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1—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省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最终成果和效益情况,满足各级政府和宏观决策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和决策的需要,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统计局对各市统计局报送综合资料的要求。调查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各地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基本情况及农业生产条件、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
(四)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市辖区内所属的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五) 本调查制度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农村基本情况及农业生产条件指标中带有☆号的、林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于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有关农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能从国家抽样调查中直接取材的,则根据国家农产量抽样调查资料填报,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七)有关问题的说明:
1.除在制度中特别注明外,各指标计算结果一律取整数。
2.有关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畜牧等方面的报表,县及县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必须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