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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奖励中介人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范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2日 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范县网

(2006 年 8 月 11 日)

为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励全民动手招商引资,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县域外引进的资金、项目用于范县经济发展的,均属招商引资范围。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奖励的对象为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二)根据“谁增税源、谁支出”,“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对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县外企业、个人无偿资金(不包括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用于应由县乡财政负担的非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无偿资金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及其他非财政负担

项目,由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引进有偿资金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由受益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由受益企业先按实际到位资金给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补足利差,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外来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银行贷款形成的,下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属县外独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金兴办合资项目的,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流通经营性企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及现代物流企业的,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或虽无固定资产投入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年实际纳税地

方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外来投资者独资经营的,按其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与地方合资经营的,按投运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纳税地方所得乘以外来股权所占比例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建设营业用房、商品住宅用房等房地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建成出售后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部分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收购、控股、租赁经营企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经营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按实际支付收购资金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来投资者收购、控股、兼并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后其母公司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00万以上的,按实际外来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

(三)引进外来投资者租赁经营我县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的项目,一年内有固定资产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可按独资、合资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规定奖励;对无固定资产投入的,按其租赁之日起一年内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额的5%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不属垫资建设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等项目),按

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引进农业龙头项目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发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龙头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引进无偿资金5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除按上述奖励范围、条件、标准进行奖励外,同时给予工资待遇奖励:一般干部职工享受副科级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副科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副科级干部享受正科级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正科级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正科级干部享受县处级副职干部最低工资标准,已达县处级副职干部工资标准的,再浮动一个工资级别。是垂直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招商引资到工业园区创办企业。

(一)乡镇到园区创办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与园区所在乡镇按7:3比例分成(引资创办企业的乡镇70%,企业所在地乡镇30%)。

(二)县直单位到园区创办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与园区所在乡镇和县政府按3:3:4比例分成(引资创办企业的县直单位30%,企业所在地乡镇30%,县政府40%)。县直单位的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单位经费、干部职工福利和对有功人员的奖励,享受时限为:固

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盈利之日起,享受此政策5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自企业盈利之日起,享受此政策3年。

(三)各工业园区指挥部在园区引办、创办的企业,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所在乡镇和县政府按3:7比例分成(企业所在地乡镇30%,县政府70%)。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一)引进的无偿资金到位后,引进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建成投产后,引荐人(引荐单位)即可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奖励事项。

(二)县政府办公室接到引荐人(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证明材料后,组织县商务、财政、审计、城建、统计、税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步确认引荐人资格后,发给引荐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及《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并由引荐人提供确认招商引资的有关证明:(1)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项目的批准证件复印件;(2)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引进的外地来范投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外地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件;(5)相关资产到位及固定资产形成证明;(6)资金到位及资金运作情况报告。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报县政府批准,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分批到位的大型工业项目,两年内完成计划总投资额50%以上的,经验资机构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先奖励应奖励总额的50%,项目完工验收后兑现另外50%的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奖励数额和奖金支付渠道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五)新建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以计划合资投资额为约定界限,建成投产后的扩建项目不再对原引荐人(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超额完成当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按超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并评出“招商引资先进乡镇”3个通令嘉奖。

对当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实际引进资金或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县直单位(含垂直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并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3个,通令嘉奖。

第十五条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工作无进展的乡镇和县直单位,给予其党政正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其党政正职降职使用;是垂直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是公务员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并予以通报。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乐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3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按项目计算,不以年度计算,下同),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5000万元(含)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30万元。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含)的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50万元。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70万元。

(五)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资金的,按本条中的前四项规定奖励;

2、引进设备投入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0‰计奖;投入其它的,按8‰计奖;

3、引进高新技术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引进固定资产1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10万元;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2010年09月29日 09:09

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我县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县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奖励条件:

1、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式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奖励6‰。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引荐者。

3、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引进数额较大的投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优惠和支持。 第七条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县商务局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30日内,引荐者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台前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县外资金的,由商务局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3、本县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到上级部门争取的政策性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资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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