可以向电子口岸咨询

二、进入操作页面 图2

A、修改密码可以在左侧页面进行

B、一般常用的是图中所示“出口收汇”、“出口退税”、“95199卡注册”三个子操作系统

现在点击进入“出口收汇”页面,进行核销单相关的操作

第15篇: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出口退税基础知识

有关保税区货物的退税规定-

保税区即加工贸易保税区,是指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运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区外企业:-

按现行政策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海关也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到保税区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区内企业:-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经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等单证。- 出口加工区的退税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运输方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区内企业:-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已经批准并核定“四至范围”的出口加工区,其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区外购进基建物资时,需向当地税务部门和海关申请。在审核额度内购进的基建物资,可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区内企业可以退税的货物水、电、气。具体规定如下:-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四种产品:-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另部件、配件;-

2、

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定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在外贸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通称退关退货。-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目前退税部门使用的退税审核系统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改为《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出口的货物已办理了退(免)税后,在向海关提货前,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预算规定规定补交已退(免)的税款,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问题:-

(一)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这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未按期申报及补齐有关单证的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期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六类企业除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经退税部门审核有误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又非常敏感的工作。由于它涉及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违章处理就是对违反税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税法规定给予的制裁,目的是为了教育和提高出口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文件精神,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免)税帐簿凭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二)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并报经上级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补税担保,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期限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单证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代理方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联)、代理出口合同、代理销售帐等资料向外贸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业务-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三)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业务-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四)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业务-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表》;-

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 文件汇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4]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办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以上为我科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汇总介绍,与文件不符之处,以总局及市局文件为准!-

第16篇: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2011-08-31

出口退税:

(一)一般规定

1、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国税发[2005]51号)

2、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2] 7号)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2]152号)

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国税函[2002]1170号)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国税函[2002]1170号)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国税函[2002]1170号)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2]1170号)

(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税发[1994]031号)

(四)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税发[1994]031号)

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字[1995]92号)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3〕139号)

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税[2003]238号)

8、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国税发[2008]1040号) 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9、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154号)

(五)农药出口退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为鼓励农药出口,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

10、38081090、3808209010

1、38082090

29、380830

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税函[2003]1158号)

(六)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

1、自2004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国税发〔2004〕79号)

(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财税[2009]115号 )

2、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税账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发[2010]9号)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国税发[2010]9号) (八)旧设备出口退税 (国税发【2008】第

016号)

1、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2、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6、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九)中标机电产品退税

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国税发[1998]65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国税发[1994]031号)

2、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括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3、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

(国税函[2003]89号)

4、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字[2002]7号)

(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2、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 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 = ————————— × ——————× 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国税发[1999]76号)

(十一)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税发[1994]31号)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字[2002]7号)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需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财税(2004)116号)

4、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国税函[2005]256号)

5、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国税发[1994]31号)

(十二)对外承包工程退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国税发[1994]31号)

(十三)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上述援外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企业。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成分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国税发[1999]20号)

(十四)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退(免)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 财税[2002]112号)

(十五)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

1、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税[2003]46号)

2、“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规定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财税[2003]249号)

(十六)保税区货物退(免)税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财税字[1995]92号)

2、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国税发[2003]139号)

3、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4、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 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

(国税发[2000]165号)

(十七)出口加工区货物退(免)税

1、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2、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3、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0]155号)

4、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国税发[2002]116号)

(十八)海关监管仓货物退(免)税

1、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税发[2003]139号)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简称“入仓退税”政策)。

(署加发[2005]39号)

(十九)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免)税

1、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2、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内的货物进入内地的,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的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财税[2004]133号 )

3、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指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4、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6、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7、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国税发〔2004〕150号)

(二十)保税区与港区联动退(免)税

1、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2、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报关出口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4、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及委托加工货物,其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办法比照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执行。 ( 国税发[2004]117号)

第17篇:出口退税知识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个人实战经验)

双击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输入用户名—确定—输入当前所属期(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是在每月的15号之前,所属期与增值税申报一致,如果是2005年3月15号之前申报,那是报2005年2月的,所属期为200502)—确定

一、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1、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增加(填入相关数据)

2、申报数据处理—数据一致性检查

二、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1、基础数据采集—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修改(报关单号+顺序号),如“010120110511124987+001”—单证收齐标志“BH”—出口报关单号核对,如有错,应修改并填报“人工挑过申批表”—外汇销核单号核对,如有错与上一样—保存

