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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业务管理制度汇编

(试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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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用地规划管理篇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

(三)道路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篇

(四)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篇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用地篇

(二)详规篇

(三)市政篇

(四)附

四、其他相关文件

(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8号)

(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梅市发[2011]44号)

(四)《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待颁发)

(五)《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六)《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梅市规[2009]53号)

(七)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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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17号)

(八)《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44号)

(九)《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规联[2011]1号)

(十)《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2011-7)》

(十一)《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

(十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十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十四)《关于调整个人自建住宅维修加固等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的通知》(梅市规[2012]58号)

(十五)《梅州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十六)《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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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一)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域除外,下同)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遵守本制度,梅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

(四))原我市出台的《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关于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主要街道建筑高度、面宽规划管理的通知》、《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关于梅州城区房地产项目规划核实违法超建的暂行规定》、《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五)本制度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在2012年12月1日前我局收取的规划方案仍按照旧规定执行。试行暂定一年,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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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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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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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

2.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县属单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4.道路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5.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评估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评估报告》。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

7.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8.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臵,附dwg电子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11.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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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八条 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臵、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后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十条 对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选址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的结论,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一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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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章 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地性质、范围、面积;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

(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涉及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地规模和方位要求;

(五)市政设施配臵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等;

(六)公共设施配臵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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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绿化配臵要求。包括绿地率、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臵要求;

(八)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1.设计要求。包括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要求;

2.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3.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4.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5.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6.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7.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或划拨的,重新出让或划拨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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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及附图。

第十条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历史原因未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应在编制规划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

第十二 条 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符合《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六)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七)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八)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九)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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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提出有关说明和论证材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道路红线的调整;

(四)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

(五)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第十六条 规划条件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的调整;

(二)风景名胜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第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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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用地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则(标识项目红线范围,附电子文件)1份和该图则的成果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单位编制的,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划设计方案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附电子文件);

4.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臵,附dwg电子文件;

5.全面反映该项目用地最新现状的照片;(须在上报前一周内拍摄,附电子文件);

6.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申请规划条件时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9.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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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及论证报告。符合变更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等有关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二)论证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变更规划条件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论证报告;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⑴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⑵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申请确认用地规划条件时提供)附件各一份;

4.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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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航空、通信等部门的,应当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7.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臵,附dwg电子文件;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10.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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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并要求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性质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臵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其他规划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单体建筑为两种以上(含两种)规划性质的,按照规定用地分类和可兼容范围,分别确定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或建筑面积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查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查验、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不得为其继续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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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的内容包括受理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其用地位臵、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条件,并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特殊与指定用途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梅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使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第六条

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除规定可以划拨方式用地取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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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的情形外,严禁零星用地出让和开发。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整合的除外):低层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中高层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建筑3000平方米。积极推进成片开发,拟出让用地面积原则上应大于5000平方米,但周边道路完善、地块规则且无扩展空间的用地除外。

第七条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附图附件包括: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及其它文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初审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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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4.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5.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臵,附dwg电子文件;

6.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7.原已征用的土地,需提供原土地红线资料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同时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8.按国家规定须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即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划拨方式供地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11.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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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地块的确定必须与城市发展方向及城市布局相适应当。

凡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合同没有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发展改革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5.建设单位项目总平面规划图(说明基本情况,反映建筑平面布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附dwg电子文件;

6.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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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臵,附dwg电子文件;

7.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水利、文物保护、航空、通信、地质(灾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10.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臵、界限及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由于单位合并、撤销、单位名称依法改变或者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持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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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给原土地使用单位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规划条件或其他历次用地、规划、报建批复文件; 3.原用地单位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4.因建设用地单位本身的更名、改制、撤销、破产、兼并等不涉及改变用地性质而申请改名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5.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继续实施建设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 (2)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出让金交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属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

(2)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8.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9.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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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臵、界限、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重新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调整前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3.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同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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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8.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建设需要调整用地项目名称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建筑报建、规划验收时,必须核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一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不予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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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一年内未申请获得建设用地,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适用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尚未被注销的情况下)应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地块基本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复文件及附图、附件;

3.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6.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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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历史上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补办申请应提交下资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有关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如已取得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取得的与相邻用地单位在用地界线上无争议的证明文件等)。

3.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4.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应当提交政府的“三旧”项目批复文件。

5.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投资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文件。

6.属环保部门确定的在批准用地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7.总平面规划图(反映用地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表)、现场照片;

8.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并标明意向用地位臵,附dwg电子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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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证明。

10.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11.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私人自建自住住宅。梅州城区在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不规划新的私人自建自住住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凡征收拆迁和征收房屋需安臵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臵换等方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臵。

