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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府办〔〕85号关于印发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奉节府办„2011‟85 号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根据《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负责此项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县人社就业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承贷金融机构经办网点联合初审,县人社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发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专户,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 – 2 –

额1:7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处理。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1.在本县辖区内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未安排工作自谋职业人员; 3.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城镇移民;

6.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含涉农项目)的进城、返乡创业农民工、劳务经纪人;

7.职工在300人以下,吸纳前述各类人员达到20%以上(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农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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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18周岁,且男性年龄在60岁以内、女性年龄在55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过就业培训、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3.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经营以下项目的不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建筑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贷款申请人流动资金不足的补充。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1.对一般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8万元以内;

2.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优的人员,贷款额度放宽到10万元;

3.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前述各类人员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人均最高8万元计算,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发展前景好,信誉度高,抵押担保额足值的企业可放宽到200 – 4 –

万元以内。

小企业贷款可不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贷款上帐日开始计算,贷款人应按时还款,贷款人因经营需续贷的,应向县人社就业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贷申请,接受申请的经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联合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县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贷款人在续贷前要结清贷款本息,续贷期限为一年。续贷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偿还原贷款本息后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其他商业性贷款,财政不再贴息。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

第十条 贷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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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 (2)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 (3)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自然人保证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 (2)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务员个人担保额为1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个人担保额为8万元;有稳定收入的企业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疗卫生机构、各商业银行、烟草公司、自来水厂、石油公司、排水公司、垃圾处理厂、保险公司、邮电邮政、电信、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员工个人担保额不超过其年收入额;

(3)奉节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提供担保的,总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二)抵押、质押担保

1.抵押、质押物为符合贷款行规定且认可的房屋、有价证券、机器设备等;

2.房屋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有价证券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90%;机器设备及其他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其价值的50%;

3.抵押、质押价值的认定可由贷款行与贷款人共同协商确 – 6 –

定,也可以由贷款人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第十二条 各类贷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人员的财政给予100%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承贷金融机构每月25日前将结息清单和贴息报表到人社就业部门申请贴息,人社就业部门核实贷款人身份后确认相应的贴息金额,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贴息资金划拨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财政划拨的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贷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内。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及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经营所在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经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后,通知承贷金融机构的基层经办单位,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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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人员到经营地实地调查,初审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提出贷款建议意见,并收集完善所需资料,在4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县人社就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在房屋抵押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小企业贷款除外)。永安镇辖区内个人贷款可直接到县人社就业部门申请。

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县人社就业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贷款申请书。包括书面申请和格式化申请两种;

(二)签订合同。一是贷款方式为保证的,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二是贷款方式为抵押或质押的,既要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又要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或《权利质押合同》;

(三)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开立借据。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借据上加盖“小额担保贷款”戳记,实行专夹保管。

第十六条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和到期回收的小额贷款,应逐笔建立台帐,将登记附表(见附表)和发放花名册于每月21日前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和县财政局,县人社就业部门汇总后,再上报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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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抵押担保的房屋,承贷金融机构可据实作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待抵押物价值确定后,向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快速通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免收各类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费。

第十八条 贷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前,免费参加县内组织的就业培训。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职责如下:

(一)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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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3.协调落实鼓励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县财政局

1.落实本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并按规定存入承贷金融机构; 2.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并及时划拨,审核呆账的损失并按规定赔付; 3.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监督检查,对贷款发放进行抽查,对违规贷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不予贴息并取消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本县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落实。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抵押房地产,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

1.指导和督促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加强承贷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一道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 3.对辖区内承贷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进行 – 10 –

监测和评估,并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研究,促进政策完善。

(五)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1.负责指导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培训业务经办人员,组织申请人进行技能培训; 2.确认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范围向社会公布; 3.在3个工作日内复审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推荐报送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 4.对直接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与承贷金融机构进行联合调查核实; 5.负责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出据的结息清单或凭证,确认贷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月将确认后的贴息清单送承贷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 6.按时按规定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报表工作(见附表); 7.整理归档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原始资料。

(六)承贷金融机构

1.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大力优化办事程序、简化手续;为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区别于一般性商业贷款的小额贷款的审批制度; 承贷金融机构对贷款人抵押物是否足值或担保人的资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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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查并完善相应手续后及时发放贷款; 2.负责每月25日前按时将贷款人的还款回单、贴息清单及贴息报表交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并及时凭人社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贴息清单对号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贷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或通知贷款人直接领取; 3.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并在每月21日前将本月(时间段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运行情况按要求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及财政部门,保证其上报本系统的业务数据与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数据一致; 4.建立小额贷款回收预警机制,承贷金融机构应将相应资料通报县人社就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对到期贷款应催收而未催收、逾期贷款应起诉而未起诉所造成的损失,市、县财政担保资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贷金融机构在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就业局的配合下,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抵押物或担保人资信情况等进行共同调查、初审,经共同认定符合条件并确定金额后方可上报县就业局。

(七)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审核贷款申请人的资格

主要内容:下岗证或失业证,退伍证及自谋职业证或户口所 – 12 –

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未安臵工作证明,大、中专毕业证,有效期个人身份证,户口薄,有效期营业执照,抵押物或担保人证件,并查验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2.负责通知承贷金融机构各基层经办单位进行实地调查,跟踪服务,共同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及经营情况,初审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署经办人姓名。初审合格的由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就业部门。

共同审核主要内容:

(1)贷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审查。重点是在承贷金融机构信誉记录、诉讼记录有无不良记录等内容; (2)抵(质)押物审查。提供的抵(质)押物品是否足值;权属证明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 (3)贷款人经营情况调查。重点审查贷款人经营项目、经营场地、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等情况。

在审查中,如有任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出现,不得上报相关资料。

3.指导、帮助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后催收工作。

(八)贷款人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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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出现风险的,人社就业部门有权提请承贷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 4.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九)担保人单位职责

1.据实为担保人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并在《奉节县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资信证明及单位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2.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依据《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资信证明及单位承诺书》的条款要求,协助承贷银行追收贷款,直至小额担保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人民银行奉节县支行、承贷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就业办牵头,会同人社就业、财政、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等情况进行 – 14 –

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乡镇经办机构的奖励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按《关于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的街(镇)经办部门、承贷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和手续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4‟168号)执行,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结清。

对县人社就业部门、县财政部门在完成年度发放、回收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当年到期贷款回收总额的各1%。,对未按规定办理贷款或应催收未催收造成呆账损失贷款的经办各单位扣减或取消相应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节县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奉节府办„2008‟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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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就业

小额担保贷款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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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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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摘编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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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实施办法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16号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工资证明

奉节府办〔〕85号关于印发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奉节府办〔〕85号关于印发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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