三、申报数据处理—数据一致性检查

四、免抵退税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确定—预审

五、预审反馈后,撤销已生成数据(申报数据处理—撤销已申报数据)—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数据一次性检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保存—拷到u盘

六、基础数据采集—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增加—录入(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录入)

七、数据一次性检查

八、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增加—保存(注意:应调整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九、数据一次性检查

十、打印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打印申报报表:a、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b、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年报)c、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前期单证收齐)

归纳: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核销单 CERTIFICATE OF VERIFICATION 共有三联,企业存根联,银行签注联和出口退税专用联.由于我国出口政策的不断改变,目前核销单在实际操作中就只有出口退税联还在发挥其功效。

空白核销单在报关以前所需要做的准备:

1、核销单三联的出口单位和单位代码需要填写,盖章或手写均可

2、联与联之间骑缝盖出口单位公章

按出口收汇核销细则第十四条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下面讲讲电子口岸关于核销单方面的操作

一、登录电子口岸

www.daodoc.com/pub 插入操作员IC卡,输入密码

1、

图1中如果系统登录有问题,可以选择“一键恢复”,页面上方有电子口岸的电话,如有问题,可以向电子口岸咨

二、进入操作页面

图2

A、修改密码可以在左侧页面进行

B、一般常用的是图中所示“出口收汇”、“出口退税”、“95199卡注册”三个子操作系统

现在点击进入“出口收汇”页面,进行核销单相关的操作

三、“出口收汇”子系统相关操作

(一)、核销单申领

企业到外管局去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先在电子口岸上进入核销单申请

图3

进入“出口收汇”页面后,页面左侧点击“核销单申请”,申请份数中输入企业所需核销单数量、点击“申请”,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图4

弹出“核销单申请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网上申请成功后,企业核销员带身份证复印件、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外管局领取纸质核销单。首次申领还需附外销合同。外管局根据企业出口规 模、核销状况等因素向企业发放核销单,如发放核销单数量未达到企业申请数量,且企业有实际需要时,可以向外管局提交核销单申请报告,说明企业对核销单实际 需要状况,申请特批

(二)、口岸备案

5步骤1在值中输入核销单号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

步骤3 点击“开始查找“

图6

出现核销单页面,点击红圈所示的,蓝色核销单号码的链接

进入图7

步骤

1、在“使用口岸“中填入需备案口岸(代码、文字都可以,也可以按页面左下角提示”使用口岸输入口岸代码,或输入0,按回车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步骤

2、点击确认

步骤

3、弹出对话窗口后确认

图8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

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操作页面左侧选择企业交单

图16 以核销单043119173为例

步骤1 “值”中输入核销单号043119173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核销单号出现在红圈3位置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图17

点击核销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18

弹出“设置成功”的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备案成功。一般电子口岸操作成功后,海关会在半小时内收到电子信息。

提示:核销单必须在电子口岸备案后方可使用。企业交单

核销单报关后,海关会出报关单的核销联和退税联,并在核销单的退税联上盖海关验讫章,并退回报关单位。收到从海关退回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应在电子口岸上提交数据,现在先介绍提交核销单

操作页面左侧选择企业交单

图16 以核销单043119173为例

步骤1 “值”中输入核销单号043119173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核销单号出现在红圈3位置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17

点击核销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18

右上红圈所示“出口报关单”可以点击,并查看此核销单对应报关单数据,如果有误,应要求海关更改数据

步骤1 ,点击“交单”

步骤2 弹出对话窗口后选择“确定”

图19

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四、“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操作

出口退税子系统比较简单,主要用来提交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因此用黄色纸张,所以俗称黄联)

本文重点提下报关单数据报送

报关单样本

数据报送

(一)、查询报送

从前面图2页面进入出口退税操作子系统,点击左侧的“数据报送”子菜单的“查询报送”

图26 以前面提到的核销单043119173对应的报关单号(后九位):537517822举例

步骤1 “值“中输入537517822

步骤2 点击条件设定,报关单编号条件设定在红圈3处

步骤3 点击红圈4所示“开始查找“

图27

点击报关单号的蓝色链接

图28

A处“表体“可以查询到报关单的报关状况,提交数据前建议核对电子数据和真实数据、纸面数据是否有误,如有,应要求海关修改。如正确可以报送

步骤1 点击“报送“

步骤2 弹出对话窗口后确定

图29

弹出对话窗口后点击“确定“

上面电子口岸的备案,交单是摘自双鱼A的,假设发生外销,货物已加工完成,9月12日的船期,那我们肯定要在9月10日以前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里备案,你 备案好了,可以把相关的单证(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核销单)送交货代了,中间的几天可以让货代有时间去报关。。。船开后的一周内你可以向货 代索取提单(要正式提单的时候货代一般是要你把中间所发生的费用结算的),预录入单;有了提单,你可以传给客户了,凭着预录入单你也可以先开外销发票了。