第二十四条 个人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宅用地管理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按照下列程序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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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应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原因、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城市规划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原件);

3.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出具的审核意见;

4.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界线并标注坐标,附dwg电子文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6.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及委托身份证明文件;

7.信用承诺书 (写明本单位(人)对本规划部门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本人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原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资料按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核发、换发、变更、补办、延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结期限:申办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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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

第一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包括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及规划调整审批。

第四条 因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建设期间必须搭建、配臵的辅助性、临时性设施需要、城乡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或者政府有其他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总平面规划审批;建设单位非因上述理由申请的临时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条 本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含临时建筑总平面规划)。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图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二)规划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持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申请。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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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批规划方案(需公示或报专家论证会、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及审议时间另计)。

(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申请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后,建设单位重新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

2.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

(2)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5.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用地证明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复印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2)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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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三)规划设计材料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2.新测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500),附电子文件; 3.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4.涉及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下的总平面规划需提交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提交 “5图1书”(规划说明书、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绿化景观规划图)及效果图一式两份(附电子文件);

6.经济技术指标计算书(设计单位盖章); 7.居住、高层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

8.需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提供规划文本(含表达规划意图的鸟瞰图、效果图等)一式五份(附电子文件)。

(四)其他材料

1.环保意见书(工业项目),属东升工业园的企业需入园协议; 2.交通分析或证明材料;

3.对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4.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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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范围和界线是否符合规划用地红线及国土使用证的用地范围;

(二)与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矛盾和冲突,与相关政策是否相符;

(三)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四)规划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五)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

(六)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七)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整体景观;

(八)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配臵的合理性;

(九)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涉及民航、堤防、微波、消防、环保、航道、文物等安全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

第十条 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规划进行方案论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及专家论证会审查通过后,进行方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一年内不得调整。满一年后,确需修改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采取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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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修改强制性指标的;

(二)修改道路系统、建筑和绿地布局、竖向设计、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层数、高度、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的;

(三)修改其他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的。

第二章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增设电梯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增设电梯的建筑,应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在建或已建成投入使用。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增设电梯。

第四条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增设电梯的意向方应当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增设电梯的意向及设计方案应取得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全部业主同意。

本款所指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所指总面积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二)设计方案完成后,申请人持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所需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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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公示时间另计)。

(四)对审核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回申请单位(人)。

第五条 增设电梯规划审批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2.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二)用地证明材料

1.增设电梯的建筑为在建建筑的,应提交拟增设电梯所占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由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2.已领取房产证的,应提交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三)规划设计材料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2.新测现状地形测量图纸(1:500),附电子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附电子文件;

4.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相应建筑设计方案结构安全的说明。

(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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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设电梯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全部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含所有业主签名表)及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同意意见;

2.涉及其他相邻关系的,应当取得受影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3.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设电梯的用地范围;

(二)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设计方案的内容及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

(五)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景观;

(六)其它需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涉及消防、安全等及其他有特别影响的,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联审会议进行部门联审。

第八条 对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征集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的,予以审批;公示期间有反馈意见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参考;对合理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意见,应予采纳。对反馈意见较集中、矛盾较大的公示事项,可以通过听证、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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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道路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市政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建设工程主要分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1.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指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高速路、快速路、公路以及桥粱、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工程;

2.站场工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含保养场)、长途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等工程; 3.轨道交通工程:地铁、轻轨等工程;

4.对外交通设施工程:铁路线路和站场(段、所)、机场飞行区和辅助区以及港口和作业区等工程;

5.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包括:

1.城市供水、排水、供电、路灯、供气、供热、电信、综合信息网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等地上、地下管网、线网、无线网等工程; 2.城市热力、工业等专用管线工程;

3.城市垃圾处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及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

4.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工程;

5.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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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临建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服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区及特定管理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可以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全面规划、综合开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与城市其他各项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综合组织施工。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按有关程序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报建。

第六条 下列市政工程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按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 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不大于4米的园林小道、小桥(涵)等;

(二) 道路和桥梁的整饰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城镇公共道路; (三) 城市交通管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臵、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 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

(五) 建设用地建筑控制红线范围内配套的下列室内外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按专业管理部门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1.单体建筑水表井(房)以后的给水管道; 2.10 K V电房以后的低压配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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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雨水接户井和化粪池以前的排水管道; 4.室外的低压燃气支管及其以后的燃气管道; 5.电信、电视接线盒(间)以后的线路。

6.在厂(矿)区内属生产流程的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建设,但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除第七条以外项目,其余城市道路、桥梁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建筑类工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其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长输管线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工程以及河涌水系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宜先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应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

