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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征求意见稿)

一、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于2011年10 月中旬在浙江省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射击、射箭、轮椅击剑、自行车、羽毛球、盲人柔道、赛艇、网球、飞镖、象棋、盲人门球、篮球、坐式排球、足球。

其中射箭、自行车、赛艇、聋人篮球、脑瘫足球项目比赛将于2011年6月前提前举行,集体项目预赛将于2010年底前举行。

各残疾类别设项如下:

肢体残疾: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乒乓球、羽毛球、自行车、轮椅击剑、网球、赛艇、飞镖、象棋、坐式排球、篮球、足球(男)。

视力残疾:田径、游泳、自行车、柔道、乒乓球、赛艇、象棋、盲人门球、足球(男)。

听力残疾:田径、游泳、乒乓球、自行车、羽毛球、网球、飞镖、象棋、篮球、足球(男)。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须符合各项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三)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四)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五)运动员注册规定

1、符合最新颁布的《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2、运动员注册和注册变更手续须在本项目开赛前6个月完成。

3、获得2008年残奥会、2009年聋奥会及2010年残奥世锦赛前三名运动员(集体项目运动员除外,但须符合《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办理注册代表权变更。

五、参赛办法

(一)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位报名参加。每单位限报一团,承办单位可增报一团。

(二)浙江一队、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队、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队,可以直接参加集体项目决赛。

(三)各代表团限报运动员50人,参加集体项目和提前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除外,飞镖、象棋、乒乓球(盲人组)每单位限报5人,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名额调剂。50人名额以外,柔道、举重两个项目每单位可增报8人,超者将计算在50人名额之内。

(四)除各代表团团长和团长助理各1人外,其他人员与

2 运动员的比例为1:3(不含集体项目),其比值如有余数,可增加1人;各代表团每3名重度残疾运动员,可另增加1名护理人员(重度残疾级别,见附表;有特殊情况要求的项目,按单项规程执行)。

(五)集体项目,按单项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和工作人员人数报名。

(六)每名运动员,限报1个大项;小项数量,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七)在第二次报名结束后,将视情况增设外卡。

(八)各代表团的单项运动队,可以冠名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将根据报名情况和立项原则确定项目。

(三)运动员到达赛区后,参赛级别一经确定,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

(四)运动员分级后,级别与原级别有变化者,所报项目未立项,则合并到轻一级别比赛。

(五)集体项目报名在八支队伍以上时,将进行预赛(聋人篮球、脑瘫足球除外),八支队伍以下(含八支)时,直接进行决赛。浙江一队若在预赛中未能进入前八名,则作为东道主参加决赛。

(六)由主办单位与项目竞委会组织集体项目的抽签仪式,各单位可派人参加,未出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代抽,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根据最近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成绩确定

3 种子队。

七、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

集体项目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全能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全程马拉松、半程马拉松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其他项目7人以上(含7人)录取前六名,6人以下(含6人)减一录取。

(二)团体总分计分和奖励办法:

1、集体项目鼓励加分及计分办法:

(1)凡参加预赛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6分(含提前比赛项目)。

(2)本届运动会中,凡有预赛的集体项目,进入决赛前八名的队伍均加2分;未进行预赛的集体项目不予加分。

(3)集体项目前八名按

22、

18、

16、

12、

10、

6、

4、2计分。在比赛中无故弃权的代表队,取消鼓励加分,并在团体总分中扣除10分。获得前三名的队伍,分别按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2、单项计分办法:

(1)全程马拉松、全能项目、团体项目、接力项目前八名按

11、

9、

8、

7、

6、

5、

4、3计分,半程马拉松前八名按

9、

8、

7、

6、

5、

4、

3、2计分,以上项目不足录取名额的,按各项目高限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计分;其他项目如录取前六名按

7、

5、

4、

3、

2、1计分;6人以下(含6人)减一录取,按高限计分。

(2)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每人次在团体总分中扣除7分。

3、在每一个赛次(包括田径的全能每一个单项)中,超世

4 界纪录加7分;平世界纪录加4分;创全国纪录加1分;在同一项目多次超、创纪录者,以超、创最高纪录一次计分。

(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1、按照代表团在本届残运会比赛成绩设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

2、按照各省市区运动员在2008年残奥会、2009年聋奥会获得金牌名次前12位设立残奥会、聋奥会特别贡献奖。

3、公布各代表团金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4、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奖牌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奖牌数量相同,名次并列。

5、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6、在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总分榜、金牌榜和奖牌榜前十二名及特别贡献奖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7、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

(一)技术代表,由中国残奥委员会、中国聋人体育协会委派。

(二)组委会仲裁、竞委会仲裁,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三)裁判员、分级员除主办单位委派的人员外,不足部分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九、兴奋剂检查

有关兴奋剂检查和处罚,在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期间

5 (包括预赛阶段),将按照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出现一例,将停止该项目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取消其成绩并收回获得的奖牌,在该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40分,并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十、费用

(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交纳人民币50元,往返差旅费各代表团自理。

(二)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一、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2010年3月10日以前; 第二次报名:2010年10月30日以前; 第三次报名:2011年6月15日以前。

提前比赛的项目及集体项目预赛报名时间,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三、联络方式及联系人:(略)

十四、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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