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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质量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所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属于非知领域因素引起的不可抗拒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分为无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同等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全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一)因设计上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追究设计者和审核者责任;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追究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及检验者责任;

(三)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追究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而发生事故的,追究指挥、操作者责任;

(六)属于劳动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或安全教育不够等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发生事故的,追究物资采购部门(或单位)责任;

(八)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上岗,或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分别追究生产单位或培训部门责任;

(九)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责任认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二)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立即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造成事故的;

(六)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第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应追究的责任包括:

(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规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三)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未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造成事故的;

(五)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带病运行及设备有缺陷且无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六)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造成事故的;

(八)发现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导致事故的;

(九)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扩大的;

(十)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指派经体检确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禁忌作业,发生事故的;

(十二)批准或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造成事故的;

(十三)擅自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造成事故的;;

(十四)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派放生产用车, 越权派私车,发生事故的;

(十五)违反规定,安排未经考核批准的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发生事故的; (十六)违反外雇车辆管理规定,擅自使用外雇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七)批准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借用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

第三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也可视事故大小、情节轻重,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扣除年终奖金)经济损失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一般C级事故: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B级事故:对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视情节通报批评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般A级事故:

1、对负直接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3、对负次要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

4、对业务分管的领导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

5、按照单位安全风险大小,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公司各部门、单位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重要管理责任的给予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负次要管理责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四)对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分。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

(一)对一般C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500-3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400-2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300-1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200-1000元。

(二)对一般B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000-4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800-35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500-25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500-1500元。

(三)对一般A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6000-15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4000-12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3000-10000元。

(四)对较大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1、直接责任(全部责任)者,罚款15000-30000元;

2、主要责任者,罚款12000-25000元;

3、重要责任(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4、直接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0-20000元;

5、主要管理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6、现场监督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7、领导责任者,罚款8000-20000元。

发生其它无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者,除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外,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总监以上领导的经济处罚由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执行,罚款交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其它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部执行,交安全生产监督部,罚款一次交清,处理结果安全生产监督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部对罚款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要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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