(二) 建设单位申领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河涌水系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城市测量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到施工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测量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验线。在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凭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线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城市长输管线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凭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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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道路交通工程在原有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临时性的城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状况及相关的技术条件确定临时使用期限,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限内城市建设需要,应当由建设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或者迁改,城市规划不予保护补偿。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及其它主要交通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持下列申领资料所需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设计条件。但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修或升级改造的除外。建设单位申请道路、桥梁及其它主要交通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政府文件或有关会议记要复印件);

3.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1986年梅州市坐标系)一式两份。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十一条 对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市政工程项目,在办理行政规划许可前,应对设计方案先进行初审,设计方案初审时,建设单位应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及桥梁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仅对道路、桥梁项目);

3.已取得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会议纪要(仅对道路、桥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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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应当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1986年梅州市坐标系)上的总平面图,并附dwg电子文件。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梁及其它主要交通设施工程建设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项目行政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资料(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市政道路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

3.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已征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土地的证明材料;

4.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和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已征收的证明文件;

5.该工程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6.1:500现状地形图(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出图专用章)一份,并附dwg电子文件;

7. 规划设计图(含城市道路管线综合图)一式四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1986年梅州市坐标系)上的总平面图,并附dwg电子文件。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报建的图纸应当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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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要求:

1.平面图的比例尺为1/500,应当在最新地形图(1986年梅州市坐标系)标明道路、铁路、桥梁等的设计中线或者边线坐标和平曲线要素以及设计标高等内容,复杂立交等建设工程应当有分层平面图;

2.立面图应当标明桥、隧等的设计高度、以及长度和墩、栏杆、通航高度、通航宽度、洪水位标高等尺寸;

3.横断面图应当标明横断面组成及宽度等;

4.纵断面图应当标明设计纵坡、原地面标高、设计位臵等; 5.高速公路、快速路、公路、主干道及其交叉口应当附有人车流线交通组织图。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管线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该项目行政许可时,需提交下列资料(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且所有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必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已取得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市政管线、沟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

(4)已取得的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5)管线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当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6)1/500现状地形图(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出图专用章)一份,并附dwg电子文件;

(7)1/500管线工程规划设计图(1986年梅州市坐标系)一式五份(凡涉及市政排水的项目须提供六份),并附dwg电子文件。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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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办理该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应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已取得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3)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报建审批表;

(4)已取得的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5)工程涉及其他独立产权用地单位的,应当提交该用地单位的意见及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6)工程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应当提交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 1/500现状地形图(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出图专用章)一份,并附dwg电子文件;

(8)1/500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图一式五(1986年梅州市坐标系)份(凡涉及市政排水的项目须提供六份),并附dwg电子文件。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公示或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公示或审议时间另计)。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提要需提交局务会会审:

(一)红线宽度24米以上的道路道路断面、选线、改线、及交叉口形式规划方案;

(二)跨度3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规划方案;

(三)城市地下交通工程规划选址及规划方案;

(四)区域性或跨片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址及规划方案;

(五)市域高速公路、铁路(高铁)选线;

(六)城市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走廊选线;

(七)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交局务会会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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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篇

第一章 单位(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单位(个人)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材料及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

1.申请函;

2.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扩建的还需房地产权证或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计划批准文件及投资备案; 4.人防部门审核凭证;

5.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点; 6.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 7.建筑面积核算资料;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办理人资格要求: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办理;个人的由户主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

(三)审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消防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

2.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是否符合设计深度和要求:

(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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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①平面图:A、各层面积数据、公建配套部分的面积数据、主要功能部分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B、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放位臵、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臵及尺寸、转弯半径和坡度等;C、墙、柱(壁柱)、轴线和轴线编号,门窗、门的开启方向,注明房间名称及特殊房间的设计要求(如防止噪音、污染等);D、轴线间尺寸(外围轴线应当标注在墙、柱外缘)、门窗洞口尺寸、墙体之间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E、平面设计及功能完全相同的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平面图,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标高,根据需要可绘制复杂部分的局部放大平面;F、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当在各分区底层平面上绘出组合示意图,并明确标示出分区编号。②立面图:A、应注明两端轴线编号,立面转折较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注明转角处的轴线编号;B、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臵;C、可见主要部位的饰面用料。③剖面图:A、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B、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C、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建筑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5)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点。

4.复查建筑面积核算资料是否按规范要求核算建筑面积。 5.根据建筑面积核算资料核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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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计容建筑面积必须等于或小于规定的面积。

(四)审批同意后,通知单位(个人)办理放(验)线委托手续。

(五)按梅市规联字[2011]1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数额,符合国家政策的应有相应的减免手续。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证件时应检查和校对:1.核对领证人身份:单位指派工作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核对领证人身份证;个人的应由户主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检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否按规定收费,档案委托手续是否办结;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档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件内容。

