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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菲律宾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国和菲律宾双边贸易总额为234.1亿美元,同比增长33.3%。其中,中国对菲律宾出口57.4亿美元,同比增长22.4%;自菲律宾进口176.7亿美元,同比增长37.3%。中方逆差119.3亿美元。中国对菲律宾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成品油、谷物及谷物料、煤、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菲律宾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半导体器件、电器及电子产品、电感器及零件、香蕉、鲜干水果及坚果、成品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公司在菲律宾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2.4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5245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菲律宾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286万美元。2006年,菲律宾对华投资项目147个,合同金额4.6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2006年,菲律宾管理进出口贸易和投资的相关法律基本保持稳定。《海关法》、《出口发展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等是菲律宾进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综合投资法典》、《外国投资法典》、《税收法》、《价格法》等是菲律宾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法律。此外,《消费者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构成了菲律宾贸易投资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菲律宾除对少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量税或混合税外,其余进口产品的关税都从价征收。根据1995年开始实施的关税改革计划,菲律宾正逐步降低进口产品的关税水平。目前,菲律宾征收从价税的最惠国税率范围为0~65%。此外,菲律宾还根据《税收法》将对汽车、烟草、酒精及制品等少数产品征收消费税,并在海关估价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的基础上,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

作为东盟的主要成员国,菲律宾对来自其他东盟各国的进口产品实施特殊优惠税率,一般为0~5%。根据中国2004年11月与东盟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东盟从2006年开始,逐步降低中国进口产品的税率。按照菲律宾在《货物贸易协议》中的承诺,对从中国进口的正常产品,菲律宾将在2010年和2012年前逐步把进口关税降为零;对从中国进口的敏感产品,菲律宾将在2012年前将把关税降到20%,到2018年降为0~5%;对从中国进口的高敏感产品,菲律宾将在2015年把关税降到50%。

为履行菲律宾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义务,菲律宾总统阿罗约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第485号行政命令,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纳入“早期收获”方案的中国蔬菜和水果等214类产品实施零税率。2006年1月12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了第487号行政命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下的正常产品实施降税,进口关税为20%以上的产品降为20%,进口关税为15%~19%的产品降为15%,进口关税为10%~14%的产品降为10%,进口关税为6%~9%的产品降为5%,进口关税为0~5%的产品维持原状,对没有纳入第487号行政命令附件的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2.进口管理制度

2006年,菲律宾仍然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水泥及部分农产品等130多种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菲律宾有义务在2005年6月前取消大米等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但为保护国内农民利益,菲律宾向WTO通报,希望能将大米的配额管理延长至2012年。2005年4月27日,中国和菲律宾政府就WTO框架下菲律宾大米“特殊待遇”延长问题达成了双边协议,中方同意菲方将大米特殊待遇延长7年,菲方则同意增加大米的进口配额量,其中为中国设定2.5万吨/年的国别配额,并将大米的配额内进口关税从目前的50%降低到40%。除大米外,菲律宾实施配额管理的还包括鸡、鸭等约15类进口产品。

根据2001年《海关法》的规定,菲律宾开始采用实际交易价格作为海关估价基础,取消了之前按照国内消费价格作为海关估价基础的不合理做法。菲律宾海关通过自动海关处理系统(Automated Customs Operating System)对所有进口商或其代理的报关单进行处理,自动海关处理系统将利用选择系统对进口产品进行风险分类。低风险进口货物通过“绿色通道”通关,一般不需要任何单据和实物的当场检查,而

是通过“事后审查”的办法;中度风险进口货物通过“黄色通道”通关,这类货物只需进行单据审核,而不要求进行实物的当场检查;高风险进口货物通过“红色通道”通关,菲律宾在放行之前不仅需要审核进口货物单据,而且必须对进口货物进行实物检查。菲律宾还对部分风险极低的合格进口商设了“超级绿色通道”,目前,菲律宾海关正在降低进口商使用该通道的成本,以便提高使用率。

3.出口管理制度

除禁止苎麻种子及幼苗、部分野生动物及活鱼出口之外,菲律宾对出口产品实施鼓励政策。在《综合投资法典》、《出口发展法》和其他法规中都为出口导向型企业和出口产品规定了优惠政策。

