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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海南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审核,学校团委审批,正式注册登记,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各项活动的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社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学生社团为宗旨,其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团委制定并修改《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展示活动;  (九)其他应由社联行使的权力。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联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学校团委审批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学生社团须由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团委、图书馆、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我校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八条 社联在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经社联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社联组织的每季度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

第九条 社联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学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联将《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学校团委、一份留社联备案。

第十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六)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学生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联有关规定的精神,组织本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社联确认后,颁发聘书任命。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有权报请学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成绩无法达到学校所规定学分要求,主修课程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的;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联在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联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会员证,由社联统一制作并监督使用。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及社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社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对未按时进行注册工作的学生社团,社联将保留惩处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四)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

(一)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资资源的,须经学校团委或有关部门协调、批准;

(二)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前两周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申请书》报社联、学校团委批准;

(三)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提前5天向社联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相关图片交至社联办公室;涉外讲座、报告会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方可举办。对讲座、报告会需申请教室的处理办法一般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向学校团委申请。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图像等资料交社联,并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社联备案,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学生社团自筹资金; (三)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制定会费标准,经指导部门和社联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同时学生社团其他一切形式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应根据社联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学生社团的年终报表须由社团负责人、社团财务负责人、社联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社联签章认可。对于学生社团账目不清楚,社联将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及发展,学生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联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社联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社联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社联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社联负责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考核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可被评选为“十佳学生社团标兵”或“十佳学生社团”,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干部可评为“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社联讨论后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 (三)应当用学生证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的;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的; (六)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学生社团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五)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社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按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联审议后返还被注销学生社团成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校内各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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