大概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10月15号左右吧,你就可以拿到报关单,可以凭借报关单在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里做交单了;顺便写下流程吧,前面的图示很清 楚的。1:核销单的交单:点击出口收汇—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码—条件设定—开始查找—点击核销单号码—核对一下—点击交单—点击确定—完成交单。2: 退税的报送:点击出口退税—输入报关单号,出口日期—点击条件设定—点击报关单号—核对—点击报送—点击确定—完成交单。理论上是拿到正式的报关单才可以 交单,其实做起来我们只要拿到预录入单能确保和报关单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做交单的,为了预防万一,还是等到报关单下来在做,呵呵。

9月12日-10月15日之间 ,你可以催客户汇款,T/T的话比较快的,款到账后,你可以去银行结汇,结汇的同时可以付掉佣金,有海运费的也把海运费付了。

上面的讲完了,中间插一个在9月份出口的我们可以做免税申报的(申报期限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时间每月1-10号,也就是10月的1-10号)在出 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里, 今天打不开那个系统,就说一下怎么操作吧,

:发票部分 1:所属期,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写,共6位,前四位为年份,后2位薇月份,注意申报填写时向前递减一个(本月填报上月);2:申报序号:系统自动生 成;3:出口发票号:即出口外销发票代码后四位+NO:发票流水号(格式0670+12345678);4:出口日期:根据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填写,考 虑到第一次免税申报时有可能报关单还没有下来,可以依据预录入单填写;5:贸易性质:根据报关单上填写;6:发票金额:出口发票的外币总额*当期汇率换成 人民币;7:记账凭证号:根据记账的凭证号码填写;报关单部分 1:序号:系统自动生成;2:报关单号:报关单上18位海关编码后9位+三位项号(格式123456789 001)因为打不开系统那只能记住这些了,报关单部分应该还有些的,但都是很好填的。

发票和报关单部分都填好之后,要做免税申报数据处理了。

1:打印免税明晰申报表 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数据—免税申报(输入所属期)—打印免税申报明细表;

2:生成免税数据 免税数据处理—生成申报数据—免税申报数据—输入所属期—存u盘或者电脑上;

3:上传免税数据文件 将生成的免税数据文件导入国税综合电子申报系统和增值税同期申报。

在你货款已结汇,报关单已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去外管局核销了(报关单,核销单,银行水单,说明表2张)。核销之后,进入出口收汇核销单系统,

1:点击核销单信息—核销单录入—报送所属期自动生成—核销单号码——核销单金额—点击确定;

2:数据报送—上传核销单信息—所属期自动生成—选择所属期内所有—确定传输—打印上报数据。

核销单信息输入好以后,经过这个系统上传国税。

现在可以做退税申报了(申报期限自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时间每月1-10号,也就是10月的1-15号) 退税申报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 报:

1: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第四栏录入报关单号(格式同免税)输入回车键,系统自动带入相关的信息,第8栏录入相对应的核销单号,核对保存。

2:纳税汇总表录入 根据当期增值税申报表录入;

3:预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预申报数据(输入所属期)—存为软盘或者电脑,讲生成的数据导入这个系统,上传退税处;等待退税 审核无误,打印反馈表中的5张表格;

4:打印退税数据申报表 申报数据处理—打印申报数据—退税申报—选择下一步,打印报表;3张表格,纳税汇总表,退税明细申报表,退税汇总表;

5:生成退税数据文件 申报数据处理—生成上报数据—正式申报数据—存为软盘或者电脑,将生成的数据导入这个系统,上传退税处,同时打印上传凭证。

到现在为止,系统里的操作已经完成了,最后只剩下把在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打印出来的张申报记录+5张反馈表+3张退税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送交退税处,这样所以的就完成了,记得把这些东西备案一份。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会计核算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帐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帐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上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帐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帐务处理:

借:银存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帐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帐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帐务处理:

借:银存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三、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是免税的,不计提销项税额,用于来料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成本。应税和免税共用的进项税额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核算

