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租方(乙方): 浙江省衢州市中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写字楼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总则: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觉遵纪守法,做好防火安全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二条
房屋概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九号(南昌大夏),建筑面积为5526 ㎡。框架结构十层,附属楼314.82㎡,框架结构合计5840.82㎡。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 拾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赁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经营使用。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为年租金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 元)。
2、租金逐年递增壹万元整(¥:10000 元)。
3、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应于每年开始的前十五日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4、交付时应给予乙方6个月整改装修期。
第六条
税费负担:租赁期间,营业税等与乙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以及水电费等与乙方使用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及时修复。
三、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
三、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及时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四、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房产证,且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给乙方并加盖公章。
2、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2、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租金连续两个月以上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租赁期满,本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但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政府的赔偿金应考虑补偿乙方的投资损失。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