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员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发展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加强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俱乐部会员、赛事会员、机构会员和个人特邀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田协的章程,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二) 志愿加入本会并递交入会申请;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努力开拓,并具有一定的能力、作用或影响力;
(四)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俱乐部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 各企事业单位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俱乐部、高等院校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俱乐部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加入本会:
1.成立2年以上; 2.具有100名以上会员;
3.至少每季度开展面向全体会员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活动及/或知识讲座; 4.具有完善的俱乐部章程,并且符合中国田协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要求; 5.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固定的工作人员; 6.经过所隶属的各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有关部门批准。
(二) 其他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俱乐部应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 1.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 2.成立2年以上;
3.至少每季度开展面向全体会员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活动及/或知识讲座; 4.有10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具有完善的俱乐部章程,并且符合中国田协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要求; 6.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固定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赛事会员的入会条件:
赛事会员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主体应为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
(二) 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运营机构在过去3年内未曾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田协章程、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三) 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与本会联系的固定工作人员。
(四) 在人工铺设平坦路面上举办的赛事须承诺入会两年内完成赛道认证。 第六条 机构会员的入会条件
企业、媒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机构名义申请成为本会的机构会员。机构会员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与本会业务范围紧密相关;
(三) 愿意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会活动;
(四) 至少在其业务范围内参与过1次以上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比赛; (五) 在过去三年内未曾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田协章程、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六) 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与本会联系的固定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个人特邀会员入会条件
对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由中国田协特别邀请入会。
第八条 入会资格排除条件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成为本会会员。 (一)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 本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 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四) 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2 (五)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本会或本会秘书处发给相应的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条 申请俱乐部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俱乐部章程;
(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需提交社团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申请应书面提交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日期自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资格证明,由本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十五条 本会在中国田协网站及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上公布会员名录。
第四章 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条例规定,本会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 获得本会会员证书;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列入本会公布并定期更新的会员名单;
(四) 获得本会服务、参加本会活动、领取和获得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五)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赛事会员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 最多可以推荐1人为本会委员;
(二) 最多2名代表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时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三) 由本会协助申请国际田联路跑赛事金银铜标以及国际马拉松及长跑协 3 会会员资格;
(四) 获得本会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咨询;
(五) 获得在中国田协官方网站以及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上宣传赛事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 达到中国田协A类赛事认证条件的可申办全国马拉松锦标赛、冠军赛; (七) 可申请与中国田协共同主办赛事,如为在人工铺设平坦路面上举行的赛事,应满足中国田协A类或B类赛事认证条件;
(八) 可参与中国田协组织的赛事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俱乐部和机构会员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 最多可以推荐1人为本会委员;
(二) 最多1名代表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时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三) 获得本会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咨询; (四) 优先获得本会相关活动的承办权;
(五) 获得在中国田协官方网站以及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上宣传会员单位及其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本会工作条例规定,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本会要求的报告与有关资料; (六) 当其推荐的委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及时更新委员人选;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章 会员费
第二十条 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每年缴纳1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的基本标准为: (一) 高等院校的俱乐部会员免交会费;
(二) 企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 (三) 赛事及机构会员年度会费3000元;
4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可以自愿交纳特别会费。特别会费数额不限。
第二十三条 会员自入会申请被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应缴纳前当年会费,并于每年会费到期日之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未按时缴纳年度会费,会员资格暂停。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向会员提供增值服务,会员接受增值服务应支付相应费用。增值服务目录和收费在方网站公布。
第七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入会满1年后,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年度注册,激活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未进行年度会员注册的会员,会员权利暂停。
第八章 退会和重新入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赛事会员自加入本会之日起连续两年未举办赛事的视为自动退会,该赛事会员推荐的委员自赛事自动退会之日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官方会员网站公示退会会员名单,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结束且与会员退会相关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生效。
第二十九条 自提交退会申请日起与退会无关的会员权利义务暂停;退会生效日起会员权利和义务全部停止。
第三十条 一经退会,2年内不得再次入会。会员退会期满2年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第三十一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视作自动退会的单位会员,重新入会时首年度应缴纳的会费为2倍的基本年度会费。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会员资格丧失期满2年后可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一) 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本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二)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重新入会时首年度应缴纳的会费为3倍的基本年度会费。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以下纪律,本会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会内职务或暂停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 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有关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 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 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社团联络; (四) 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五) 有其他违反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严重违反本会规章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 给本会或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 会员未按时注册或自身解体、破产及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
(四)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因违反纪律造成本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做出处分会员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通过官方网站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做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应明确限定纠正期限。会员在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的,其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的,本会将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会员管理和服务机构对会员注册过程中获取的会员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出售会员资料牟利。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