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销程序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7-5-17 浏览次数:
代表处注销程序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登记证; 6、公章、代表证;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 ( 一 )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一、代表处注销所需材料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登记证;
6、公章、代表证;
7、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二、代表处注销程序
税务完税----工商注销---代码注销---海关注销----银行注销
代表处注销所需要时间
税务注销 根据情况而定 工商注销 5个工作日 代码注销 1个工作日
财政注销 1个工作日 海关注销 1 个工作日
《代表处注销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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