菲律宾采取的出口鼓励措施主要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并免征出口附加税;进口原材料加工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外汇辅助以及使用出口加工区的低成本设施;出口商可以保留100%的出口外汇所得,并可自由用于任何目的;给予出口融资,出口商可凭信用证、购买合同或销售合同向当地银行申请低利率的外汇贷款,中央银行对此提供担保以鼓励利用当地原材料的劳动密集型的出口产品;对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也可享受原材料、关税等方面的鼓励措施等。2006年1月18日,菲贸工部、菲预算管理部、央行、国家发展署等政府部门以及菲律宾出口联盟共同设立贸易促进基金,在能力培养、产品设计、市场研究、对外宣传、形象塑造等方面对出口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006年8月3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发布第554号行政命令,要求所有与出口贸易相关的管理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取消除特殊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与出口贸易相关的行政许可收费,同时要求压缩审批程序和时间,以提高菲律宾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贸易救济制度

依据《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的规定,菲律宾关税委员会负责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公众听证会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工作。

(二) 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除国家经济发展署公布的限制外商投资目录所规定的限制产业之外,菲律宾对外国投资实施鼓励政策。菲律宾《出口发展法》、《综合投资法典》、《外国投资法典》以及《BOT法》、《矿产法》、《钢铁法》以及《经济特区法》等行业性和

区域性的投资法规都规定了许多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菲律宾相关投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享有撤资、汇出收益、偿付外债、免于没收或被无偿征用的权利。根据菲律宾《经济特区法》规定,在国家经济区内投资的外国企业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待遇: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最长可延至8年;所得税免缴期结束,可选择缴纳5%的“毛收入税” (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国家(中央)和地方税;进口资本货物(设备)、散件、配件、原材料、种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质,免征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同类物品如在菲国内采购,可享受税收信贷(TAX CREDIT),即先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待产品出口后再退还(包括进口关税部分的折算征收、返还);免缴码头税费和出口税费;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永久居留身份;简化进口程序以及聘用外籍雇员等。

根据菲律宾投资署2006年9月公布的《2006年投资优先计划》,菲律宾对医疗、电子、汽车零配件、能源、造船、服装、建筑材料、家具等11个优先投资领域规定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外资可拥有100%股权;自注册之日起,免缴6年企业所得税;如符合工贸部投资署规定的资本设备与年雇员比例的相关要求,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企业新增雇员(包括熟练工与非熟练工)的工资所得税减免50%,若企业位于经济欠发达区,工资所得税减免75%;免缴契约税;农业项目自注册或商业运行10年之内,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免征进口关税,使用本国繁殖用牲畜或遗传物品,享受税收信贷;生产出口产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税收信贷;出口产品达70%以上的企业,进口零配件免缴各种税费;简化海关手续,免征码头税和出口税等。2007年1月份,菲政府对2007年的计划作了如下重大修改:第

一、菲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将对现有经济活动中的原建、扩建、转型项目不予政策优惠;第

二、投资署还取消了申请优惠政策的简化注册程序,规定《综合投资法典》中规定的投资项目在获得优惠政策前,贸工部必须会商财政部。

(三) 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根据2005年通过的第9337号法令,菲律宾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2%提高到35%,实施期限为2005年1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为30%。

2005年11月,菲律宾还通过了一项新的增值税法案。该法案规定,为规范菲律宾国内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自2006年2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从10%提

高到12%,此外销售部分农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

三、贸易壁垒

(一)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菲律宾关税委员会2006年公布的加权平均税率为3.56%,比2005年的3.78%略有下降。其中,农产品及食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为9.22%,化工产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为4.16%,纺织品、纸张及皮革的加权平均税率为6.84%,矿产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79%,工业制成品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97%。

菲律宾2003年《海关法》规定的 “关税税率重估”仍然是菲关税管理中的主要壁垒。根据该规定,菲律宾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有选择地提高任何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2005年4月菲律宾发布第419号,规定包括司机在内、可乘坐十人或十人以上的汽车将被收取25%的关税,比原来20%的最惠国关税率高五个百分点。上述命令目前仍然有效。上述关税管理措施授予了行政管理当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相关进口产品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不断提高的关税税率也对中国相关产品对菲律宾出口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1.关税高峰

尽管2006年菲律宾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税率相对较低,进口税率低于5%的产品 约占56.4%。但是,菲律宾仍对20%以上的进口产品征收15%以上的高关税。其中,税率高于20%的产品所占比例为7.6%,税率高于30%的产品占比为5.2%,部分产品甚至被征收50%和65%的高关税。目前,菲律宾的关税高峰主要涉及活动物、猪肉、家禽肉、蔬菜、大米、糖、咖啡、机动车辆、摩托车等产品,平均税率高达43.5%。

2.关税配额

2006年,除大米外,菲律宾对牲畜及其肉制品、土豆、大米、咖啡、糖等农产品仍保留关税配额限制。其中,新鲜和冷冻猪肉的配额内关税为30%,配额外关税为30%,玉米的配额内关税为35%,配额外关税为40%。冷冻鸡肉的配额内关税为40%,配额外关税为40%,火鸡的配额内关税为30%,配额外关税为40%。

