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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3: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解读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鲁卫医改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放开社会办医准入、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监管等提出了许多新举措。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卫生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同时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截至2014年底,我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到23044家,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29.9%,比2013年增加了581家,其中,非公立医院增加到1000所,占全省医院总数的53.94%,比2013年增加了83家; 非公立医院床位6.22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17.30%,同比增长9.5%;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1.1亿,占全省总诊疗人次的17.23%,同比增长6.4%。总的看,我省社会办医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也应看到,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总体比较滞后,社会办医与“十二五”医改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医养融合发展与社会需求增长不相适应,多样化健康服务亟待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40号文件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2号),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委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

二、在社会办医准入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2009年新医改以来,在社会办医方面出台了不少文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条文操作性不强,有的难以落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提出:

一是在规划引导方面,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或运营;规划未公开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投资办医。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放宽对社会医疗机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备选库,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避免盲目投资。

二是在准入审批方面,将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大厅集中办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举办人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得限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经营性质和执业范围。

三是在公立医院重组转型方面,要求明确辖区内政府办医数量和范围,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确保办好承担“保基本”功能的公立医院。在此基础上,允许社会资本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统筹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快形成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城市二级医院以托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专业医疗服务机构转型。

三、在医师多点执业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为推动公立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向社会医疗机构流动,《意见》提出,全省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均可在省内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执业期限、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薪酬、保险等,明确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聘任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为拟聘医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人诊所。多点执业医师应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四、在促进资源共享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一是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社办公助方式,向社会医疗机构派出管理、技术团队,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尽快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二是允许公立医疗机构以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特许经营是特许方(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社会资本)自愿建立一种契约方式,特许方将自己的经营资源,包括商标、标识、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方使用,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被特许方要给予特许方一定的使用费用。三是鼓励各地建设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并委托社会运行,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

五、如何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一是按照国发〔2013〕40号和鲁政发〔2014〕22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用电、水、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免征营业税,实行市场调节价等优惠政策。二是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参与实施我省医学高地“28113”工程,加强专病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三是社会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要平等吸收社会医疗机构专家。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四是借助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解决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融资问题。

六、如何加强对社会办医的服务与监管?

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放开社会办医准入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医疗机构、人员、设备、技术进行资质审核,并加强服务与监管,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好。为此,《意见》提出,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放开准入、严格标准、加强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不同投资主体举办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查处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突出问题。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退出机制。将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同时,社会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努力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社会信誉。

《意见》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意见,积极引进社会办医项目,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社会办医快速健康发展。

来源: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医改处

社会办医

社会办医条例

河南省社会办医实施方案

国务院:支持社会办医多元化

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

社会办医督查自查报告111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关于万年县促进社会办医进展情况的汇报

卫计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工作情况总结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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