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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家庭遇车祸,雪上加霜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困家庭遇车祸,雪上加霜

法律援助献真情,雪中送炭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受授人:曾甲云,男,55岁,汉族,农民,湖南邵东人。 指派单位: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律师: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曾仲红

案情简介:

曾甲云,男,55岁,汉族,残疾人,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佘田桥镇贯塘村人,家境非常贫寒,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因为家庭十分困难,到45岁才娶了一个外地来的离过婚的女人为妻,夫妻共同生活不到二年,嫌曾甲云为人太老实,家境太贫寒,撇下尚在哺乳期的不足八个月的女儿离家出走。曾甲云又当爹又当妈,瘸着右腿,靠微薄的收入,赡养73岁的老母亲和9岁的女儿,独自一人支撑着这个家庭,虽生活艰辛,但一家祖孙三人日子过得充实而快乐,直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改变了这一切。2009年8月17日下午7时40分左右,曾甲云卖完烧饼像往常一样挑着烧饼担子,走在回家的路上,谢家山驾驶桂C57250小型普通客车从后面急速驶上来,将正在路边行走的曾甲云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曾甲云被送往邵东县佘田桥镇医院、邵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

1、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

2、左前臂挫裂 1

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曾甲云住院治疗17天出院,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捌级伤残。经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邵公交认字(2009)第099号认定:谢家山驾车行驶,安全意识不强,遇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不避让行人。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甲云系公路这行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曾甲云就损害赔偿费用多次与谢家山协商未果。

承办过程:

曾甲云的受伤使整个家庭顿时陷入困境。曾甲云受伤后,不能再沿街叫卖烧饼,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中断,为治伤还花费1万多元的医药费,使得家里债台高筑,生活极其困难。曾甲云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向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求救。

听完曾甲云的叙述,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人员非常气愤,又非常同情,气愤肇事司机毫无人性,同情其不幸遭遇。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根据特事特办原则,立即依法审查并简化程序,当即为曾甲云办好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并指派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富有办案经验的曾仲红律师代理此案,尽最大可能为曾甲云提供法律援助。

曾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决定先从非诉讼入手。像曾

甲云这样特别困难的当事人,通过非诉讼调解结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法律手段和途径。调解结案既可以减少诉讼带来的累赘,又能以最快地速度达到索赔的目的。于是曾律师在掌握全面案情后,主动与邵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联系,并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于同年12月10日、12月18日、12月25日先后三次参加了交警调解。调解过程中曾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对曾甲云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一一提出了索赔。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家山一次性赔偿曾甲云各种损失共计30000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对已达成的协议反悔,拒不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曾律师就做好了起诉的准备。首先查明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和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保全了证据;其次确定该案的诉讼主体,将谢家山和曾昭亮及天安保险邵阳分公司做为共同被告。谢家山是肇事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曾昭亮是肇事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天安保险邵阳分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找到了被告谢家山和曾昭亮现在准确的住址和工作地点,确保该案诉讼后诉状及传票顺利送达。当谢家山反悔时,曾律师马上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邵东法院及

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扣押了被告谢家山的财产(包括肇事车辆)。

邵东法院于2010年1月10日和2010年3月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谢家山辩称:

1、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横穿马路,自身有过错,亦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过高。被告曾昭亮辩称:他将肇事车辆借给谢家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安保险邵阳分公司辩称:

1、交强险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第三者责任险应另案处理;

2、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过高;

3、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诉讼费和鉴定费。对于三被告的辩称,曾律师早有准备,曾律师指出:

1、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系路边行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而被告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安全意识不强,遇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不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之规定。这有原告提供的两个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系在路边行走,没有横穿马路。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原告系路边行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指控原告横穿马路,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这一观点,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诉讼结果。

2、曾昭亮系肇事车主,对肇事车辆负有管理的责任,现谢家山驾驶肇事车辆将原告

曾甲云撞伤,曾昭亮应承担连带责任。

3、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第三者责任险都应该与本案一并处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4、既然被告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与肇事车辆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那么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5、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原告遭受的损失有:医药费:844.5元;误工费:137×29.1=3986.7元;护理费:17×29.1=494.7元;住院伙食费:12×17天=204元;伤残补助费:3904×20×30%=23424元;营养费:10×17天=17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63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34953元。

由于曾律师在庭前收集了大量充分的证据,做好了充足的诉前准备,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力反驳。同时,曾律师对被告的抗辩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给予了有力驳斥。法院对曾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赔偿项目和数额大部分予以采信。

承办结果:

2010年3月15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邵东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妥当,可作为本案的民事赔偿依据,

被告谢家山无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主曾昭亮在借车给被告谢家山的行为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天安保险邵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天安保险邵阳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判决如下:由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曾甲云的医疗费1474.5元(包括司法鉴定费用630元)、营养费170元,合计1644.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曾甲云误工费3986.7元、残疾赔偿金23424元、交通费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30610.7元。上述需赔偿的项目限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胜诉后,曾甲云疲惫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微笑,紧紧握住曾律师的手不愿放手,一再向曾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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