(二) 通关环节壁垒

菲律宾《海关法》规定,菲律宾海关是管理进口货物估价、事后审查、风险管理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但是,目前菲律宾仍然有私人机构参与菲律宾

海关估价过程,尤其是对从“绿色通道”通关的货物估价。此外,部分海关工作人员还对进口产品征收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中方认为上述做法不利于进口货物顺利通关。

(三) 进口限制

菲律宾《渔业法》允许进口新鲜和冷冻的鱼类及制品,但必须在菲律宾农业部取得进口许可证。菲律宾农业部认为,只有在菲律宾必须进口以保证国内食品供应并且进口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发放进口许可证。2006年,菲律宾农业部就以维护国内农民的利益为由,命令植物工业局(BPI)停止发放洋葱进口许可证。中方尊重菲律宾对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鱼类及其他农产品等敏感产品的许可证管理,但菲方停止发放许可证的理由与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相关规定不符,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 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2004年12月,菲律宾总统签署提高烟草、酒类产品消费税的法令。该法令对进口和国产烈性酒采用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于采用当地原料生产的烈性酒,菲律宾仅征收每公升0.19美元的消费税,但对于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同类烈性酒,却征收每公升1.76美元到7.06美元不等的消费税。对于基本上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酒精浓度等于或低于14%的低度酒,每公升征收0.28美元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14%低于25%的,每公升征收0.56美元的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25%的则按照烈性酒征收消费税。菲律宾对进口烈性酒的消费税税率明显高于国产烈性酒,对进口产品构成明显的歧视,违背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五) 技术性贸易壁垒

目前,菲律宾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家用电器、化妆品、医疗设备、电线电缆等91类产品进行检验,对于纺织品和服装规定了强制性标签要求,如果进口产品被发现标签不符合要求,不仅仅是不合格产品,整批货物都将被查封和销毁。中方认为这一规定扩大了处罚范围,在实践中容易对出口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中方表示关注。

菲律宾产品标准局于2006年9月13日公布了菲律宾国家标准(PNS)154:2005《陶瓷墙砖和地砖规范》,该规范对陶瓷墙砖和地砖及其配件的尺寸和公差、物理和化学特性、取样、试验和标志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所有的墙面、釉面、无釉瓷

砖及其配件都必须满足上述规定,否则不准进入菲律宾市场。中方认为,PNS 154:2005标准规定的内容与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国际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对瓷砖规格和额定尺寸的强制性要求缺乏必要性,与贸易实践和技术发展趋势不符,对瓷砖规定的检测方法也缺乏科学依据,大大增加了生产和出口商的成本。中方希望菲律宾修改该标准的内容,并取消该标准的强制实施,以符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关于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要求和合法目标原则。

菲律宾贸工部规定,自2006年1月起,所有进口14~29英寸的彩色或黑白电视都必须通过产品标准局的测试中心和菲律宾国内检验机构内湖SOLID公司的检测认证,没有指定认证标志的产品,将不得进入市场。中方认为,菲律宾指定内湖SOLID公司为唯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做法,给进口产品造成了不便,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

(六)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6年,菲律宾农业部仍对肉类、禽类产品进口实施动物进口检疫许可(VQC)。菲律宾第26号行政命令要求,官方认可的进口商在进口肉类和禽类之前,必须取得动物进口检疫证明。目前,菲律宾动物进口检疫证明的有效期为60天,不得延长。此外,菲律宾还规定,动物进口检疫证明只能使用一次,当实际进口量超过了动物检疫证明所允许的进口量时,进口商必须另外申请动物检疫证明,并且会对进口商处以罚款。这一规定使官方发放检疫证明时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中方希望菲律宾的动物进口检疫许可(VQC)申请能够更具弹性和透明度,保持与WTO/SPS协议的一致性。

(七) 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6年底,菲律宾共对中国发起了8起贸易救济措施。目前仍在实施的主要包括1998年发起、2004年复审的三聚磷酸钠反倾销措施,2003年发起的对印花玻璃、浮法玻璃和玻璃镜、以及三聚磷酸钠等进口产品的保障措施。

2006年7月,菲律宾对三聚磷酸钠实施为期200天的临时性保障措施,对每公斤进口三聚磷酸钠征收0.29美元的关税。

2006年6月21日,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决定对包括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印花玻璃、浮法玻璃和玻璃镜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于2006年11月做出决定,对以上产品采取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这是菲律宾在2004年的保障措施期满以后,对上述产品连续采取的第二次保障措施。自2004年保障措施实施以来,中国的玻璃及制品对菲律宾的出

