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签约协议书
甲方(公司):
地址:
乙方(个人):
身份证号码:
1、甲方与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签定本协议,协议期间乙方属甲方兼职化妆师。
2、甲方提供乙方演艺工作的内容包括:各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电视、电影、广告、礼仪、模特、会议等相关的活动。
3、甲方作为乙方的演出活动及拍摄承接代理人即经纪人,代理乙方与客户公司进行沟通、宣传、谈判、代理签约,并协助处理乙方演出活动的各类电视及拍摄事宜。
4、甲方负责乙方在演出及拍摄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并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5、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及拍摄、色情、暴力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身心的演出活动及其他工作。
6、乙方应严格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服从甲方安排的各类演出及拍摄活动,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的声誉、商誉、形象和信誉的行为或言论。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根据甲方的拍摄时间,甲方主要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拍合同编号:
摄地点及活动时间安排,在合同有效期间将不定期安排各类活动,为
确保甲方能及时联系到乙方,乙方必须保持手机的畅通。由于甲方负
责乙方拍摄的安排,乙方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证件及详细的个人资料
(内容:照片、个人简历、身高、体重、等)以供甲方客户的挑选和
参考。
8、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拍摄通告并确认接单后,必须准时无误的到
达拍摄现场,不得出现迟到、无故缺席、早退等不良信誉现象发生。
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3小时以上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如乙
方在活动中出现中途早退现象,本次活动的酬金将不予支付,如造成
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相关赔偿。
9、乙方在演出活动及拍摄现场应听从负责人的安排,遵守现场纪律,
如由于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演出活动
及拍摄中必须爱护好甲方和主办方及剧组提供的服装、道具、布景等
物品,一旦发现有肆意破坏者,将按报价赔偿。
10、根据199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令第36号发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十四条“经纪人
依法进行经纪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章第十五条“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是合法收入”等有关规定。
11、甲方有权将乙方资料(包括:个人图片、个人资料、影像资料)
发布到甲方所属网站以作推广与宣传,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及甲方所
属网站的名誉。
12、乙方在和甲方签定本合同后,如出现诚信问题,如:迟到、早退、
无故缺席等有损主办方、剧组及甲方的信誉,对其客户、剧组及甲方
造成的经济、信誉、商誉等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并终止本合同。
13、因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
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
的条件履行时,如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如合
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而需要延期履行的,应在15天内,提
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效的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
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
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本合同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签署,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
份,自签定之日起履行。有效期限为。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