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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嫖宿幼女罪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再议嫖宿幼女罪

1月3日的《兰州晨报》发表了这样一篇微博:【全国首例 嫖宿幼女被诉强奸罪】,邛崃两男子在嫖宿中和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昨日四川邛崃市检察院正式对二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检方认为明知不满14岁仍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而此前发生在国内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呼应了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

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这似乎预示着不久的将来,嫖宿幼女罪即将从刑法中消失。

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一直甚嚣尘上,公众更是直接将该罪名列入“恶法”的行列,究其原因,就是这个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是有期徒刑15年,与强奸罪最高刑可以判死刑相比,的确是比较轻的,甚至一度被人怀疑这成为了一些官员、商人犯奸淫幼女罪后操作成嫖宿幼女罪的免死金牌。不仅如此,分析嫖宿幼女罪这条罪名本身也有有问题,我们知道,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就是说,法律为了保护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否定了她们的性承诺能力,幼女的承若与否不能作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但是嫖宿幼女罪又承认了幼女的性承诺能力,这就造成了逻辑上的混

乱,立法不严谨。并且,这条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这种疑似标签性的定罪无疑具有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无益孩子的身心发育,也是对社会风化的一种误导。那么在今天,嫖宿幼女罪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嫖宿幼女罪”源自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当时仍属“强奸罪”,在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该条例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1997 年新刑法首次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分离出来,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依据犯罪客体来分的话,“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单独罪。1997年刑法为何要设立“嫖宿幼女罪”,并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单列出来呢?从当时的时代大背景看,新刑法修订之时,正值“下海潮”和“打工潮”的兴起,年轻人们纷纷南下到沿海城市打工淘金。其中尤以初中毕业生居多,一部分女孩还从事着卖淫行业,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从事性工作的幼女,甚至是和幼女发生性交易行为的打工者,但没有意识宿幼女罪这项罪名存在严重的漏洞。嫖宿幼女罪的起刑就是5年,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因此这项罪名的设立初衷的确是为了保护幼女。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女不再是外出打工妹的主流,但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猎奇的目标,而该项法律实际上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些在老百姓看来的‘保护伞’,为他们侵犯幼女开了个口子。嫖

宿幼女罪被解读成“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显然是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所以,在现在看来,嫖宿幼女罪的确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但是,中的的现实情况总是不那么乐观,当今中国的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律制定与完善的问题,而是执行的问题。根据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次,量刑起点为3到5年的幅度之内。各地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也大多未超过5年。在实践中,据《南方周末》采访的湖北一位法官证实:量刑指导意见出来之后,没有加重情节的强奸罪,很多都判3到5年。就是说,废除后的结果可能适得其反。由于强奸罪起刑点比嫖宿幼女罪低,取消之后,钟情于幼女的买春者,很有可能反而被轻判。武汉一家基层法院的刑庭庭长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了类似担忧:如果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嫖宿幼女犯罪的惩罚力度将会变轻。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却得到了比嫖宿幼女罪更轻的处罚,废除这一罪名是否还有必要?

综上看来,仅仅是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变动以此切实实现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保护。在我看来,可以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同时把奸淫幼女罪的起刑期改为5年以上,就是说,奸淫幼女罪做为强奸罪的特别规定,不再以加重处罚这样模糊的字眼,直接改为明确的5年以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死刑。这样,既顺应了民众呼声,也解决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逻辑矛盾,并且切实保护幼女震慑此类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

能。缺点是,刑法作为我们国家一项基本法律,需要保持它的稳定性,1997年刑法出台至今只有不到17年,却已经修改了8次。我们是不是需要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理性考虑来决定这个罪名的命运,法律不能忽视民间的呼声,但法律也不能被民意绑架,类似于酒驾入刑的现象就是不理性的结果。我们期待中国法律界的精英可以有一个理性的处理结果,以告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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