口急剧下降,2004年的出口金额仅为2003年的10%, 2005年的出口金额仅为2003年的35%。

中方希望菲方克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避免对中菲双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八) 政府采购

根据菲律宾政府120号行政命令(1993年)的要求,政府机构、属于政府或受政府控制的公司进行政府采购,如果采购金额总计在100万美元以上,被采购方必须进行回购。根据菲律宾贸工部制定的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供货商在供货时有义务向菲律宾国际贸易公司回购价值在其出口总价值一半以上的货物,否则将会受到罚款。

菲律宾2003年《政府采购法》还对国产物品和原料给予优惠。此外,菲律宾在水、电、电信、运输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政府采购中,还对投标企业的资格做出了规定,要求投标企业必须由菲籍人士控股60%以上。

2004年,菲律宾总统签署了第278号行政命令,对参与基础设施的菲律宾企业提供优惠措施。该命令要求,菲律宾政府在基础设施服务的招标过程中,应尽可能选择那些利用国内资金、使用国内资源和雇佣国内专业人士的企业。

尽管菲律宾没有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但在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政策对中国企业参与菲律宾政府投标构成了实质性障碍,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九) 补贴

菲律宾通过国产汽车出口促进计划对菲律宾出口汽车的生产商提供免税,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出口一辆汽车可得400美元的补贴,第三年为300美元,第五年为100美元。2005年10日,菲律宾把零部件也列入汽车出口行列。出口补贴增强了菲律宾汽车及其零部件的竞争力,中方对其出口补贴政策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十) 服务贸易壁垒 1. 银行

菲律宾只允许10家外国银行在菲国内设置全资分行,并且每家外国银行的分行限定为6个。对于1948年以前就在菲律宾经营的4家外国银行可再多设立6个分行。菲律宾还规定,菲律宾银行系统的资产总和的70%及资本金总和的50%应该由菲律宾本地银行控制,外资银行分行从其总行及同业拆入资金与存放、拆放总行及同行的资金净额不能超过永久性资本金的4倍。

2. 保险

菲律宾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菲律宾国内成立全资保险机构,但是对外资保险 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却不断提高。菲律宾还禁止外资保险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险,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险服务只能由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才能承担,并且在1994年将该规定扩展至公用和私营的建设——营运——转让工程。菲律宾现行保险监管法律还规定,凡是在菲律宾境内经营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必须交付至少10%的保费给菲律宾国家再保险公司。

3. 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

菲律宾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进入其国内证券市场,但是证券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60%,外资共同基金的董事会必须由菲律宾公民组成。

4. 基础电信

菲律宾不允许外资进入菲国内的卫星通讯服务市场,同时把基础电信企业中的外资股份限制在40%以内。此外,电信企业不得雇佣外国员工作为公司总经理,外国员工所占比例不应超过外资股份比例。

5. 广告

菲律宾法律规定,外资在广告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此外,广告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全部为菲律宾公民。

6. 公用事业

菲律宾政府限制从事水、电、通讯、运输等公用事业企业中的外资比例,规定本国公民必须控股60%以上,并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7. 专业服务

菲律宾不允许外资或外国公民在菲国内从事工程设计、律师、医药、会计等专业服务。

8. 航运

菲律宾禁止外国船只从事菲律宾国内沿海运输业务。菲律宾《光船租赁法》还规定,除临时工外,挂菲律宾旗的船舶只能雇佣菲籍员工和管理人员。

9. 快递

菲律宾规定,外国快递公司只有通过与100%菲律宾控股的企业签约或者成立一个由菲律宾控股60%以上的合资企业,才能从事菲国内的快递服务。

10. 零售

菲律宾2000年《零售法》允许外资在该法生效10年后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美元的零售企业,但是外资控股不得超过30%,从事奢侈品销售的零售企业外资持股不得超过10%。外国投资者需要满足互惠要求,只有该国允许菲律宾公民或法人在其国内经营零售业务时,其公民或法人才能在菲经营零售业。

四、投资壁垒

菲律宾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设立合资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机构。菲律宾规定,在合资公司中的菲律宾股东不得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多数股东应是菲律宾常驻居民,合资公司秘书必须是菲律宾公民,菲律宾证交委员会还要求,财务人员也必须是菲律宾常驻居民;分公司在菲律宾开业前,外**公司必须在菲律宾证交委员会注册,《公司法》还要求分公司至少在证交委员会储蓄实际市值1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后的6个月内,分公司必须储蓄实际市值相当其总收入2%(不低于500万比索)的有价证券;代表机构必须在菲律宾证交委员会注册,并汇入菲律宾3万美元。

菲律宾对外国投资者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上述规定,提高了外资企业的进入门槛,对外国投资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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