第四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并整理成册: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项目收费记录;3.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4.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5.建筑面积核算表;

6、申请 ;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文件;8.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9.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1.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2.计划批准文件及投资备案;13.人防部门审核凭证;14.规划总平面图;1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16.经审定的立面效果图;17.现势地形图;18.规划红线图;19.建筑施工设计图;20.项目放、验线成果资料。

第二章 个人自建自住住宅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原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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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的个人自建自住住宅,均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函;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扩建的还需房地产权证或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势地形图壹份;5.承诺书;6.相邻合约;7.人防部门审核凭证;8.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设计图纸叁份(平面图、立面图,附电子文档);9.建筑面积核算资料;10.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11.原状重建的需市住建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

(二)办理人资格要求: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

(三)现场踏勘,绘制建设项目地点的区位图,摄制现状照片等。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复函,退回申请材料。初步审查确定可以建设的,通知户主提供现势地形图(含电子文档)、建设工程设计平面图、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填写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四)审批同意后,通知户主办理放(验)线委托手续。

(五)户主到城管局办理绿化补偿手续(原状重建的可不办理)。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证件时应检查和校对的材料:1.核对领证人身份:应由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检查放验线委托手续、绿化补偿是否办结(原状重建的除外)。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档案。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件内容。

第四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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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2.项目收费记录;3.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4.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5.建筑面积核算表;6.申请;7.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文件;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0.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1.人防部门审核凭证;12.现势地形图、建设项目地点区位图、原状照片;13.建筑设计方案平面图;1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15.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16.项目放、验线成果资料。

第三章 单位(个人)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一条 单位(个人)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工程的,应当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材料及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文档): 1.申请函;2.房地产权证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现势地形图;4.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5.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6.建筑面积核算资料;7.填写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表;8.项目放、验线成果资料。

(二)办理人资格要求: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办理;个人的由户主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

(三)审查建筑设计施工图内容:

1.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是否符合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要求;

2.建筑设计施工图(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是否符合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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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纸为蓝图,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

(2)标明图纸要素:图名、指北针(首层应当标注)、比例尺、图例、图标、图签等。;

(3)图纸比例一般为1/100、1/150、1/200、1/300等; (4)图纸应当清晰、完整反映下列内容:①平面图:A、各层面积数据、各部分平面功能名称;B、墙、柱(壁柱)、轴线和轴线编号、门窗、门的开启方向;C、轴线间尺寸(外围轴线应当标注在墙、柱外缘)、门窗洞口尺寸、墙体之间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D、平面设计及功能完全相同的楼层标准层可共用平面图,但需注明层次范围及标高;E、建筑平面较长较大时,可分区绘制,但应当在各分区底层平面上绘出组合示意图,并明确表示出分区编号。②立面图:A、应注明两端轴线编号,立面转折较复杂时可用展开立面表示,并注明转角处的轴线编号;B、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臵;C、可见主要部位的饰面用料。③剖面图:A、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B、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C、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建筑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

(5)其它应当反映的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3.复查建筑面积核算资料是否按规范要求核算建筑面积。 4.根据建筑面积核算资料核查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四)审批同意后,通知单位(个人)办理放(验)线委托手续。

(五)按梅市规联字[2011]1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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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数额。

(六)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证件时应检查和校对:1.核对领证人身份: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核对办理人身份证;个人的应由户主持身份证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持有效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2.检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否按规定收费;3.填写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并填写存根;4.复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档案。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附件内容。

第四条 档案按如下顺序整理成册: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项目收费记录;3.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4.行政许可申请接纳回执;5.建筑面积核算表; 6.申请;7.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文件;8.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1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12.现势地形图;13.规划红线图;14.建筑施工设计图;15.项目放、验线成果资料。

第四章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梅州市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杜绝项目审批后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规划的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并到场监督,市城管支队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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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规划放、验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成果技术资料作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臵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需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用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应整理完毕,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除外。

第七条 规划部门接到单位(个人)放线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放线。

第八条 放线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附件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

2、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

3、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

(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进行,并采用梅州市规划区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三)相邻四周的建筑间距、临街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等必须满足城市规划规范要求。

(四)对地形图纸引起的建筑位臵、尺寸、间距等误差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批准部门核准或者纠正后再予放线。

(五)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六)放线完成后须由放线人员制作书面回执及图件以备验线复核。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放线成果技术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个人)持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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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城乡规划局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局工作总结

宜宾城乡规划局岗位职责

城乡规划局用地申请报告

伊春市城乡规划局事迹材料

城乡规划局工作打算

织金县城乡规划局文件

城乡规划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城乡规划局工作要点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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