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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5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是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简称为“马拉松委员会”,英文译名为“Marathon Committee of Chinese Athletic A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AAMC”。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田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田协”)的二级社会团体,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由遵守中国田协章程及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愿意为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专业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和推广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全民健身;规范和引导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有序发展;团结支持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团体,促进会员间以及与国际同行业的交流和协作;宣传、提升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整体形象,繁荣相关市场,推动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田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委员会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委员会业务开展的地域范围为中国田协在国际体育组织中代表的地域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域。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 根据国际田径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以及中国田协等相关组织机构的规定和制度,组织制订及宣传贯彻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为:

马拉松:42.195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

马拉松相关运动:由马拉松运动派生出来的所有在室外进行的(包括公路上、

1 体育场馆外的跑道上、自然条件形成未经人工硬化的道路上进行的)长距离跑步、长距离跑步接力以及长距离行走,包括超长马拉松、半程马拉松、10公里跑、5公里跑、迷你马拉松、越野跑、公路接力等;

(二) 大力宣传马拉松及相关运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传播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促进全民健身的蓬勃发展;

(三) 联系、团结赛事组织者及热心支持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团体,充分发挥本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 与国际组织、洲际组织及其它相关国际赛事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五) 受中国田协委托,研究制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 受中国田协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的注册和认证事宜;

(七) 负责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路线丈量员、裁判、赛事管理公司及个人、经纪公司及个人、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的培训、注册及资格认证;

(八) 根据中国奥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对参赛运动员进行禁用药物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国际田联及中国田协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九) 指导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协调重要赛事和活动的电视转播和新闻宣传;

(十) 指导和促进马拉松及相关运动俱乐部的发展;

(十一) 组织对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对优秀赛事进行等级评定和表彰工作;

(十二) 依法进行国际、国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市场调研,收集、整理、分析、发布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市场信息,开展政策法规、赛事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以及人才培训服务;

(十三) 组织会员境外考察学习,参与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与国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十四) 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本委员会业务相关的经营开发性活动,举办交流会议、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并为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发展培育和开拓市场,拓展经费来源;

(十五) 承担中国田协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2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俱乐部会员、赛事会员、机构会员和个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田协的章程,并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 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 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努力开拓,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俱乐部会员申请加入本委员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成立2年以上; (二) 会员人数超过100人;

(三) 定期开展长跑健身活动及知识讲座;

(四) 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隶属于企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

(五) 具有完善的俱乐部章程,并且符合中国田协章程和马拉松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要求;

(六) 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固定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赛事会员申请加入本委员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请主体应为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 (二) 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运营机构在过去3年内未曾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田协章程、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三) 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与本委员会联系的固定工作人员; (四) 在人工铺设平坦路面上举办的赛事需承诺入会2年内完成赛道认证。 第十二条 企业、媒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机构名义申请成为机构会员,机构会员申请加入本委员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与本委员会业务范围紧密相关;

(三) 愿意与本委员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委员会活动;

(四) 至少在其业务范围内参与过1年以上的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比赛; (五) 在过去3年内未曾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田协章程、以及《中国田径协会境内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

(六) 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结构和与本委员会联系的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特邀会员由中国田协邀请对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有突出贡献的运动员、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个人入会。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3 (二)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本会或本会秘书处发给相应的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所有会员均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 获得中国田协马拉松委员会会员证;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列入本委员会公布并定期更新的会员名单;

(四) 获得本委员会服务、参加本委员会活动、领取和获得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五)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赛事会员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最多可以推荐1人为本委员会委员;

2.最多2名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时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3.由本委员会协助申请国际田联路跑赛事金银铜标以及国际马拉松及长跑协会会员资格;

4.获得本委员会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咨询;

5.获得在中国田协官方网站以及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上宣传赛事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6.达到中国田协A类赛事认证条件的可申办全国马拉松锦标赛、冠军赛; 7.可申请与中国田协共同主办赛事,如为在人工铺设平坦路面上举行的赛事,应满足中国田协的A类或B类赛事认证条件;

8.可参与中国田协组织的赛事等级评定。 (八) 俱乐部和机构会员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最多可以推荐1人为本委员会委员;

2.最多1名代表参加本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时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3.获得本委员会给予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咨询; 4.优先获得本委员会相关活动的承办权;

5.获得在中国田协官方网站以及中国马拉松信息平台上宣传会员单位及其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本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4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本委员会要求的报告与有关资料; (六) 当其推荐的委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及时更新委员人选;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委员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赛事会员自加入本委员会之日起连续2年未举办赛事的视为自动退会,该赛事会员推荐的委员自赛事自动退会之日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一经退会,2年内不得再次入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 严重违反中国田协章程、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 (三) 给中国田协和/或本委员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 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 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三) 选举和罢免委员;

(四)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表彰、奖励先进;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田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 5 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1个月,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第二十三条 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要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3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秘书长应将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于15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15天,常务委员会应有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1个月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及投票:

(一) 每个会员代表都有就马拉松委员会的重要事宜进行决策的表决权; (二)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1票表决权;

(三) 各会员单位可派1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1票表决权; (四) 各会员的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团体的正式成员,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个月前书面提交给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五) 1名代表不能代表2个或2个以上的会员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设置以下职务:

(一) 主任1人; (二) 副主任若干人; (三) 秘书长1人; (四) 副秘书长若干人; (五) 委员若干人; (六) 秘书(1-2人)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中国田协审议,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本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田径协会章程》、《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工作条例》,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大局意识;

(二)马拉松以及相关运动丰富的实际经验,并在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的特定业务领域具有积极的影响力;

(三)能够积极参与马拉松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四)能够认真履行马拉松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办公室行使秘书 6 处职责,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人员的聘任; (七) 领导、指导各类会员、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常务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票数相等,由主任裁决。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

一、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它方式召开。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马拉松及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常务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田协审核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7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委员会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报告; (四)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授权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表决;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领导办事机构筹备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并准备和公布会议记录; (五) 负责本委员会各项会议投票的资格审定以及计票管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对在本委员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的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本委员会举行的其他大型活动,参加与马拉松及相关运动有关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专项工作组

(一) 专项工作组是本委员会在秘书长领导下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支机构,在本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 专项工作组负责处理某类专门事务,包括:竞赛组织、安保与医疗救护、训练指导、国际联络、咨询培训、市场开发、宣传推广等。

(三) 根据工作需要,本委员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工作组;

(四) 专项工作组拟订本组工作职能,制定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五) 专项工作组原则上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执行秘书1人; (六) 专项工作组主任负责本组工作,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捐赠收入;

(三) 政府和中国田协资助的收入;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转播权收入;

8 (六) 广告赞助收入; (七)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八) 利息;

(九)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所有经费由中国田协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用于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田协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田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图形标志由中国田协统一制作,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员管理办法

13中国田径协会关于全国马拉松赛事奖金设置的规定

8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等级评定办法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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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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