(一)本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1、一般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两种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帐务处理不同,但以下处理方式相同:

(1) 对于本年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一般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

1、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视同内销征税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1)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3)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数。

五、退关退运货物的会计核算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帐务处理:

(一)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1、用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1、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付账款(或银存等科目)(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2、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3、按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银存(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六、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的会计核算

1、生产企业发出货物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报关出口后

(1)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某外贸企业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2)结转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3)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支付代理费的帐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某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会计核算

一、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一)自营出口帐务处理

1、商品托运出口 (1)出口交单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 (2)结转销售进价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xx商品 贷:库存商品 (3)出口收汇时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汇兑损益时记红字) 银存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2、支付国外费用

外贸企业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

(1)在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采用CIF价做帐处理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贷方) 贷:银存

(2)当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采用FOB价做帐处理时,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往来帐中记载: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存

3、支付国内费用

出口商品在托运以后,发生的出仓运输、装船等费用,包括有关商品自所在地发运至边境、口岸的各项运杂费,均应凭各项原始单据支付,并按费用不同性质,分别以有关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做账务处理: 借:经营费用 管理费用 贷:银存

4、出口销售退回

(1)对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装运提单时,应即交友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帐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红字) 或 应付账款(货款已收回) 同时冲销原已结转的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以红字登记在该帐户借方) 已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补交时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银存

(2)如归回调换商品,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1)作冲转销售成本分录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自营出口同样做销售收入及成本的账务处理。有时如调换的出口货物不变更品种、数量,对原销售进价影响不大,也可以简化帐务处理。

对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帐务处理同上。更换的货物重新报关出口后,在按规定办理申报退税手续。

(3)如退回的出口货物转作内销处理,出口企业除作冲转销售成本帐务处理外,对已申报退税的应按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补交应退税款,同时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单》。 补交应退的税款时,账务处理同上。

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转内销证明单》后,按有关金额计算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①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出口退税)(红字) ③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内销(进项税额转出)(以红字登记在该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栏)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进项税额转出)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相关帐务处理

1、进口原辅料件的核算

(1)根据全套进口单据,账务处理:

借:材料采购——进口——材料名称 贷:应付账款——xx外商 (2)实际根据银行单据支付货款,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xx外商 贷:银存

借:财务费用(承兑手续费或T/T电汇手续费) 贷:银存

(3)因为进料复出口贸易海关实行减免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制度,本处无需核算税金。

“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笔者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第18篇:出口退税问答

纳税咨询问题汇编—进出口税收管理类

2010年05月11日

1.问:刚注册的贸易公司,现已将海关、质检、工商方面的手续办理完毕,需要在国税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请持准备齐全的认定资料到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同时,企业应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问:新成立的一家出口企业,现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答: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3.问:出口企业跨区迁移,出口退(免)税认定如何办理?

答:应在变更完税务登记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变更业务。

4.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出口退(免)税认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出口企业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5.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从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再出口,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适用退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按照现行规定是实行免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具体操作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进行处理。

6.问: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设备的同时一并出口外购的辅助材料,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分别体现设备和辅助材料,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企业出口自产设备可以正常办理退税,而出口外购的辅助材料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7.问:销往保税区的货物能否申请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8.问: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要求的是可以抵扣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9.问: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海关证明已出,该向国税交什么资料?另外在出口退税系统中需要做什么信息录入?相关退税业务还有什么手续需要办理?

答:进料加工手册变更后,请将变更后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批准书》、《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进口料件发生变动的,企业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进口料件明细申报中录入变动后的明细数据,明细数据录入应根据进口报关单填列。完成上述工作后,出口企业就可以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退(免)税申报。

10.问: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时间)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调整为210天。但对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企业必须在申报退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11.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从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12.问:委托代理出口能否办理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二是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他企业委托

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3.问:外贸企业有一单出口业务,企业无法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办理延期申报?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包装物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如果包装物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其数量在出口报关单上有体现而且确定它的商品编码,可以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15.问: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的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问: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现有进料加工的业务,请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在料件免税报关进口前,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在该批料件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以计算免抵退税。

17.问:我公司是新办的出口业务企业,税务局让我们在12个月之内仅享受免抵政策,自13个月开始享受免抵退税政策,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18.问:公司上月一批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运未退税证明,办理该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未申报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关于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需加盖申请单位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申报免抵退税或退税的,还需提供补税税收收入缴款书或调帐凭证复印件(免抵

退)。

19.问:出口货物退货后要转内销,帐面怎样处理?

