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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5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我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履

——1—— 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

第六条 校学生会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

第七条 学生社团具体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下开展工作,进行学习、科技、文体、实践、社会公益等活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明确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八条 我校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语言文学、信息媒体、科技创新、青春时尚、民族地域文化、中华传统、体育运动、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十大类。

第九条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分层级管理,根据指导单位情况分为A、B、C三类社团。

1.A类社团。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指导和管理,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备案。

2.B类社团。由学院团委直接指导和管理,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备案。

3.C类社团。由学生自发组织申请成立,校团委予以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学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已成立社团不得组织宗教类活动。

——2——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具体条件和流程如下:

(一)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经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二)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成立申请书和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的名称、宗旨、性质、指导思想、章程制度、组织机构、活动范围、活动形式、会员范围、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规划和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二) 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申报材料对拟成立的社团进行调研、审核,根据校园文化建设的需要、社团发起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筹备状况,决定是否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并提交校团委审批。

(三)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拟成立社团的发起人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上介绍所申请成立社团的情况,回答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提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该社团成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意才能通过。

(四)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社团应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学生社团联

——3—— 合会,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招收会员。

(五)拟成立的学生社团未经批准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六)学生社团在批准成立半年内,属于试运行期,期间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责令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注销。

(七)鼓励研究生围绕理论研讨、学术科技、社会实践等方面申请成立社团,提升社团文化层次与内涵。

(八)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履行规定的流程外,须提交校党委批准,在相关部门指导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校团委要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注册情况:

(一) 学生社团每学年在指定日期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

(二) 学生社团注册时应填写注册登记表,提交上一学年的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工作总结、财务状况、新学年工作计划、组织机构、年度预算和总体思路,并参加注册答辩。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社团不得在整改期间开展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4——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图章的形状统一为椭圆形,图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图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

(一)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不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不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扰乱破坏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和活动秩序;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登记或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分立、合并或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社团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注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拒绝上交社团管理费,大量社团经费不明去向,注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社团成员少于3人, 无负责人,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八)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标志和对外宣传材料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社团印章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制作并备案。

——5——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不受理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社团申请和以籍贯为纽带的社团申请。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讨论社团重要活动,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全体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不能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是本校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养、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社团确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须在校团委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6—— 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团委或学联备案,活动中加大管理力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中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团支部要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团总支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须以弘扬学术科技、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成长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集中精力开展品牌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提前一周将活动内容和形式、使用场地、经费预算、所需悬挂宣传内容等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由社团联合会签署意见并报经校团委同意后,学生社团按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意见进行活动。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未经学生社

——7—— 团联合会审批,通过其他渠道审批开展的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及时终止,并视情节严重通报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给予社团及负责人相应处分。有需要悬挂条幅及宣传板的活动需提前上报社联,由社团联合会签署意见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悬挂。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应提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必须由社团指导教师全程带队。指导单位应重点关注,要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提交学校保卫处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经校团委同意,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需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来自校外尤其是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严格审核,须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研究,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须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社团会员

——8—— 第二十九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承认社团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各类社团。鼓励本科生、研究生相互之间打破院系、年级界限加入社团,扩大学习交流范围。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招新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新会员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交纳社团会费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三十一条 社团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根据社团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务。

2.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3.有本社团范围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有参加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对社团做出的各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的权利。

6.有了解社团财务收支状况的权利,有权举报社团乱收费现象。

7.有自由退社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决议。 2.遵守会员大会相关决定。

3.维护学生社团集体声誉,不做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事情。

——9—— 4.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并为学生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发展谏言献策。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和学校项目资助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费,需根据实际情况说明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社团会费的5%上缴学生社团联合会,用于社团日常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向全体社团公布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于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特别是境外资金的资助,校团委须定期会同学校财务处对经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章 工作保障

——10——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划拨专项经费,支持高校学生社团健康蓬勃发展。学生社团以品牌项目申报的方式,争取团委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需求,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给予支持。学生社团对外交流,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搭建平台,提升社团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专项评比表彰,指导、支持和鼓励学生社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于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进行实践育人工作量认定,每学期按一定课时工作量计算。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学校内各类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11——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自强之星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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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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