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宾馆转租经营协议
转租方(甲方):曙光宾馆李冯英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曙光宾馆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曙光宾馆转租给乙方经营,经营期限2014年 07月06日至2015年07月05日止。
2、曙光宾馆转租金为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2014年07月01日付款叁万元整;10月01日前付款叁万伍仟元整;2015年元月01日前付款叁万元整;2015年04月01日前付款叁万元整。如不及时付款,甲方有权收回。另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3、乙方租赁经营期间,水费、电费等以及其它各种规费由乙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经营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在此经营期间,要合法经营,如有其它现象影响到宾馆经营或停止营业,一切后果都由乙方负责。
6、租赁经营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经营,则须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 10 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转租,则续签转租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转租权利。租金按前一年度的10%递增。
7、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
8、承租期满,甲方清点财产,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9、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人(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曙光宾馆转租经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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