答: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同时进行调整,还应持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及与外商签订的退运协议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补税证明。

20.问:近期退税率调整的主要内容?

答:2008年下半年,国家先后三次大范围、大幅度上调了出口产品退税率,对外贸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了积极的扶持作用。2009年以来,国家又四次上调了出口产品退税率,主要包括:一是今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共有553种产品的退税率有所调整。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由13%、14%提高到17%;摩托车、缝纫机由11%、13%提高到14%;二是今年2月1日起,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三是今年4月1日起提高纺织品、服装、轻工、电子信息、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如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等。四是今年6月1日起,提高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罐头、果汁、箱包、家具、部分塑料、钢铁等金属制品、酒精等食品的出口退税率。

21.问:近来退税率多次调整,退税率调整执行日期是不同的,企业在具体操作时该怎么掌握呢?

答:2008年三次退税率调整执行日期分别是2008年的8月1日、11月1日和12月1日,2009年四次退税率调整执行日期分别是2009年1月1日、2月1日、4月1日和6月1日,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即对于某一出口商品按其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所属期间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2.问:加工厂开具的普通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外贸企业申请退税的重要凭证,普通发票不可以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可凭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

23.问: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还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21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需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但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4.问:新办的来料加工手册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流程是怎样的?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料件进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账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办理所需资料如下: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25.问:来料加工出口业务怎样办理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罚款。

26.问: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税政策是否一样?

答: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以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免税农产品出口不予退税,但对收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7.问:对出口收入的执行汇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28.问:出口企业注销时尚有未退出口退税款,企业迁址后应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规定,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依照上述规定,企业应向原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9.问:企业最近取得的进项发票中有一份发票由于比对不符属于失控发票不能抵扣,经过核实,销售方已经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并缴纳了税款。请问,取得的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指“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因此,该张失控发票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30.问:对一般纳税人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果该复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为零,该如何纳税?

答: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1.问:我们单位去年办理了进料加工业务,今年5月份对其进行了变更,6月份

成品出口,在出口退税系统中应怎样操作?

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办理完毕后再进行变更的话,在出口退税系统中不用做任何操作,等到手册核销时出口退税系统会自动根据该手册的实际出口及实际进口计算出实际分配率,对以前出具的免税证明进行多退少补。

32.问:出口退税专用发票是否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开?如金额单位是美元,以哪一天的汇率折算人民币?

答:出口退税发票中英文填写没有具体要求。汇率可以按照当日或者当月1号,两种选一种,一经选定,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年内不允许改变。 33.问:我单位是一个外贸公司,从一个单位购买半成品送到另一个单位加工,支付给加工厂加工费并取得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费和对应的加工出口的货物是否可以一同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用于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退税优惠,应按原辅材料和加工费依不同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企业享受的退税为以上两者合计。

34.问:出口贸易方式是货样广告品,不结汇,换句话说,就是给国外客户发的免费样品,此票业务是否计提销项税?

答:样品出口不结汇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第19篇:出口退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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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服务

一、简介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二、出口退税特点

1、它是一种收入退付行为

2、它具有调节职能的单一性

3、它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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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出口退税流程

一..办理出口退税也没有什么特别的,首先所有的进项发票要认证,这和正常的业务是一样的,只是在办理退税前一定要认证。

每次出口之前,先要在电子口岸系统中申请核销单,然后到外管局去领取纸质核销单,接下来再到电子口岸系统中备案,就是出口口岸在哪里要在网上备案,这时合同,发票,箱单等你也应该做好了,随同核销单一同报关出口。

然后就是关单\\核销单回来之后,首先要在网上交单,,注:要同时在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两个子系统中交单,交单七天之后到外管局去核销,核销需要哪些资料,你咨询当地外管局吧.。

再然后就是办理退税了,前提是你企业要先安装了最新的10.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填表然后打印出来,这个程序倒是不很难,但不是在这里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你再咨询吧,总的过程就是这样的。

二办理退税的时候需要以下资料:

1.出口明细、进货明细、汇总各二份(盖公章)是退税系统中填表生成的。

2.出口发票一张

3.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4.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

6.外销账页复印件(盖公章)。

出口退税交给专管员的资料:

1、出口退税专用袋或档案袋(上面标明公司名称、海关编号、申报年月和批号)。

2、出口退税日常申报(明细)表装订册(里面一般把出口退税汇兑申报表、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订在一起)。

3、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装订成册,用封面把里面一般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出口退税联和按关联号依次装订。

4、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证明等);

三、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下指11.0版)录入出口退税信息,做预申报;

四、预申报通过后,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以下指11.0版)正式申报;

五、收到出口退税款:将退税凭证复印一份在装订备查;

六、装订出口退税申报资料:退税凭证复印件、正式申报后税务局出具的接单记录、退税汇总表、进货明细表、出口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上资料按申报年月和申报次序装订以备查。

附: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

转出不予免抵: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汇: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外汇账款)

计算出口退税:

借:应收账款或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出口退税

基本上就这些了,其他基本与内贸相同。

追问

我现在大体知道报关后大约一个月海关会将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到企业,然后我会开票作销售凭证,再以后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开完票就可以作征免税申报吗?还是次月初才可

出口退税、收汇核销操作流程

2 中国电子口岸网——用户登录——输入口令——确认

2 上网IC卡注册流程:

1、在线购卡——按提示操作

2、打印注册表——汇款

3、收到短信汇款成功

4、登录注册按短信帐号、密码输入

第一部分商检、报关资料

1、发票

2、装箱单

3、合同

4、出口建筑卫生陶瓷符合性证明(厂检单)

5、涵盖表(即用砖证明)

1) 用砖明细

2) 出口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放射性核素备案书涵盖产品表

3) 出口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放射性核素备案书

6、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7、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口岸网——口令——出口收汇

8、口岸备案:口岸备案——输入核销单编号——条件设定——开始查找——使用口岸(代码)(广州海关5100)——确认——成功

9、以上1-4为商检资料,1-8为报关资料

2 代理商检提供通关单或转证凭条(深圳出关)

2 将以上资料交报关公司办理报关

2 货物发出后大概一个月左右催报关公司取回相关单证,到外管局办理核销。

第二部分核销操作流程

2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批次报审——新建

2 单证回来后的操作

1.电子口岸——出口收汇——企业交单——输入核销单号——查找——交单

2.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报送——选择报送

3.查询——数据查询——状态查询

2 查询核销

1、核销系统——数据交换——数据提取——全部——开始

2、折算率——起始日期——截止日期(指款项发生周期)

3、批次报审——新建——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核销单信息——添加——收汇水单信息——添加

4、保存——预览打印——放入待报邮箱

5、数据交换——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开始

第三部分出口退税操作

提交三天后,进入外贸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操作如下:

2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用户名(小写sa)——确定

1、基础数据采集——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增加

1) 关联号:年月加第一批加序号,比如:0610010001(不变)

2) 申报年月:报关单所属期

3) 申报批次:01

4) 序号:0001 逐笔

5) 报关单号:海关编号后9位加三位商品序号,共12位

6) 出口日期:报关单出口日期

7) 美元离岸价:出口发票销售总额,(逐笔,不是合计)

8) 核销单号:

9) 商品代码:报关单上的商品编号

10) 出口数量

11) 审核认可

2、基础数据采集——进货明细申报数据录入——增加

1) 关联号:年月加第一批加序号,比如:0610010001(不变)

2) 申报年月:报关单所属期

3) 申报批次:01

4) 序号:0001

5) 发票号码:进货发票号码

6) 发票代码:进货发票代码

7) 进货凭证号:进货发票代码加进货发票号码

8) 发票开票日期:进货发票日期

9) 商品代码:报关单商品编号

10) 税率:进货发票税率

11) 审核认可

3、数据加工处理:按顺序逐项检查

4、生成预申报数据:保存E盘

5、预审反馈处理——确认正式申报数据

6、退税正式申报——查询本次申报数据——出口/进货明细申报查询——退税汇总申报录入——增加——选择月份

7、打印必须要在扩展功能处打印——打印EXCEL

8、打印报表: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二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二份

9、填写《退税申请书》其中增值税内容不用填

10、生成申报盘——退税正式申报——生成退税申报软盘——生成第一只软盘后需要重新按如下操作查询数据或生成第二只软盘

1) 审核反馈处理——已申报出口明细数据查询——筛选——填写关联号——确定——认可申报

以上操作完毕后把资料交到退税分局,相关报表、封面、封底要求:

1)进货增值税发票

2) 广东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3) 报关单

4) A盘

5) 报关单

6)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份

7) 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

8)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有一式一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三份

装订方式靠下方向装订。

整理完后用出口封面装订交到税局申请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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